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 (2026年第5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關于“放得活,管得好”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家林業局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5號)的規定,現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委托實施的“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項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委托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實施。
二、委托時間
委托時間為2026年4月24日—2029年4月23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對其委托的行政許可事項可進行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并將及時向社會公告。
三、受托機關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請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圍的申請人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申辦該行政許可事項。受托機關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受托機關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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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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