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報道,遼寧大連市民潘永嘉稱,1996年在周水子機場被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罪名帶走,其合法購買的2859.2克黃金被扣押,妻子繳納5萬元保證金后獲取保候審。
但30年來未收到任何案件終結文書,包括撤案決定書、終止偵查決定書或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案件狀態長期懸置。2026年1月,潘永嘉委托律師申請國家賠償,蓋州市公安局以“超過請求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潘永嘉不服,已向營口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其主張:因警方從未告知案件結果或黃金處理情況,對黃金的扣押處于持續狀態,不應認定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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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曾向蓋州市人民銀行查詢黃金交售記錄,但銀行回函稱:2012年因洪水淹沒舊址,檔案丟失、賬目被毀,無法查找。案件主要承辦人已去世,另一經辦人退休,目前無人能說明案件詳情和黃金去向。
潘永嘉代理人援引公安部2021年類似案件復議決定,認為應參照處理,依法啟動賠償程序。2026年4月24日,營口市公安局回應澎湃新聞稱,正在積極研究此事,將盡快向申請人作出答復。(潮新聞、澎湃新聞)
編輯:張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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