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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6月3日,霍梅尼逝世。6月4日,“專家委員會”以三分之二多數票推選總統哈梅內伊為“領袖”。7月30日,時任議長拉夫桑賈尼當選伊斯蘭共和國第五任總統。8月16日,卡魯比當選第三屆議會議長。“第二共和國興起取代了第一共和國”,伊朗由霍梅尼時期進入哈梅內伊時期。
霍梅尼逝世的第二天,專家委員會就推舉哈梅內伊繼任領袖,似乎實現了伊斯蘭共和國的權力平穩過渡。這一領袖人選的確定之舉,卻有違憲之嫌,暴露了法基赫監護體制的內部紛爭和弊端,釀成了后霍梅尼時代的第一次嚴重政治危機。
按照1979年憲法的規定,“領袖”不但要德才兼備,眾望所歸,而且必須是“仿效的源泉”即具有最高宗教職位和權威。當時,伊朗境內尚有幾位大阿亞圖拉即“仿效的源泉”在世,而哈梅內伊卻不在其列,盡管他是霍梅尼的得意門徒,在革命中功勞不小,曾擔任國防部副部長、革命衛隊司令、德黑蘭市教長、伊斯蘭共和黨總書記,并且時任共和國總統,但當時他的宗教職位只是中級的“霍賈特伊斯蘭”,連阿亞圖拉都不是,遑論在信徒中享有權威的“仿效的源泉”。
顯然,專家委員會選定不具備宗教權威的哈梅內伊繼任領袖,并非出于其宗教身份的考察,而是看重他的政治立場和才能,以利于繼續推行霍梅尼的政治路線,這完全是一種政治考量,但是,這一選擇卻明顯與憲法規定的條件不符。
更何況,法基赫監護體制的理論基礎本來就在于,享有宗教權威的領袖受真主之托代行政治權力,監護信徒的生活與國家的運行,以確保沙里亞的絕對統治。可見,領袖權力的基礎在于他已經是宗教權威,而哈梅內伊的當選則在根本上違背了這一原則,其合法性當然會受到質疑。
其實,即使拋開哈梅內伊繼任的合法性不談,即使領袖由“仿效的源泉”來擔任,領袖的職權也存在著諸多教法上的矛盾與爭論。在伊朗什葉派伊斯蘭歷史上,在伊瑪目隱遁之后,絕少出現只有一個宗教權威的局面,也就是說,通常會有數個“仿效的源泉”并存,他們都是宗教權威,都會受到信徒的崇奉與追隨。
按照1979年憲法的規定,領袖由“仿效的源泉”來擔任,那么,在多個“仿效的源泉”并存的情況下,作為領袖的“仿效的源泉”,其宗教權威是否就高于其他“仿效的源泉”呢?憲法對領袖權力的規定僅僅是法律上、政治上的,并不具有宗教上的效力。
在伊斯蘭共和國之前,伊朗從未實行過法基赫監護體制,在革命前后,這一體制也一直非議不斷,尤其是遭到部分宗教界內部人士的抨擊。比如,大阿亞圖拉沙里亞特馬達里生前就始終認為,“法基赫的監護”與什葉派傳統不符,在非緊急狀態下,宗教領袖不應該干預政治,而應該潛心宗教研修,指導信徒的宗教生活。
還有一些人,雖然主張宗教界干預政治,總體上認可“法基赫的監護”體制所體現的神權統治,但對于領袖職位的設定及其權力頗有異議。比如,阿亞圖拉蒙塔澤里認為,領袖并不具有超越其他教法學家之上的宗教權威,在“法基赫的監護”體制中,能夠代行神圣職權的應該是整個教法學家團體,而非領袖個人。蒙塔澤里的這一觀點,基點在于質疑領袖的宗教權威,其結論是否定領袖的政治權力。
“法基赫的監護”體制尤其是領袖職位本身所隱含的上述種種內在矛盾與爭端,在1989年之前都被霍梅尼的個人威望和魅力所遮蔽,幾乎為霍梅尼個人量身定做的憲法條款和神權體制,似乎運轉良好,遂心順愿。
一旦霍梅尼去世,矛盾與問題便暴露無遺。首要的問題就是領袖的繼承人選。如果完全遵循1979年憲法的規定,在霍梅尼的追隨者和門徒中,沒有人具備宗教權威的資格,而幾位在世的“仿效的源泉”又難以保證繼續推行霍梅尼的政治路線,因此,當時顯然沒有合格的新領袖人選。
而如果按照憲法設計的另一路徑,組成多人“領袖委員會”,雖然有可能化解這一難題,但這樣做卻勢必會加劇漸露端倪的統治集團內部分歧和高層權力斗爭。幾經權衡,專家委員會雖然確定了新領袖人選,卻沒有解決問題的根本。此外,“法基赫的監護”體制經過10年的運轉,也暴露了不少結構性弊病。
