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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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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西貴港一位教師在值班時不幸病逝,因為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引發了網友對相關規定的討論和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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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記者在采訪相關專家后認為,由于現代生命支持技術(呼吸機、ECMO等)能在人腦死亡后長期維持心肺體征,拉長搶救時間,也就造成了巨大的倫理困境——在搶救意義不大的情況下,家屬要不要為了拿到賠償,在48小時內給親人“拔管子”?
這確實是擺在亡者家屬、有關方面、法律專家、司法機關等面前的一道難題,也是一道需要解開的難題。要知道,近年來,圍繞“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就不符合工傷認定規定,就不能給予工傷認定的案例,已經有多起,也引發了廣泛爭議。
于是,一些新的話題也出現在了輿論和公眾面前。首先,“48小時搶救時間”依據的是什么?由于有條例做支撐,因此,有關方面不給予某些情形工傷認定,可以說是有法可依。
問題來了,“48小時搶救時間”的規定,又是依據什么確定的呢?是醫院長期搶救經驗的積累呢,還是有關方面在制定法規時拍腦袋,或者是人為制定出這樣一條“人性化”“溫情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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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發生地震等自然災害時,有一個“黃金72小時”的說法,那是根據人的生命極限做出的一種判斷,也確實符合實際情況。將其用到工傷搶救時間上來,或許不恰當,但是,方法可以套用。也就是說,應當給予“48小時搶救時間”一個科學定義。如果沒有,就存在一定問題上。
于是,就引出第二個問題,那就是到底應當如何進行工傷搶救時間認定。
專家認為,“48小時”不應當作為認定是否工傷的依據,而應當看工種、看實際情況,譬如“過勞死”,哪怕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也應當認定為工傷。因為,它與工作是緊密相關的,是工作強度過大導致人員出現疾病和傷亡。反之,如果是自然死亡,或者是因為家庭勞動過于繁重、壓力過大等造成的死亡,就算死在工傷崗位上,也應當執行“48小時搶救時間”規定。
專家的說法,還是比較實事求是的,也是人性化、有人情味的。因此,在處理具體案件時,一定要針對性更強,而不能簡單強調“48小時搶救時間”。否則,對死亡者不公平,對死亡者家屬也不公平。在親情與金錢面前,絕大多數都會選擇親情。反過來,當最終死亡出現后,親情又會在金錢面前顯出它的不足來,死者家屬會提出工傷認定要求。
這是一對矛盾,卻又不能不面對。正因為如此,有關方面在具體認定工傷時,能否跳出“48小時搶救時間”的限制,更多考慮一下死者家屬的感受。
同時,面對“48小時搶救時間”,網友們也提出了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相同案件處理問題,那就是如果司法系統也出現類似事件,又是怎么處理的,是否也會受到“48小時搶救時間”的限制?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這種情形,只適用于在辦公室等工作崗位,而不適用執行任務等。如果執行任務時出現突然死亡等現象,不管搶救多長時間,都必須認定為工傷。
網友提出的問題,主要是基于司法系統員工在常規工作期間出現有人突發疾病送醫搶救時,也超過了48小時而死亡,是否就不能認定為工傷?當然,如果這名工傷人員是在連續高強度工作的情況下出現的突然死亡,就不應當受“48小時搶救時間”限制。
進一步推開,如果是擔任一定職務的領導干部,也出現類似現象,是否也會受到“48小時搶救時間”限制?這關系公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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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為如此,在“48小時搶救時間”認定工傷問題上,不僅有搶救時間規定是否合理、如何認定的問題,還有公平方面的問題。而按照目前發生的糾紛案件來看,一般都是普通員工,特別是企業員工,而沒有看到司法系統和領導干部方面的糾紛,值得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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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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