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野生動物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邵政規〔2026〕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邵武市境內野生動物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現予以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及禁獵期
邵武市全境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禁獵期5年,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又名:捕獸夾)、地槍、排統等工具進行獵捕。
禁止使用所有槍支、炸藥、電網、粘網(又名“捕鳥網”)、彈弓、拍籠、弓箭弩、狗攆、機動車追趕、播放仿聲音樂或者使用其他誘捕等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
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
禁止使用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
禁止使用農藥、麻醉藥或者其他可能導致野生動物大量傷亡的制劑獵捕野生動物。
禁止采集鳥綱、爬行綱野生動物的卵、蛋。
禁止使用無人機(含低空飛行器)及改裝設備開展獵捕野生動物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搭載熱成像儀、紅外探測器等設備搜索鎖定野生動物,通過空投箭體(含“牙簽箭”“鋼釬箭”等金屬銳器)、拋投捕網、投射彈丸、投放毒餌等方式獵捕野生動物。
禁獵對象為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福建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注:該名錄原名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四、其他事項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含預防和控制野生動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申請獵捕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獵捕許可證。凡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非法獵捕被列入禁獵陸生野生動物對象的,由市林業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原《邵武市人民政府發布野生動物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的公告》(邵政規〔2022〕7號文)同時廢止。如與法律法規、上級文件相沖突的,按法律法規、上級文件執行。
以上政策由邵武市林業局負責解釋,特此通告。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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