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需要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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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了解到,不管是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還是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在確定土地征收范圍后,原則上需要馬上對征收范圍內的土地情況或者是房屋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尤其是對國有土地上的無證房屋或集體土地(宅基地)上的無證房屋,要弄清楚其權屬、房屋始建年限等等事項。
在摸底調查之后,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房屋,比如沒有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一般則會按照違法建筑來處理,即給予被征收人極低的補償,或者是不予補償,這在實踐中是常態。對于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則需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
那也就是說,對于無證房屋的認定是否是合法,一般原則上是在補償之前,也就是啟動征收,確定征收范圍后就需要開始進行的一項工作,然而從律師辦案的過程中發現,有一些無證房屋是在補償階段才被征收方口頭上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比如說是在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有很大意見,被征收人不愿意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征收方為了推進征收工作,從而才將被征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然后以違法建筑的名義,威脅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要求其交出土地或房屋。
從法律層面來講,征收方在補償安置階段,把被征收人的房屋以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為由認定為違法建筑,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而且在這種情況下把被征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多是為了推進征收工作。因此,凱諾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如果在自己對補償標準有異議,而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征收方反之把自己家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時,一定要注意,這很有可能就是征收方想以拆違的方式來促進拆遷。
對于收到了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作為被征收人首先就是要重視起來,切不可放在一旁置之不理。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是一份只針對個別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被征收人作出的,只要收到該文件,則意味著對被征收人不利,即對被征收人的利益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
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它之后,認為它不重要,甚至認為只要自己不按照該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中的去做,征收方就不會把自己怎么樣,那么被征收人就有可能隨時面臨著房屋被相關部門強制拆除的局面。眾所周知,因公共利益開展的征收項目一般都是比較的著急,相關部門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協議后,就馬上以違法建筑名義作出該文件,那就更能說明征收項目的重要性。
所以,凱諾律師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如果該文件中的內容與自己家房屋的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說是對該文件不服,那么建議被征收人盡快審查該文件的合法性,包括相關部門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認定事實是否清楚,作出相關部門是否是法律規定的等等。
如果作出程序違反了法律法規,比如是在補償階段才認定的違建,才作出的該文件,那就是作出程序不合法,此時作為被征收人就可以針對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于認定事實不清楚,文件內容與房屋不相符的,被征收人也是可以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的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總之,凱諾律師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好端端的房屋突然在補償階段被征收方認定為“違建”時,作為被征收人要馬上提高警惕,隨時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部門調查期間的現場照片、錄像,或者是相關部門發布的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評估報告,以及被征收房屋的整體結構的照片等等,一旦日后征收方在被征收人沒有提起法律程序,或者是在沒有保障被征收人救濟權利的情況下,直接強制拆除房屋,那么這些材料就可以作為證據,提交至法院。
當然了,如果被征收人不知道如何審查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合法性,可以在收到它之后,馬上咨詢專業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自己分析分析,審查一下該文件存不存在程序違法等情況,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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