比如:作為立法機構的議會受到監護委員會的嚴格制約,不僅雙方沖突不斷,也常常造成立法問題上的久拖不決;行政系統權力分散,總統和總理相互掣肘,行政效率低下。諸如此類的問題表明,1979年確立的憲政體系并不完美,難以適應形勢的變化及伊朗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要想從根本上維護神權體制,現行憲政體系必須要作某種調整。有鑒于此,早在蒙塔澤里辭職后,霍梅尼就在考慮修訂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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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24日,霍梅尼致信時任總統哈梅內伊,提出要修改憲法。25日,霍梅尼正式命令哈梅內伊組成25人憲法修訂委員會(其中霍梅尼任命20人,議會選出的議員5人),討論修憲問題。霍梅尼去世后,修憲委員會加緊工作。7月11日,憲法修改完畢。28日,新憲法通過全民公決。31日,新憲法正式生效。
新憲法除了特別規定伊斯蘭信仰、伊斯蘭體制、伊斯蘭教規、領袖的絕對權力不容更改、修訂之外,有幾點重大變動。第一,在關于“領袖"的條款中,不再設立“領袖委員會”,取消“領袖"必須得到“大多數人民承認和接受”及必須是“仿效的源泉”的規定。第二,設立了由領袖任命的“國家緊急事務委員會”,同時授權他在與“國家緊急事務委員會”磋商后決定伊斯蘭共和國的政策。
“國家緊急事務委員會”還負責仲裁議會和監護委員會在立法上的沖突,仲裁結果交“領袖”批準后生效。
第三,撤銷了總理職位,由總統擔任“部長會議”首腦,負責領袖執掌之外的行政權。第四,設立“司法總監”取代“最高司法委員會”執掌司法機構,作為司法最高首腦的“司法總監”由“領袖”任命,任期5年。最高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由司法總監任命,任期5年,司法部長由司法總監推薦,總統任命,負責協調法權與行政權、立法權的關系。
第五,取消最高國防委員會,設立由總統主持的最高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在領袖確定的范圍內制定國防和國家安全政策。此外,1979年憲法沒有修訂程序,1989年7月增補了這方面的條款。需要修訂憲法時,“領袖”和“國家緊急事務委員會”磋商修訂方案,然后由“領袖”下令總統組織“憲法修訂委員會”實施。“憲法修訂委員會”包括伊朗各權力機構的首腦和代表,其中大部分由“領袖”直接任命。“憲法修訂委員會”的決議不但要全國公民投票絕對多數通過,而且須經“領袖”簽字批準方能生效。
1989年修憲解決了霍梅尼的繼承人危機,為哈梅內伊這位新領袖提供了合法性,但并未從根本上解決法基赫體制的內在矛盾。修憲后,擔任領袖的條件大大降低,國家最高政治領袖不必是最高宗教權威,其宗教合法性自然削弱,在邏輯上出現了領袖職位世俗化和國家政教分離的趨勢;再者,“法基赫的監護"神權體制的基礎本在于領袖以宗教權威執掌政治權力,現在,領袖可能不具有宗教權威,其政治威望必然要大打折扣;同時,新憲法顯著加強了總統的行政權力,使得非民選的領袖與民選的總統在政治合法性和權力方面有可能出現競爭與沖突。可以說,修憲雖然解決了一時的憲政困境,卻播下了新的結構性政治危機的種子。
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修憲畢竟幫助共和國暫時渡過了難關。新憲法一方面解決了新領袖的合法性問題,另一方面增加了總統的行政權力和地位,為政權的平穩過渡和新時期的國家重建奠定了基礎。
在很大程度上,哈梅內伊和拉夫桑賈尼這兩位新政府核心人物的關系體現并決定了這一點。
哈梅內伊原本就是激進勢力中的一員,作為霍梅尼的繼承者,作為神權制度的最高代表和最大得利者,他必然要維護法基赫監護制度,堅持原教旨主義的根本方針,繼續推行霍梅尼路線,防止伊朗社會的“西方化”。
