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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完善監管舉措 保障公眾生命健康(法治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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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漁業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水產品質量安全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新修訂的漁業法強調從事養殖生產、運輸、銷售等活動,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餌料、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銷售或者運輸水產苗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檢疫。加強漁業生產、流通環節監管,要求水產苗種生產者、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并保存水產苗種親本引種和培育、苗種繁育生產等信息。

新修訂的漁業法提出漁業堅持綠色發展。針對漁業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要求從事養殖生產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規模等,合理投餌、投飼、使用藥物,養殖排放尾水應當符合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進一步完善捕撈強度控制制度,要求根據捕撈能力與漁業資源可捕撈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漁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新修訂的漁業法把維護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放在重要位置。倡導漁業生產者依法自愿成立行業協會,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漁業保險。針對受“減船轉產”政策影響轉產轉業的漁民,要求政府做好就業創業扶持、社會救助等工作。

新修訂的漁業法大幅完善監督管理舉措。針對漁業執法中面臨的突出難題,明確漁業執法機構與海警機構的職責分工和執法權限,根據實際需要建立部門協同執法機制。完善漁具管理制度,在保留禁用漁具目錄的同時,鼓勵、支持使用推薦漁具目錄規定的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針對涉漁“三無”(無船名船號、無漁業船舶證書、無船籍港)船舶治理難題,明確禁止其從事捕撈作業,禁止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務。

《 人民日報 》( 2026年04月30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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