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氣適宜,正是出游的好時節
近年來,通過互聯網等渠道組織的
團隊戶外活動越來越多
一些組織者會簽訂免責協議
那么一旦出現意外,應該誰來承擔責任?
近日,
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
徒步活動引發的傷亡案
其中關于“免責聲明”的判決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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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徒步活動中猝死
家屬將旅行社告上法庭
據《上海法治報》今年4月10日報道,2024年6月9日,24歲的張小燕(化名)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九連尖一日游”徒步活動。活動帖顯示,這條線路“徒步距離11公里、累計爬升650米、活動強度一星”。隊員要求一欄寫著:“僅限6至60周歲的隊友參加,有高血壓和心臟病史的人謝絕參加。”
中午12點多,一行50余人到達山腳開始登山。當天氣溫較高,九連尖并非正規景區,山區環境沒有樹木遮蔽,山坡陡峭。
下午1點左右,張小燕感覺身體不適,提出要返回。領隊事后在派出所筆錄中回憶,張小燕說“感覺有點乏力”,他問她是否頭暈,她說“還好”。領隊看她精神狀態還不錯,就告訴她“有事打電話給我”,隨后繼續跟上大部隊。
不久,張小燕獨自下山了,領隊沒有安排同伴相隨。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法官徐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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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下午15時02分,當地派出所接到路人報警,稱有一女子昏倒在地。經查,這名女子正是張小燕。她被送醫搶救,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而旅行社這邊,直到晚上6點半活動結束點名時,才發現張小燕不見了,此時悲劇已經發生。
張小燕的父母將旅行社告上法庭,對此,旅行社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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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認為,本次活動每個人只收139元,一共收到6490元,支出達到6130元,這是一個非營利性活動,不應該有過重的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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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旅行社認為已經盡到了風險提醒義務,在活動帖中寫有“免責聲明”,寫有“戶外活動屬于相約出行,活動安全第一,活動中個人如有意外,組織者只負責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組織者及領隊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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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免責聲明不能免責
低價不改活動性質
針對旅行社方說自己組織的徒步團不盈利、不該對張小燕的離世承擔責任,法官指出,作為從事旅游業務的公司,其活動定價不僅考慮本次活動是否盈利,同時也出于公司宣傳及發展經營的考慮,不能僅以本次活動是否盈利來認定活動性質,從而達到減輕安全保障義務的目的。因此法院對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法官同時指出,旅行社作為組織本次活動的旅游經營者,應當在合理限度范圍內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而針對所謂的免責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免除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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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張小燕被路人發現并于15時02分報警求助,而旅行社直至活動18點半結束后才發現她不見了,顯然未盡到安全保障及救助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法官徐霖:
旅行社的過錯主要體現在事中的管理和救助不力,當得知一名無同伴的年輕女性因身體不適需提前返回時,領隊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而是讓其獨自返回,構成了救助環節的重大疏漏,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同時指出,張女士在身體不適時選擇獨自返回,未能充分預估風險,他們自身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均存在重大過失,是導致損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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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根據實際案情、各方過錯大小等,確定旅行社一方承擔30%的責任,向女子的父母支付各類賠償金577014.6元。
法官同時提醒徒步游愛好者
旅行者對自身安全具有充分注意義務
要為自己的安全負責
來源 | 上海法治報、央視新聞
編輯 | 李婉怡
責編 | 陸慧
上海法治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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