不過,我們也應該看到,哈梅內伊能夠繼任領袖,表明統治集團看重的首先是其政治才能,而非宗教身份,這就注定了他在執掌最高權力時宗教因素會少于霍梅尼時期,而現實政治的考量會有所增加。同時,由于哈梅內伊擁有的宗教權威和政治威望無法與霍梅尼相提并論,新憲法也使原先集于宗教領袖一身的權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分散,這種狀況決定了哈梅內伊不可能像昔日的霍梅尼那樣強硬和獨斷,國家的現實困境也使得他不可能完全固守霍梅尼路線,而必須作出某種務實的回應。
拉夫桑賈尼是后霍梅尼時代伊朗的又一位權勢人物。雖然按照憲法的規定,在法基赫監護體制中,總統作為執掌行政權力的國家第二號人物,要受到領袖和議會等方面的諸多約束,并不能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但是,與霍梅尼時期相比,總統與領袖的權力格局已發生了很大變化。
一方面,同樣作為革命元勛,拉夫桑賈尼的宗教、政治資歷和威望并不遜于哈梅內伊;另一方面,修改憲法后總統權力有所上升,尤其是取消總理職位后,行政權力相對集中于總統,使得總統成為最高行政首腦,成為共和國的主要政策制定者之一,這些都有利于務實派代表人物拉夫桑賈尼實施自己的內政外交主張,重新推行一度被霍梅尼中止的改革。
事實證明,在接掌政權后,領袖哈梅內伊與總統拉夫桑賈尼一度配合較為融洽,形成比較和諧的“共治”局面。伊斯蘭共和國在兩人的帶領之下,開始了小心翼翼的、艱難的、有限的變革之旅。
為了克服日益嚴重的內外交困局面,新政府尤其是拉夫桑賈尼總統強調務實,對霍梅尼時期的激進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路線進行局部調整。拉夫桑賈尼宣稱不能教條,不支持極端主義,主張“新現實主義”,提出“十年重建”的口號,以重振備受革命與戰爭摧殘的經濟。同時,拉夫桑賈尼認為,“目前這個時代是建立國際組織和國際聯系的時代,如果我們中斷了這種聯系,就無法生存,我們不應該無緣無故地樹敵”。
顯然,新政權希望能夠擺脫當前的國際孤立局面。
拉夫桑賈尼宣稱:“沒有生產能力我們能有獨立嗎?如果我們總是不得不從別人那里得到小麥、肉、工業零件、機器以及技術工人,我們將一無所有——沒有政治獨立,也沒有經濟獨立。”
為了改變盲目國有化和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經濟困難和危機,加快經濟的恢復和重建,新政府對經濟政策進行了調整,推行一定程度的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改革,實施較大規模的私有化戰略。1991年4月,政府頒布法令決定對國有企業逐步實行私有化,要求在政府機構的統一組織和協調下,把國有企業33%的股份轉賣給企業職工,其余的67%進入股票市場。這一改革法令很快得以推行,到年底,進入股票市場的國有企業達到261家,股票的票面價值達3.58億美元。1992年3月底,77家工廠出售給私人,政府因此而收回了370億里亞爾的資金。此外,政府還宣布對部分礦業及重工業實行私有化。
1993年12月,拉夫桑賈尼發表講話說,“我們不應使我們與美國公司的關系遭到破壞,因為我們的工業中有相當大一部分仍依賴美國的技術。但我們必須小心謹慎,減少依賴性”。為了推動經濟重建,伊朗加速了經濟對外開放步伐,積極吸引外資。
伊朗在基什島、格什姆島、查赫巴爾等地先后建立了自由貿易區,以免交個人所得稅、免納關稅、減免增值稅、提供低價能源等優惠條件吸引外商投資辦廠。伊朗把自己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配額增加到8.5億美元,以擴大自己在該組織內的影響力。
伊朗的經濟開放政策取得了較大進展。盡管美國在1995年5月和1996年8月先后制定法案,禁止美伊經貿往來,并制裁在伊投資較大的外國公司,美伊仍處于相互隔離狀態,但其他一些國家尤其是日本、俄羅斯積極回應伊朗的新舉措,進軍伊朗市場。
