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工作期間,因家人病重去世無法繼續履約,被簽約公司訴至法院索賠高額違約金,合理嗎?近日,蕪湖市鏡湖區法院正在審理一起演藝經紀合同糾紛案件。
2025年12月,主播陳某與蕪湖某傳媒公司簽訂獨家演藝經紀合同,約定由公司負責其直播業務的包裝與推廣,陳某在指定平臺進行直播。合同履行期間,陳某突然失聯,影響了傳媒公司正常運營。公司多次聯系未果后,以陳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陳某停播事出有因,其作為女兒在父親病情突然惡化后,放下工作照顧家庭,直至父親去世,期間無力繼續直播。承辦法官核實了陳某提交的醫療記錄、死亡證明等材料,確認情況屬實。陳某認為自己并非無故停播,不應支付違約金;傳媒公司認為,盡管親人去世值得同情,但違約事實已經發生,就應承擔違約后果。
如果一判了之,不僅難以實現案結事了,還可能加劇當事人的經濟負擔與心理壓力,承辦法官決定將調解作為優先選項。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一方面向陳某釋明,契約應當嚴守,雖然處于人生至暗時刻,但應與公司溝通,一直失聯、停播,的確構成違約,需承擔相應責任;另一方面,多次與公司溝通,詳細說明陳某的家庭變故,引導公司從情理角度重新審視訴求。
經過多輪溝通,公司方表示,雖然前期投入與預期收益確有損失,但考慮到陳某正經歷人生重大變故,愿意作出讓步。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公司大幅降低違約金數額,并給予陳某較為寬裕的履行期限;陳某對公司的體諒表示感謝,并承諾分期履行付款義務。
法官釋法
近年來,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呈多發態勢。此類案件既涉及契約精神的維護,也關乎個體從業者的生存發展。
案件辦結后,承辦法官表示,“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違約行為背后存在家庭重大變故這一客觀原因。調解并非回避違約責任,而是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找到雙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這既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司法的溫度。”
來源 大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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