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來錢快
小心賺來“鐵窗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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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幫朋友轉賬、出借銀行卡,順便賺點“快”錢只是一件“小事”嗎?殊不知,這恰恰可能讓你淪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并付出沉重的自由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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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4日,被告人謝某從丁某某處得知,提供自己名下的銀行卡接受非法資金并幫助進行取現可以獲取接收資金的50%作為提供銀行卡以及幫助取現的傭金,遂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接收鞏某某被詐騙資金137000元,并配合丁某某的上線安排的人員操作轉賬,向戶名為“臻心貸”及“百世物流”轉出11093.58元。同日,丁某某的上線安排人員使用被告人謝某的該銀行卡在長沙市取現20000元后,銀行卡被ATM機吞卡,隨后被告人謝某到湖南省寧鄉(xiāng)市中國農業(yè)銀行補辦了一張新的銀行卡。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9月30日,被告人謝某分11次在益陽市赫山區(qū)某地益陽農村商業(yè)銀行及湖南省寧鄉(xiāng)市某地中國農業(yè)銀行ATM機上取現共69000元,配合上線安排的人員取現10000元,使用微信轉賬給丁某某26000元。被告人謝某從中非法獲利58000元。
2025年10月22日,被告人謝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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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謝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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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銀行卡、電話卡是公民重要的金融與通信憑證,更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轉移贓款、實施犯罪的核心工具,出借、出售“兩卡”的行為具有極大的法律風險與社會危害性。本案中,謝某雖未直接實施詐騙,但其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銀行卡用于資金轉移,其行為性質已經發(fā)生根本轉變,從“局外人”變成了“幫兇”,最終難逃法律制裁。
1.刑事責任:出借銀行卡,出借人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從事犯罪活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則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2.行政責任:出租、出借銀行卡,即使未構成犯罪,亦可能承擔其他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該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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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高 想
2026年第61期之一
總第19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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