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投資并購圈)
![]()
當事人: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永拓所),系成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龍建設)2016年至2019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機構,并為成龍建設“19成龍01”公司債公開發行提供服務,住所:北京市朝陽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永拓所對成龍建設債券發行及年報審計執業未勤勉盡責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永拓所的要求,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永拓所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永拓所出具的成龍建設2016年至2019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為成龍建設發行“19成龍01”公司債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經我局另案查明,2016年至2019年,在時任董事、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劉美產決策并組織下,成龍建設以其廣州分公司、溫州分公司和福建分公司等三家分公司為主要造假實體,通過虛構客戶、虛構項目、偽造合同等虛構軌道交通板塊和建設板塊相關購銷業務,同時在公司財務部賬套上增加虛假記賬憑證生成虛假財務賬套即信息披露的對應賬套,實施財務造假。上述行為導致成龍建設披露的“19成龍01”的募集說明書和2016年至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成龍建設2016年至2019年累計虛增營業收入28,032,800,967.17元,扣除虛增業務成本后(不考慮稅費、期間費用、資產減值等其他調整),累計虛增利潤3,080,871,377.64元。其中2016年至2019年虛增營業收入金額占當期披露金額的比例分別為64.97%、72.48%、67.06%、56.66%,虛增利潤金額占當期披露金額的比例分別為219.92%、186.94%、136.98%、144.95%。
永拓所為成龍建設2016年至2019年年度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審計服務收費合計160萬元(含稅,稅率6%)。2017年4月20日、2018年4月20日、2019年4月25日和2020年4月30日,永拓所分別對成龍建設2016年至2019年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京永審字(2017)第145013號、京永審字(2018)第145015號、京永審字(2019)第145025號和京永審字(2020)第145030號),簽字注冊會計師為王永詩、王瑞等人。經查,上述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永拓所為成龍建設“19成龍01”公司債公開發行提供服務,未與成龍建設單獨簽訂業務約定書,未單獨收費。成龍建設“19成龍01”公司債披露的《成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9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面向合格投資者)》(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引用了包含存在虛假記載的2016年和2017年財務數據。2019年3月26日,永拓所為成龍建設出具會計師事務所聲明(京永函字(2018)第710216號),確認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的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簽字注冊會計師為王永詩等人。經查,上述會計師事務所聲明存在虛假記載。
二、永拓所在相關審計工作中未勤勉盡責
(一)未有效識別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2016年至2018年,永拓所在具體審計計劃中評估成龍建設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為“風險正常”,在“計劃的進一步審計程序”中未識別收入存在舞弊風險,也未在底稿中說明得出上述結論的理由。
永拓所未保持職業懷疑,未有效識別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2019年修訂、2010年修訂)第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二)執行內部控制審計程序不到位
永拓所在2016年至2019年審計計劃中均擬對“貨幣資金”“收入”“應收賬款”“成本”“應付賬款”賬戶實施控制測試,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2016年未按審計計劃對采購與付款循環中的“付款均已記錄”“付款均于恰當期間進行記錄”業務活動(以下簡稱采購付款相關業務活動)實施控制測試,也未說明理由;未有證據顯示對銷售與收款循環中的“記錄應收賬款”“收款”業務活動(以下簡稱銷售收款相關業務活動)和貨幣資金業務活動實施了控制測試。二是2017年審計底稿未記錄對采購與付款循環、銷售與收款循環及貨幣資金業務活動的內部控制實施了解和控制測試程序的情況。三是2018年未有證據顯示對采購付款相關業務活動、銷售收款相關業務活動及貨幣資金業務活動實施了控制測試。四是2019年未按審計計劃對采購付款相關業務活動和貨幣資金業務活動實施控制測試,也未說明理由;未有證據顯示對銷售收款相關業務活動實施了控制測試。五是在上述內部控制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的情況下,永拓所對2016年、2018年和2019年采購與付款循環、銷售與收款循環內部控制的結論均為“控制設計合理,并得到執行”。
