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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促進型立法”的誕生:如何讀懂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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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在“十五五”開局之年這樣一個承前啟后、繼往開來的關鍵節點,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高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這是我們黨領導立法工作的成功典范,是新時代民族工作領域的一件大事,不僅恰逢其時,更是大勢所趨、發展所需、民心所向。

新時代黨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論與實踐成果的立法總結

中國共產黨歷來高度重視民族工作。一百多年來,我們黨堅持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同中國民族問題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在實踐探索中不斷深化做好黨的民族工作的規律性認識,創造性地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兩個結合”,不斷推進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中國化時代化,鮮明提出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的主線、民族地區各項工作的主線,形成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指引黨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歷史性成就。各地在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指引下,積極探索創新,形成了一系列推動民族工作高質量發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典型案例和寶貴經驗。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目的是通過國家立法的方式,把黨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和實踐成果轉化為國家意志,健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制度機制,進一步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向心力。


▲2025年7月31日,參加國網新疆電力“紅石榴”文化潤疆夏令營的小學生在天安門廣場的升旗儀式上敬禮。新華社發

黨中央高度重視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立法工作,將其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進行部署。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2025年8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并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的請示。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和廣泛征求意見,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2026年3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為做好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提供強大的法治保障。

作為新時代民族工作領域具有全局性、基礎性的法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通過國家立法程序,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別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一重大理念上升為國家意志,進一步以國家法律方式鞏固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形成的寶貴經驗和重大成果,通過法治方式引導各族人民牢固樹立休戚與共、榮辱與共、生死與共、命運與共的共同體理念,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匯聚起各民族團結奮斗的磅礴偉力。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立法特點

我國憲法是民族領域立法的總依據、總源頭,憲法中直接涉及民族事務的規定有20多條。2018年憲法修正案將“中華民族”首次寫入憲法,明確規定“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為新時代處理民族事務和開展民族工作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據,也為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根本法依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全面貫徹憲法規定、原則和精神,設置序言闡釋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形成和發展,宣示新時代黨和國家關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場,在總則開篇明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在條文內容中豐富發展憲法關于民族領域相關規定的制度內涵,與憲法及其他法律一道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新華社發

從立法功能上看,該法屬于促進型立法。與管理型立法側重于設定權利義務、定分止爭不同,促進型立法側重于通過制度設計,以提倡、引導等方式貫徹國家意志。作為一部促進型法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要處理好以下關系:一是把握好“規范”“約束”與“倡導”“激勵”的尺度。促進型立法既要保持足夠的約束力,又不能過度干預社會生活的自主空間,要求其在制度設計上精準把握干預的邊界與尺度。如,對于破壞民族團結進步、制造民族分裂行為的,該法設置了明確的法律責任,以彰顯法律的剛性;對于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構筑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等建設性事務,則以倡導性規范為主,通過激勵、示范、評估等柔性機制引導社會主體主動作為。二是正確把握“四對關系”。該法堅持正確把握共同性和差異性的關系、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各民族意識的關系、中華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關系、物質和精神的關系,落實民族工作增進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異性的工作原則,做到共同性和差異性的辯證統一、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的有機結合,最大限度把各民族凝聚起來,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三是準確把握中央頂層設計與地方實踐的銜接關系。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需要轉化為地方的具體實踐,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地方性法規”,為各地在執法層面留出因地制宜的空間。

在具體內容方面,該法采用“序言+7章”的體例,共65條,呈現出清晰的邏輯層次。該法是30多年來第一部設置序言的法律,是新時代立法形式上的重要創新。在總則中,全面貫徹、具體闡釋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十二個必須”的核心要義。條文內容緊緊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一主線,深入總結經驗、加強制度設計,從構筑共有精神家園、促進交往交流交融、推動共同繁榮發展等多方面作出相關規定。整部法律始終貫穿整體性、系統性立法思路,把價值引領、互嵌交融、經濟發展、權利保障等內容進行有機整合,構建多維度、全領域的制度框架,著力破解以往民族事務相關工作中存在的“條塊分割”、難以形成工作合力等問題,以協同性、系統性立法推動民族事務治理水平在法治軌道上實現整體有效提升。如,規定“維護國旗、國歌、國徽等國家象征和標志的尊嚴”,與國旗法、國歌法、國徽法、愛國主義教育法中相關內容相呼應,共同引導將這些國家象征作為重要內容,加強新時代愛國主義教育,傳承和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強調“國家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為基本教育教學用語用字,國家機關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公務用語用字,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根本要求相呼應;明確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等內容,并規定每年9月的第四周為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周,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成為更加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的實踐;將民族團結作為公共利益并賦予法律上的特殊保護,賦予檢察機關對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力,即任何個人或組織破壞民族團結都將面臨司法追責,使得維護民族團結的要求從“軟約束”變為“硬約束”,推動該法真正得到有效執行和遵守。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制定,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把黨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和實踐成果轉化為國家意志的標志性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國在民族事務治理領域的生動實踐,必將為依法治理民族事務、在法治軌道上推動黨的民族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的法制依據,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提供持久而強大的法治保障。

【作者簡介:封麗霞,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教授;張美玉,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博士研究生!

監制 | 肖靜芳

統籌 | 安寧寧

編輯 | 李翠 王琪 海寧

制作 | 胡曉蝶

來源 | 中國民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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