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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儀征楊某騎電動車轉彎時,與直行的中學生祁某相撞,造成楊某手指骨折。
交警認定:楊某未禮讓正常行駛車輛,祁某年僅14歲——按規定,未滿16周歲不得駕駛電動車,且未靠右通行,雙方負同等責任。
事故本身不復雜,但賠償談不攏。
楊某索賠上萬元,祁某家長覺得對方要價太高。
幾次協商無果,楊某準備起訴。
案件被分流給綜治中心全科調解員先行調解,調解員沒有急著評判誰對誰錯,而是先把雙方請到一起,對照醫療發票、誤工證明一項項核算。
“醫療費實報實銷,誤工費按實際天數,營養費有參考標準。”算下來,楊某的合理損失約六七千元。
按同等責任,祁某應承擔三千多元。
“您之前要的上萬,確實高了。”調解員對楊某說。
又轉向祁某家長:“孩子未滿16周歲騎車,責任是明確的,主動賠償對大家都有好處。”
雙方聽進去勸,祁某家長同意賠償3000元,楊某也不再堅持訴訟,調解協議簽完,款項當天付清,楊某隨后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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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綜治中心接手到達成和解,沒有庭審、沒有上訴、沒有執行難——一起可能拖上幾個月的糾紛,在訴前畫上了句號。
這起案件如果走訴訟程序,當事人要付訴訟費、可能還要請律師,來回奔波少說一兩個月。
綜治中心的調解不收費、不立案、不留“案底”,讓群眾用最少的成本解決了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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