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西安新曦元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該公司在“龍首智慧農貿市集”項目租售過程中,通過銷控圖虛假標示商鋪銷售狀況,營造緊俏假象,同時在與業主簽訂合同時未依法履行格式條款提示說明義務。兩項行為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該公司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處以警告及8萬元罰款。
該案線索源于省、市委主要領導關于“龍首智慧農貿市集涉嫌資本圍獵騙局”問題的重要批示。2023年3月22日,西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蓮湖大隊對紅廟坡市場監督管理所移交的線索進行核查,初步認定當事人涉嫌對商鋪銷售狀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同日,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
2026年3月23日,執法人員對位于未央區的龍首智慧農貿市集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項目處于裝修施工狀態。經查,當事人西安新曦元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與陜西天竹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龍首智慧農貿市集項目房產(建筑面積1270.64平方米,尾款未結清、房產未過戶),并于2025年10月起運營該項目商鋪的出租、出售業務。
在項目租售中心,當事人懸掛了“龍首智慧農貿市集銷控圖”。該圖標示商鋪位共257個,其中部分商鋪編號上加貼紅色或藍色圓形貼紙,分別表示“已租賃”或“已銷售”。執法人員核實發現,銷控圖上標示紅色已租賃鋪位108個,實際僅出租8個;標示藍色已銷售鋪位27個,實際僅售出6個。當事人承認,上述標示系營銷手段,目的在于營造項目租售火爆、緊俏的假象,欺騙、誤導潛在客戶。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行為構成對商品銷售狀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
此外,執法人員在調查中還發現,當事人在銷售商鋪過程中,與業主簽訂的《商鋪認購書》《商鋪買賣合同》《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合同》及《補充協議》均為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未以單獨告知、字體加粗等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風險警示、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該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能夠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案發后積極向客戶退款并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及《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修訂)》第十一條的規定,辦案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2026年3月27日,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西市監罰告〔2026〕93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或申辯。2026年4月7日,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西市監處罰〔2026〕352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
1. 罰款人民幣80000元;
2. 給予警告。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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