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過官司的朋友都知道,庭審完畢之后,核實筆錄時可以進行修改。然而,允許修改的尺度是怎么的,很多人卻不清楚,以致善良百姓吃虧。我幫被騙得傾家蕩產的敗家婆娘打官司,就被海南知名律師玩弄過。
我的敗家婆娘王XX瞞著我和三亞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遭遇殺豬盤式詐騙,損失兩百多萬元。其中有近四十萬元是王XX轉到路益公司后,直接從柜員機取走。報警,公安說這是經濟糾紛。無奈,我只得做王XX的訴訟代理人,起訴于XX。
![]()
于XX不承認取款謊稱不知涉案資金下落
一審(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開庭,于XX不敢出庭,由海口知名律師陳長奮和陳瑩全權代理。陳大律師一口咬定這些錢不是于XX取的,謊稱于XX不知道涉案資金下落。為了幫于XX開脫,陳大律師故意撒謊說取款發生之前于XX已經把路益公司銀行卡寄給王XX了,言下之意,這些資金是王XX取的,現在賊喊捉賊。
![]()
陳大律師謊稱于XX把銀行卡給了王XX
不過,陳大律師以為這樣撒謊可以死無對證,卻讓我找出破綻來。于XX在盜取合伙資金期間,曾經持卡到成都取款,銀行流水有記錄,我以此證明當時銀行卡在于XX身上,陳大律師就啞口無言了。核實筆錄時,陳大律師把于XX否認取款改成“于XX說記不清楚。”庭后,于XX提供書面材料,不得不承認取款,謊稱用于合伙。這當然是胡說八道,現在電子支付這么方便,誰會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去取現金?這樣做不但麻煩,而且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于XX更拿不出任何他取現金用于合伙的證據來。
![]()
于XX庭后不得不承認取出現金謊稱用于合伙卻拿不出任何證據
這個案子審判得很魔幻,一審于XX明明庭后承認取款了,判決書卻說“于XX不承認提取現金”,“王XX沒有證據證明于XX提取現金”,判王XX敗訴。二審 (2025)瓊02民終2463號案則說“王XX未能舉證證明于XX所取款項并未用于合伙事務,而是被于XX個人非法占有或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維持原判。一審、二審判決書都對于XX開始不承認提取現金,庭后才承認都只字不提。
且不說這官司的結果怎樣,陳大律師之前代理過于XX和王XX的經濟糾紛,明知于XX說取款發生之前把銀行卡給了王XX這一關鍵信息是虛假的,還幫忙在法庭上撒謊,是違反《律師法》的,我因此投訴他。我在一審、二審法院投訴陳大律師,石沉大海。向律師協會投訴陳大律師,倒很快有回復了,只是說陳大律師修改筆錄不違規,不予立案。
對律師協會的回復我感到很郁悶,俗話都說“說出去的話,潑出去的水。”陳大律師開始說于XX沒有取款,因為經不起質疑,核實筆錄時改成“于XX說記不清楚”,這不是耍賴嗎?難道還不算違規?我因此問豆包,豆包回答這是違規的。確實,訴訟參與人可以修改筆錄,但是僅限于改錯補漏。也就是說,當初說的話書記員記錯了可以改正,或者書記員漏記了,核實筆錄時可以補上。像陳大律師說這樣,開始一口咬定于XX沒有取款,因為經不起質疑,改成于XX說記不清楚,就是違反禁止反言原則了。
我根據豆包的提示,查看相關法律文檔。果然發現,核實筆錄時修改僅限于改錯補漏,而不能隨便改的。吃一塹長一智,我在向司法局投訴陳長奮時,就把他違反修改筆錄這一條加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