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昨天,刷到大象新聞報道了一起因打牌引發起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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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在醫院里住了74天,花了20.2萬,中間楊某墊付了1.4萬,剩下的,沈某的家人自己想辦法。
2024年11月,公安局的法醫學鑒定書出來了——外傷性顱腦損傷,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重傷一級,一級傷殘,翻譯成人話就是植物人。
一個月后,東臺市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6年。
又過了大半年,25年7月6日,沈某死了,醫學證明書上寫的死因是腦外傷。
距離那一巴掌,差不多二十二個月。
今年的1月5日,一審判決下來。
扣除楊某已墊付的1.4萬,楊某再賠償42.3萬余元。
其他訴訟請求,駁回。
判決書的措辭是,楊某的侵權行為構成犯罪,故沈某家屬要求楊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查了一下,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于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
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賠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造成殘疾的,還賠殘疾輔助器具費,造成死亡的,還賠喪葬費。
注意,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些是沒有的。
再往下看,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最高院刑訴法司法解釋起草小組在《理解與適用》中把話挑明了,除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的案件外,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范圍不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就算另外單獨起訴,也一樣。
換言之:開車撞死人,死亡賠償金照賠,動手打死人,不賠。
這是個什么邏輯?
江蘇省高院2013年927號文件白紙黑字寫過: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判決、裁定方式結案的只能支持賠償“物質損失”,原則上不得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納入賠償范圍。
被害人或其家屬沒提附帶民事的,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按這個口徑判。
最高院自己解釋過。
第一條理由,叫息訪寧訴,就是說如果把死亡賠償金判進去,動輒七八十萬上百萬。
被告人是農民、無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根本賠不起,判決書寫得漂漂亮亮,執行不了。被害人家屬拿著一紙空判,心里更氣,更容易上訪。
二是,促進調解。
被告人賠償能力有限,被害人要價過高,遠超被告人的承受能力。
一開口就是上百萬,本來愿意幫忙代賠的被告人親屬干脆不管了。
結果呢?
被害人人財兩空,所以要把賠償范圍往下壓,讓雙方在調解階段談得攏。
第三條理由叫罪刑折抵。
既然已經對被告人判了刑,該付出的代價已經付出了,再把巨額民事賠償摞上去,是不是雙重懲罰?
賠償能力低就不該判,這叫什么邏輯?
審判權是判斷權,解決的是應不應當賠償的問題,能不能賠償,是執行程序要處理的事。法院在判決階段提前為執行難度背書,相當于預支了一份司法無能——我知道你賠不起,所以我干脆不判你賠。
這等于在說:窮人傷人,可以少賠。
開車的人大多有保險,所以死亡賠償金照賠。打人的人大多沒錢,所以死亡賠償金不賠,這套邏輯走到底,會得出一個令人不安的結論——法律保護的不是生命,是執行成功率。
罪刑已經折抵過一次,再判民事賠償就是雙重懲罰?
這個說法把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混為一談。
刑罰是對國家秩序的回應,民事賠償是對具體個人的補償。
一個男人被打成植物人躺了兩年然后死掉,他的家人守床邊、擦身體、吸痰、換尿布,他們承受的是另一重代價,和判不判楊某坐牢沒有關系。
憑什么把這兩件事抵消?誰給抵消的?
列一組數據吧:
醫療費20.2萬,醫療輔助器具費5757.84元,住院伙食補助2220元,營養費2700元格護理費66200元,誤工費92680元,喪葬費63810元,交通費2000元。
加起來43.7萬余元,扣掉已經墊付的1.4萬,42.3萬。
楊某法院認定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不是故意殺人罪,判了六年。
六年,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量刑起點上,刑法第234條規定,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已經算輕的。
為什么輕?
因為這個案子有一個特殊之處:
楊某被判刑的時候,沈某還沒死。
鑒定結果是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重傷一級。所以楊某那時候適用的是致人重傷的刑期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判六年,在這個區間的中位。
然后沈某死了。
按理說,人死了,罪名的基礎變了,致人死亡要適用十年以上的量刑檔。
但刑事判決已經生效,不能因為后來的死亡結果就推翻重判。
這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一事不再理。
于是出現了這個案子最荒誕的一幕——沈某死于腦外傷。
腦外傷來自楊某的擊打。
楊某因擊打構成犯罪。
但因為死亡結果發生在刑事判決之后,楊某的刑期不會改變。
而且因為楊某的侵權行為構成犯罪,死亡賠償金不予支持。
刑事上,楊某已經因為致人重傷被判了六年,不會因為致人死亡再加刑。
民事上,楊某又因為已經構成犯罪,不用賠死亡賠償金。
楊某因為犯了罪,既不用為死亡結果承擔更重的刑責,也不用為死亡結果承擔更重的民責。
家屬拿到這份判決,會怎么想?
一個人被朋友一巴掌打成植物人,躺了兩年,死了,家屬想要一筆能夠讓亡者尊嚴落地的賠償。
法律告訴他們——不行,因為打你父親的人已經坐牢了,再賠你們就是雙重懲罰,因為打你父親的人是個窮人,賠了你們也執行不了,因為如果支持死亡賠償金,以后會有很多人不肯調解。
所以你們只能拿到醫藥費加喪葬費,不能主張精神損失,你們要接受,一條命,在這套賬本里就值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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