hi,我是胖胖。
一個守法了一輩子的老人,在生命的晚年,被逼到用違法的方式討還合法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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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有了,蓋了法院的紅章,白紙黑字寫著2022年7月5日前一次性返還,但四年過去了,這筆錢沒有回到他手里。
于是從去年十一月開始,這位被稱為吳大爺的老人,拎著一把鋸子,走到了當地商場的停車場,他鋸斷了欄桿,鋸了一次,又一次。
街道辦的人來勸過,勸不住,再勸,還是勸不住。
我的幾個觀點是:
吳大爺不是一開始就拎鋸子的,他是先走完了所有該走的路,才走到這一步。
他簽了合同,他付了錢,出了糾紛之后,他去了法院,法院受理了,審理了,判了,判決書生效了。
到這里為止,他做的每一步都在正規法律途徑的軌道上。
然后呢?
然后什么都沒發生。
現在是2026年4月,判決書上那個一次性返還的期限,已經被甩在身后一千多個日夜。
這一千多個日夜里,吳大爺在做什么?六十九萬對他意味著什么?一個老人最后的養老錢、棺材本、兒女念想,還是一套未能如約到手的房子里藏著的全部晚年規劃?
律師稱,“應通過正規法律途徑維權。”
從法理上講,字字都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可以提交財產線索,可以查封經營收益,可以查封停車場經營權。
問題是,吳大爺早就走過這條路了。
他能拿到判決書,說明他已經完成了起訴和審判這兩關。
一個能把案子打贏、拿到有利判決的當事人,會不知道還有申請強制執行這一步嗎?
他大概率是知道的,他大概率也申請過。
申請過之后呢?
我想說的,便是當公權力在該介入的地方缺席,私權利就會用最原始的方式自己補上。
不是因為當事人野蠻,是因為當事人走投無路。
街道辦的反應是:
“此前多次勸阻無效,后續將繼續調解。”
假設遇事不問對錯,先拉開,遇到糾紛不論曲直,先降溫。
那我是不是能這樣理解?
街道辦不是不知道吳大爺有理,街道辦也不是不知道商場欠錢,街道辦知道,但街道辦的任務不是解決問題,是讓問題不要在自己任上顯出來。
于是一個有法院判決書背書的合法債權人,被當成了需要勸阻的對象。
一個欠錢四年不還、把判決書當手紙的公司,沒有被勸阻。
這里面的顛倒,不值得琢磨嗎?
如果有十分之一用在督促那家公司履行判決上,吳大爺今天就不用拎鋸子了。
原來守規矩的人被反復勸阻,不守規矩的人被反復放過。
真正的問題永遠是,為什么一個守法老人走完所有合法程序之后,還是拿不回自己的錢——這個問題,大家心照不宣地繞開了。
吳大爺贏了官司,但沒拿到錢,這叫什么?
為什么開發商敢四年不還這筆錢?
我想說,如果“不執行判決”的代價遠遠小于”按判決執行”的代價,那么兩相權衡,理性的“老賴”會選哪邊?
吳大爺的行為是一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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