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0萬存款被員工轉走炒股,銀行一句"無關"就是耍流氓。錢存銀行,管理權就從儲戶手里變更為銀行,所有權屬于儲戶,少一分都是銀行的責任,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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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吉林扶余惠民村鎮銀行(現吉林農商銀行扶余支行)兩名儲戶合計1800萬存款被員工趙某麗私自掛失、補卡、轉走炒股的新聞,刺痛了所有人的存款安全感。更讓人氣憤的是,銀行竟以"員工個人違規、等司法結論"為由,企圖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這種說法,于法于理都站不住腳,就是赤裸裸的耍流氓。
一、儲戶無過錯,錢是在銀行"內部"被偷的
先看事實:
- 陳女士1000萬、王女士800萬,都是正規存入,身份證、銀行卡全程自己保管,從未授權他人代辦。
- 錢是被銀行內部員工,在銀行柜臺、用銀行系統、靠偽造簽名+同事配合,違規完成掛失、補卡、轉賬。
- 全程儲戶沒泄露密碼、沒配合違規、沒簽過任何字,完全是受害者。
銀行的風控、審核、監控、復核……全線崩潰。不是儲戶不小心,是銀行內控徹底失效。
二、法律寫得很清楚:銀行必須全額賠,不能甩鍋
1. 法定安全義務
《商業銀行法》第6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33條:銀行必須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支付,不得拖延、拒絕。
2. 員工行為=銀行責任
《民法典》第170條、第1191條:員工職務行為(含越權、違規),法律后果由單位承擔。
員工穿工裝、在銀行、用權限作案,就是職務行為延伸,內部規定不能對抗善意儲戶 。
3. "員工個人犯罪≠銀行免責"
最高法多次明確:員工刑事犯罪,不免除銀行民事賠付責任。
刑事責任(抓人判刑)和合同責任(還錢)是兩碼事,不能"先刑后民"無限拖延。
4. 同類判例:銀行幾乎全輸
- 內蒙古220萬被轉案:一審判銀行無責,二審改判銀行全賠。
- 吉林銀行230萬被盜案:法院判銀行全額賠付本金利息 。
- 大連銀行1.8億理財案:最高法裁定員工犯罪不影響銀行對外擔責。
只要儲戶無明顯過錯,銀行都要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
三、"與銀行無關":最無恥的邏輯流氓
銀行這套說辭,本質是三重耍無賴:
1. 合同相對性不認
你存錢是跟銀行簽合同,不是跟員工個人。錢存銀行,銀行就有保管和兌付義務。
員工偷錢,是銀行內部管理失敗,憑什么讓儲戶買單?
2. 因果關系顛倒
不是員工想偷就能偷——是銀行漏洞太大、風控形同虛設,才給了員工可乘之機。
沒有銀行的失職,就沒有1800萬被轉的結果。銀行是主因,必須全責 。
3. 雙重標準利己
賺錢時銀行拿利息、賺手續費;出事就推給員工、推給司法、推給時間。
好處全歸銀行,風險全甩儲戶——天下哪有這種道理?
四、一句"等司法結論",就是變相賴賬:
涉案員工炒股虧光、輕生未遂、已被批捕。
銀行說"等司法結論"——就是變相賴賬:
- 刑事追贓難、耗時長、大概率追不回全額。
- 員工個人無賠償能力,最后還是儲戶血本無歸。
- 銀行用"程序正義"當擋箭牌,實質就是拒不履行合同。
普通人一輩子、幾代人攢點錢不容易;企業的工資款、救命錢,全指望銀行安全。如果銀行都能這樣:內控爛掉、員工偷錢、一句無關就甩鍋,那誰還敢存錢?
用"員工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來推脫,不是合規,是耍流氓。
欠賬還錢天經地義法律、天理、人情都站在儲戶這邊。銀行必須依法立即全額兌付1800萬本金利息,差一分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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