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除可領取基本養老金外,若符合相關認定條件,可就工齡認定部分享受視同工齡待遇。部分參保人員并不清楚,認定視同工齡后可額外享受過渡性養老金待遇,甚至由此誤認為過渡性養老金等同于領取雙份養老金。那么,認定視同工齡是否真的可以享受兩份養老待遇?答案是否定的。所謂視同工齡,本質上等同于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只是該段工齡產生時尚未建立實際繳費制度,因此不存在實際繳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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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而言,在2014年9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前參加工作的工作年限,均可認定為視同工齡;即若參保人員參加工作時間較早,且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已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即可擁有相應的視同工齡,退休核算養老待遇時會按視同工齡計算待遇。對于企業單位參保人員而言,通常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工作年限,可認定為視同工齡。
視同工齡待遇并非重復享受養老待遇,而是養老保險制度轉軌過程中的銜接安排。參保人員認定視同工齡后,可享受過渡性養老金待遇,從表面看似乎是額外領取一份養老金,但實際上這并非雙份養老金,而是參保人員本應享受的養老待遇:視同工齡屬于參保人員的有效工作年限,僅因該段年限產生時尚未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繳費制度,因此沒有實際養老保險繳費記錄,才將其認定為視同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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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視同工齡的參保人員,其視同繳費年限會單獨核算為過渡性養老金,并納入個人養老金總額合并計發待遇。因此,擁有視同工齡的參保人員,總體養老金待遇水平相對更高,這一點是明確的。綜上可知,視同工齡并非重復享受養老待遇,而是對參保人員過往有效工作年限的正常認定。
過渡性養老金本質上是用于填補養老保險制度轉軌形成的待遇缺口。舉例而言,機關事業單位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后,制度建立前的工作年限因無實際繳費記錄,只能通過視同工齡的方式進行認定;該問題僅存在于2014年10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的“中人”,2014年10月之后參加工作的“新人”不存在此類問題,“中人”需按視同工齡核算過渡性養老金,這正是填補制度轉軌形成的歷史待遇缺口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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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企業退休人員需要注意,視同工齡的認定并非僅憑個人申報即可完成,需依托有效的個人人事檔案進行認定:一般需通過個人人事檔案中留存的招工信息表、歷年工資變動表等材料確認視同工齡,視同工齡的長短直接影響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水平,視同工齡越長,對應的過渡性養老金水平越高,反之則越低。
綜上所述,視同工齡指無實際養老保險繳費記錄,但可按規則核算為等效實際繳費年限的工作年限,因此被稱為視同工齡。絕大多數符合條件認定視同工齡的人員,該段年限均為真實有效的工作年限,該部分工齡可正常認定,并最終核算為過渡性養老金待遇。視同工齡本身就是養老保險制度轉軌過程中的銜接安排,對于參保個人而言,并非享受雙份養老金待遇,而是領取本人應得的養老金待遇,是一種合理的養老待遇計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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