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5月14日訊(記者 郭一鵬) 近日,有網友在社交平臺吐槽稱,自己的新能源車出事故,結果遭到保險公司拒賠,并出具了拒賠通知書,理由是“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對此,亦有其他網友指出,這種情況往往是跑“順風車”引發的。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像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分攤部分的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由于順風車不以盈利為目的,其主要是自用,故并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不過,一旦超出日常生活使用,具有一定程度的營運性質,那么車輛使用性質就會改變。在這樣的前提下,發生事故往往會遭到保險公司拒賠,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就有一起這樣的案例。
![]()
二審民事判決書上顯示,許某為自己的車輛在某南通公司投保商業保險,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其中包括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55800元,保險期間自2024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2025年6月5日2時45分許,許某駕車在如東X253線發生事故,致三車不同程度受損,兩人受傷,部分財物受損。經交警認定,許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在和某南通公司工作人員談話時,許某稱車輛正常家用,有通過平臺從事過順風車,事故當天是跑順風單返程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返程過程中未接單。許某還表示,自己有正當工作,對此,某公司也出具一份在職證明,按月發放許某工資。
某南通公司工作人員也向許某發送一份沒有蓋章的定損單,載明經定損合計46922.98元。該車輛在如東某有限公司進行了維修,維修費計59900元整。另查明,某南通公司的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條款(試行)以及免責事項說明書中第十條約定,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該條款全部加黑)。投保人聲明處載明,保險人已通過書面形式向投保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投保人作了書面明確說明,投保人已經充分理解并接受。許某在投保人聲明處簽字。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且生效,各方均應依約履行己方義務。許某投保時約定案涉車輛的用途為家庭自用,即非營業目的。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許某駕駛案涉車輛進行順風車接單,而這一行為是否構成營運活動的判定,需要根據其接單頻率、行駛路線、費用收取等情況綜合評定。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分攤部分的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由于順風車不以盈利為目的,其主要是自用,故并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
本案中,許某的順風車接單行為與上述順風車非營運有所不同。第一,從接單頻率來看,許某自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5日案涉事故發生期間,共計接單成功110次。其接單內容不僅包括順風車,也包括打車單。拋開節假日,在工作日期間的接單時間也并不固定,不符合順風車的特點;第二,從車輛行駛路線來看,許某就職的公司位于如東縣沿海經濟開發區,但從其接單記錄來看,其行程地點除如東縣外,還涵蓋南通市區、海安市、如皋市,甚至棗莊市、徐州市、淮安市、連云港市。許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接單行程出于自身出行需要,故一審法院對其主張無法采納。
綜上,可以認定許某駕駛案涉車輛提供順風車服務,已具有一定程度的營運性質,是將被保險車輛轉變為以獲取收益為目的的商業性質使用,保險標的用途已經改變。許某將車輛用于順風車接單,將原本自用往返轉變為適應不特定人員的用車需求,客觀上大幅提高了車輛的出行頻率、擴大出行范圍,相應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的風險也會大幅提高,必然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本案中,許某將案涉車輛用于營運,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但未通知某南通公司。在保險條款中也約定“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許某在投保商業險時,上述保險條款已采用加黑字體的方式進行了提示說明和告知,許某在投保人聲明處簽字確認,因此某南通公司已經就相關免責事項進行了明確的提示說明和告知義務。故某南通公司主張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成立,予以支持,許某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許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本院認為,許某自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5日期間的110次順風車接單業務,出行時間不固定、出行路線隨意、部分出行范圍超出如東縣甚至南通市、江蘇省、有約三分之一的行程終點系海安站、南通西站等交通站點,已超出日常生活使用,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許某的順風車接單業務具有一定程度的營運性質,車輛使用性質已改變,并無不當。此外,保險合同是繼續性合同,保險合同成立之后,在其效力持續期間,如果發生危險增加的情形,就打破了先前當事人之間的對價平衡關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知道危險增加后,應當通知保險人,使保險人有機會重新評估危險,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對價關系。綜上所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校對 朱亞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