1993年,日本向伊朗提供4.6億美元的貸款,資助伊朗建設電廠。1989年6月,伊朗議長訪蘇期間,雙方簽署長期合作協議,涉及金額約60億美元。1995年1月,伊朗同俄羅斯簽訂協議,由俄羅斯提供設備,改造伊朗布什爾核電站。9月,兩國又簽協議,由俄羅斯在伊朗南部再建兩座新型輕水反應堆核電站。12月,雙方簽署了一個為期10年的多領域合作協議。
為了改善自己的國際形象和外部環境,配合經濟重建和吸引外資,伊朗新政府還局部調整了對外政策。
伊朗試圖遠離與自己有牽連的一些原教旨主義組織的激進活動,塑造自己愛好和平的新形象,一些當權人物還公開譴責劫持人質等恐怖行為。
例如,拉夫桑賈尼總統指出,“劫持人質是錯誤的,我們承認這一點。”
1990年4-5月,伊朗發揮自己的影響,使得一些在黎巴嫩被綁架的西方人質相繼獲釋。在海灣危機和海灣戰爭期間,伊朗譴責伊拉克的侵略行為,支持聯合國對伊拉克實施制裁;同時,反對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進駐海灣展開軍事打擊,呼吁和平解決危機。
伊朗的外交新動向得到了西方國家的積極評價,贏得了一些阿拉伯國家的好感。1990年9月,伊朗與英國恢復外交關系,10月,歐盟正式取消與伊朗進行高層次外交接觸的限制,12月,伊朗外長訪問法國,謀求恢復兩國正常關系。伊朗與同阿拉伯國家特別是海灣阿拉伯國家的關系也得到改善。在修正政策的同時,伊朗也不失時機地拓展自己的國際影響。
除了政治、意識形態領域的滲透,伊朗更是積極拓展在中亞的經濟活動,構筑區域經濟組織,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目前在中亞主要有兩個區域組織,一是經濟合作組織(ECO),二是里海國家集團。其中,經合組織影響較大。該組織由伊朗、土耳其、巴基斯坦于1965年創建,曾一度停頓,1992年恢復后,逐步吸收中亞五國、阿富汗、阿塞拜疆參加,成為一個擁有2.5億~3億穆斯林、700萬平方公里、10個成員國的中西亞區域經濟組織。
伊朗是經合組織的中堅力量,它特別強調該組織的伊斯蘭特性,拉夫桑賈尼在經合組織第一次首腦會議上指出:“我們的合作精神基于我們的宗教和《古蘭經》”。伊朗希望以此建立起一個西起歐洲邊緣、東到南亞次大陸、北及中亞和高加索的伊斯蘭共同市場,實現地區經濟體化。此外,伊朗還與土庫曼斯坦、哈薩克斯坦、阿塞拜疆以及俄羅斯構筑了里海國家集團,以開發、利用、保護里海資源,拓展各國經貿合作,推動區域經濟發展。
拉夫桑賈尼新政府所作的內政外交調整,緩解了伊朗的經濟困難,減輕了民眾的不滿情緒,暫時穩定了伊朗的根本制度,也改善了伊朗的國際形象和安全環境。應該說,這一切改革都是在新形勢下的一種適應性調整,伊朗的內政外交并未根本轉軌。
經濟上,伊斯蘭共和國并沒有完全改行自由化政策。盡管憲法在經濟方面的條款也有所修訂,但仍然明確規定反對壟斷、投機、放高利貸和非法交易。在實行私有化改革的同時,政府也一再采取措施限制私營活動和民間交易。1990年1月,議會通過法律,規定凡通過囤積和高價積累財富者,可依憲法第49條,將“通過非法手段所得”全部沒收,對囤積者、投機商和從事黑市買賣的“經濟恐怖分子”可以判處死刑。
1994年,伊朗司法部長聲稱,一旦發現牟取暴利者和投機商犯有“破壞正當商業行為”的罪行,就將處以死刑。當年,政府成立反對牟取暴利特別委員會,對產品制造、分配和銷售中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監督,以確保合理的價格。
同時,伊朗對外部尤其是西方依然持強烈的懷疑態度。海灣危機發生后,面對海灣地區的嚴峻局勢,1990年9月,哈梅內伊發表了如下講話:
海灣戰爭爆發后,哈梅內伊宣布:“同西方軍隊作戰,并把他們從阿拉伯半島上趕出去是一場圣戰。”
哈梅內伊的這一立場,既表明伊朗強硬派在意識形態方面對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的不妥協,也印證了伊朗的對外緩和是有限的,還暴露了伊朗統治集團內部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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