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5月11日訊(記者 張艷玲)最高人民法院11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情況。該《規定》共二十一條,將于5月18日起正式施行,旨在依法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切實保護耕地資源,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規定》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訴訟審判和檢察、執行等內容于一體的綜合性司法解釋,重點規范七個方面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庭庭長耿寶建介紹,《規定》的施行,將進一步規范非法占用耕地案件辦理流程,統一裁判尺度,強化對耕地資源的司法保護,推動形成“立法、司法、行政”協同共治的耕地保護格局,為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筑牢司法防線。
在行政責任方面,《規定》明確了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責任主體,區分不同情形界定責任主體范圍,明確行政機關對新建違法建筑的制止權,規定行政機關可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制止違法行為;同時明確,非法占用耕地行為在耕地恢復至未被占用狀態前視為“繼續狀態”,行政處罰追責期限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民事責任方面,《規定》明確,當事人約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窯、挖砂等,以及買賣、租賃耕地上房屋等違反土地管理法禁止性規定的,相關約定無效;合同被認定無效后,人民法院將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結合當事人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方民事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規定》明確了非法占用耕地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行為方式和數量標準,界定了“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具體情形;明確非法占用耕地同時構成多種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規定了從重處罰、從寬處罰的情形,明確單位犯罪的處理規則,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耕地職務犯罪的定罪處罰,對同時構成受賄罪的實行數罪并罰。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及起訴期限,保障當事人合法訴權;完善案件審理和裁判方式,明確涉耕地案件執行標準,將維持或恢復耕地種植條件作為執行核心標準;科學劃分行政賠償責任,對行政機關因過錯導致當事人損失的,依法確定其賠償責任;明確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職責,對非法占用耕地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可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強化耕地全鏈條保護。
耿寶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將嚴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辦理涉非法占用耕地各類案件,切實守護耕地紅線,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為農業高質量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支撐。
編審:蔡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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