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臺有個讀者跟我分享了一件事:有一次航班上,一名旅客在飛機上抽電子煙,被后排旅客拍了視頻,并反饋給機組。抽煙的旅客認錯態度非常誠懇并且積極,但拍視頻的旅客認為他違反了安全規定,認為機組應該報警移交。
事情就是這么一個事情。機組當時糾結的是到底要不要報警,畢竟對方可太有禮貌了。
他問我的觀點,我說了后他又不怎么認同。他的反應我能理解,因為現實中就是有很多類似的這種情況和這種機組:他們憑借著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感,以及一些公司里懵懵懂懂的手冊程序在處置安保事件。
他們覺得這樣沒什么問題,并且在他們職業生涯的絕大多數飛行時間以及為數不多的處置經歷中也確實沒出過什么問題。但這個問題的本質在于:
只要不出事,看似路有很多條。可只要一旦追責深究,路其實就一條。
今天就來聊聊這唯一的這條路。同樣的,我知道到時候評論區會有很多經驗派、靈活應對派、人情世故派會嗤之以鼻。沒關系,我說我認為對的,你們說你們認為對的,咱們成年人的世界影響行為不難,影響認知幾乎不可能。
下面我以我和他的對話來記錄這些觀點。
問:你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處理?
答:我會報警移交,因為從理論上來說,就應該報警移交。至于警察來了之后怎么處理,他們會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部的一些法律文件處理。
對于抽電子煙的旅客警察有可能處罰,也有可能不處罰。目前關于這個情形的核心標準不在于飛機上抽電子煙,而是抽電子煙有沒有影響客艙秩序。
問:如果后排旅客不舉報他了呢?
答:從法律角度來看,機組處不處置和移不移交與后排的旅客有沒有拍到以及他舉不舉報沒有關系,這是獨立的兩件事。
除非拍視頻舉報的旅客主張抽煙的旅客噴了一些尼古丁出來,侵害了他的健康權,但那是另外一回事了。那個時候涉及到的是民事糾紛,并且舉證責任(也就是證明健康權受到侵害的責任)在于舉報方。這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
1、在飛機上抽電子煙,它主要影響的是社會管理秩序,要追究的是行政責任。
2、抽煙可能影響周邊旅客的身體健康,這涉嫌的是民事侵權行為。
不要把這兩者混到一起談。
問:非要報警移交嗎?對方認錯態度已經那么誠懇了。
從理論上來說的話,是的,必須報警移交。核心原因在于機組在法律上是沒有類似“自由裁量權”的東西的。
這名旅客,無論他的態度好不好,是誠懇配合還是叫囂抗拒,這都和機組要不要報警是獨立的兩件事。
依法依規報警,是《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第26條賦予機組的法定義務。這個義務跟行為人的態度好不好、跟你有沒有掌握證據都沒有關系。只要你在飛機上處理了擾亂行為或者非法干擾行為,你都有強制義務去報警,這是強制要求。
其實關于強制報警義務這個事兒,我在上一篇的文章里也談到了,并且我個人認為談得比較透徹。
但是其實很多人并不認可那個觀念。他們還是覺得,如果受害人不愿意報警,那機組就不報警了,或者說機組報了警也沒用。
有沒有用是一回事。受害人要不要報警,那也是他的權利。但是,他的權利和機組履行法定義務又是獨立的兩件事。很多人對于這種法律關系是扯不清的,他們把很多獨立的法律關系下意識會扯到一起綜合考慮。
說白了就是說,大家想多了。說得不好聽一點,作為機組的我們沒有資格考慮那么多。
問:你剛說即使報警了,警察來了也不一定處罰,為什么?飛機上抽電子煙不是擾亂行為嗎?
答:報完警之后,警察出警應對這種事情,他也不一定會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因為機組的執勤邏輯跟警察的執法邏輯,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兩個獨立的事情。
機組的執行邏輯,看的是民航局發的相關文件,比如《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以及底下的一批規范性文件。但是,警察基本上不管民航局發的這套東西,他只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公安部發的執法相關文件。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說,這種情形下它處罰的是擾亂航空器內秩序的行為。至于抽電子煙這事,抽電子煙并不直接等于就擾亂了公共秩序。至少在新的《民用航空法》(7月1號之前)生效前,它是這么一個關系。
所以警察出警之后,他會不會對抽電子煙的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還得看當時抽電子煙的這個人有沒有對客艙秩序造成實質上的影響。
如果沒有對客艙秩序造成實質影響,警察也很有可能不進行行政處罰。
但警察最后處不處罰和機組要不要報警又是兩個獨立的事,機組不要做太多的主觀價值判斷,提前去做一些類似“司法裁決”的事情。
問:你講的都是“理論”上應該怎么做,但我看實際中有不少機組和安全員并不是這么處置的啊。
答:你說得對,“應然”有時候和“實然”確實不一致。
并且很多機組和安全員是看不上“理論上”應該怎么做這種偏機械主義的東西的。在真實執勤里,很多人就是會按照自己的直覺、經驗,或者自己的價值觀、道德判斷去決定怎么處置。并且美其名曰:靈活處置或者溫度執勤。
我個人的觀點不是說這樣不好,而是說這樣處置對我們自己是有風險的。因為事情一旦到深究追責的時候,其實只有按照法律法規去處置、去做事,才是最穩妥的一條路。
打個比方。如果回到一開始說的那個情形,機組最后沒有報警移交在客艙里抽電子煙的那個旅客。而那個拍視頻舉報的旅客要是把這個事發到網上進行發酵,機組到時候如何解釋自己不報警移交決策的正當性?這種時候是要講依據的,不能老是講感覺和主觀的判斷。
問:那我如果要求拍攝視頻舉報的旅客刪除視頻行不行?
答:那你問題更大。對方是在合理地履行一個公民應有的舉報權,甚至可能是對你們機組面對這種涉嫌影響公共秩序、飛行安全行為的處置的監督權。結果,你們還要求對方刪掉,那問題肯定是更大、更嚴重的。咱們不能解決不了問題,就去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觀點總結
1、只要不出事不被深究追責,江湖上的各種經驗派、靈活應對派、人情世故派都沒毛病,可一旦深究追責的時候,只有依法依規處置這一條路能幫到自己。
2、靈活處置和溫度執勤的理念很好也很實用,但是千萬要知道自己的行為邊界,不要行駛自己沒有的權利,也不要不履行自己該履行的義務。
3、機組沒有處罰權,理所當然的,機組也沒有不處罰權,我們該做的就是把行為人送到有這種判斷權的人(警察)手上。
4、在聊權利和義務的時候要講依據和出處,不要用經驗、道德感和價值觀來代替法律文件。
就說這么多了,留言區交給你們。
全文完,如果覺得不錯請關注、點贊、推薦、留言與打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