永拓所未執行有效內部控制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相關審計工作底稿記錄不完整,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16年修訂,以下簡稱《第1131號準則》)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0年修訂、2019年修訂)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10年修訂、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第1231號準則》)第八條、第十條,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以下簡稱《第1301號準則》)第十條的規定。
(三)未就銀行存款、收入、成本及往來款的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1.未就銀行存款賬面與對賬單存在的顯著差異執行進一步程序
2016年至2019年,永拓所抽查的成龍建設部分銀行存款賬面記錄與銀行對賬單均存在顯著差異。如2016年永拓所檢查并確認了廣州分公司廣州銀行尾號為2038的銀行賬戶(以下簡稱廣州銀行賬戶)12月最小付款金額9,996,251.00元至最大收款金額44,895,088.95元不等的7筆交易,而永拓所獲取的同期銀行對賬單顯示,該賬戶當月僅發生3筆交易,最大金額為2,156.92元。永拓所2017年抽查的廣州銀行賬戶及2018年和2019年抽查的其他部分銀行賬戶的賬面記錄與同期銀行對賬單亦存在顯著差異,但永拓所未就上述顯著差異執行進一步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未有效實施收入、成本及往來款憑證測試程序
2016年至2019年,永拓所在對“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以及“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往來款審計時,抽樣檢查了太原軌道集團有限公司等客戶的項目收入、成本確認及銀行收付款情況,但永拓所未發現部分抽樣項目收入、成本對應的銀行收付款賬戶實際未發生銷售收款及采購付款。
永拓所未保持職業懷疑,未就銀行存款、收入、成本及往來款的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訂、2019年修訂)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301號準則》第十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四)未就工程項目完工進度的真實性、準確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016年,成龍建設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工程施工收入,永拓所在對工程項目完工進度審計時,未按確定的應執行檢查程序獲取與完工進度量化比例相關的證據。
永拓所未按其確定的風險應對程序、審計計劃等執行檢查分析等審計程序,未就完工進度的真實性、準確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相關審計工作底稿記錄不完整,上述行為不符合《第1131號準則》第十條、《第1231號準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以及《第1301號準則》第十條的規定。
(五)執行存貨監盤及截止測試程序不到位
2016年至2019年各年末,成龍建設廣州分公司、溫州分公司和福建分公司存貨合計金額分別占成龍建設財務報表披露存貨金額的56.22%、74.30%、72.27%和70.22%。
2016年至2019年,永拓所對上述三家分公司的存貨計劃實施的實質性程序包括存貨監盤和截止測試,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2016年未執行對廣州分公司、溫州分公司的存貨監盤程序和截止測試,2019年未執行對福建分公司的存貨監盤程序,均未說明原因。二是未有證據顯示2017年對溫州分公司和福建分公司、2018年對前述三家分公司執行了存貨監盤程序。三是未有證據顯示2017年和2018年對三家分公司執行了存貨截止測試。
永拓所執行存貨監盤及截止測試程序不到位,未就存貨存在和狀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相關審計工作底稿記錄不完整,上述行為不符合《第1131號準則》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2010年修訂、2019年修訂)第四條,以及《第1301號準則》第十條的規定。
(六)未就稅費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016年至2019年各年末,成龍建設應交稅費余額分別為14,866,741.63元、53,668,148.84元、71,656,154.68元和95,989,655.32元,均遠超永拓所確定的各年審計重要性水平。
2016年至2019年,永拓所在對“應交稅費”審計時,未按審計計劃獲取經稅務機關確認的納稅申報表、匯算清繳等資料,亦未有證據顯示永拓所按審計計劃對成龍建設的稅費繳納情況實施了有效檢查。
永拓所未就稅費繳納及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相關審計工作底稿記錄不完整,上述行為不符合《第1131號準則》第十條、《第1301號準則》第十條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相關業務約定書及收費憑證、公司公告及相關會計憑證、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永拓所在為成龍建設2016年至2019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及“19成龍01”公司債公開發行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其出具的2016年至2019年年度審計報告、會計事務所聲明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行為。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相關陳述申辯意見、提交證據材料,除依法采納當事人的部分意見并已在本決定書中調整外,對當事人的其他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509,433.96元,并處以4,528,301.88元罰款。
注:2025年12月10日,江蘇證監局向永拓所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禁止永拓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26年4月15日
來源:審計部落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