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林業領域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標準
一、本省林業領域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適用本標準。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林業領域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林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主動備案。
(一)財產處罰類
對公民、法人或者企業組織處以罰款數額達到以下金額,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或者沒收非法財物價值相當于以下金額的:
1.盜伐林木類案件:2萬元以上;
2.濫伐林木類案件:3萬元以上;
3.毀壞林木、林地類案件:3萬元以上;
4.違法使用林地類案件:7萬元以上;
5.非法收購、加工、運輸木材類案件:2萬元以上;
6.違反草原法律法規類案件:2萬元以上;
7.違反濕地保護法律法規案件:2萬元以上;
8.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類案件:1萬元以上;
9.違反防沙治沙法規類案件:1萬元以上;
10.違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規類案件:5千元以上;
11.違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法規類案件:1萬元以上;
12.違反林草種苗及植物新品種管理法規類案件:2萬元以上;
13.違反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法規類案件:5千元以上;
14.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類案件:2萬元以上;
15.其他林業和草原行政案件:5千元以上。
以上案件分類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的《林業和草原行政案件類型規定》(林稽發〔2024〕48號)執行。
(二)資格及行為限制類: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許可證、限制從業等;
(三)社會影響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處罰;經過聽證程序的處罰;
(四)其他情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
三、本省林業領域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機構、備案時限、備案程序、提交材料、審查內容、審查時限、監督管理、責任追究等內容,嚴格遵照《貴州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試行)》(黔府執監字〔2025〕4號)的規定執行。
四、林業行政執法權已經交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地區,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向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五、省林業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市(州)林業局的備案臺賬清單及相關材料進行執法監督檢查。
六、若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層面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省林業局對本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來源:貴州省林業局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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