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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規范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提高管理水平,增強工作實效,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醫保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計劃生育協會同意,我委制定了《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6年4月28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
創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干措施》,為規范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提高管理水平,增強工作實效,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國生育友好城市創建是指以城市為單元,通過完善經濟、時間、服務、文化等方面的支持措施,有效降低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努力實現群眾滿意、家庭幸福、社會和諧,促進人口高質量發展。
全國生育友好單位創建是指以用人單位為單元,通過落實生育支持政策,為職工生育、養育、教育子女創造良好條件,支持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的關系,努力形成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社會氛圍。
第三條 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是促進人口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通過創建一批工作扎實、成效顯著、群眾滿意的城市和單位,發揮典型示范作用,鼓勵引導各地對標先進,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加快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四條 強化各方責任落實,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創建工作格局。推動相關部門積極制定出臺生育支持政策,細化實化具體措施,合力推動生育支持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第五條 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堅持公開公正、好中選優的原則,嚴格評審標準和工作程序,高質量推進創建工作。
第六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的組織實施,制定評審標準并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完善。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以下簡稱省級衛生健康委)負責本地區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工作,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地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創建工作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人口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相關部門責任,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結合實際認真開展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
第九條 按照創建程序,經過評審驗收,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發文命名“全國生育友好城市”“全國生育友好單位”,并授發牌匾。
第二章 創建程序
第十條 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按照自愿申報、省級推薦、評審驗收、社會公示、認定命名的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每3年為一個周期,2035年結束。每個周期命名全國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級)不超過10個、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縣級)不超過30個,全國生育友好單位不超過200個。
第十二條 全國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級)申報對象為設區的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縣),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縣級)申報對象為縣(市、區、旗)。全國生育友好單位申報對象為黨政機關、群眾團體機關及其基層單位,以及實行獨立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十三條 各申報對象按照自愿原則,根據評審標準(附件1、2),逐項對照自評,符合標準要求的,于每個周期第3年的7月底前向省級衛生健康委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 省級衛生健康委對申報對象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薦的城市和單位建議名單,于每個周期第3年的9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每個周期每個省份可推薦1個地市級、2個縣級全國生育友好城市,按照分配名額等額推薦全國生育友好單位。
第十五條 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全國生育友好單位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委托省級衛生健康委組織評審,國家衛生健康委評估驗收。
第十六條國家衛生健康委成立專家組,對省級衛生健康委推薦的申報城市進行評審,對省級衛生健康委推薦的申報單位進行評估驗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提出擬命名的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名單。
第十七條省級衛生健康委通過實地考察、查閱資料、人員訪談等方式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評估。
第十八條擬命名的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名單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官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對公示有異議的城市和單位,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或委托省級衛生健康委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城市和單位,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發文命名“全國生育友好城市”“全國生育友好單位”,并授發牌匾。
第二十一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及各地可根據實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第二十二條 已命名的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要順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聚焦人民群眾生育、養育、教育方面的新需求,不斷完善和落實生育支持措施,持續提高生育友好型社會建設水平。
第二十三條 已命名的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要認真總結,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各地要積極宣傳典型經驗,不斷擴大創建成效,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持續推進生育友好型社會建設。
第三章 復審復核
第二十四條 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命名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半年,由省級衛生健康委組織開展復審,并于有效期滿前將復審結果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衛生健康委進行復核。
第二十五條 復審復核通過的城市和單位,繼續保留其“全國生育友好城市”“全國生育友好單位”稱號;未通過復審復核且在一年內整改不到位的,撤銷其稱號并摘牌。
第二十六條 已命名的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確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需推遲復審的,應及時通過省級衛生健康委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備,原則上可延期1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已命名的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撤銷其稱號并摘牌:
(一)發生涉及生育服務管理重大事故、事件的;
(二)未通過復審復核且在一年內整改不到位的;
(三)推動工作不力、存在突出問題、社會影響惡劣的;
(四)嚴重增加基層負擔的;
(五)引發嚴重負面輿情的;
(六)借機、變相收費或者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七)出現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二十八條 已命名的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存在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衛生健康委調查核實,報國家衛生健康委研究決定撤銷其稱號并摘牌。
被撤銷“全國生育友好城市”“全國生育友好單位”稱號的,不得參加下一周期的創建申報。
第二十九條 在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工作中,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不得增加基層負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創建對象收取費用,接受群眾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要嚴格遵守評審紀律,按照規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評審,并對評審結論負責;要做到廉潔自律,保守工作秘密;依照規定應當回避的,要主動回避。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國生育友好城市評審標準(2026年版)
2.全國生育友好單位評審標準(2026年版)
解讀——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內容?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中央《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國辦《若干措施》),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印發了《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管理辦法》,啟動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工作,發揮典型示范作用,鼓勵引導各地對標先進,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加快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管理辦法》共5章。第一章為總則,包括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的核心要義、總體要求、責任分工等;第二章為創建程序,包括創建周期與數量、創建對象、評審程序、表揚獎勵、宣傳推廣等;第三章為復審復核,包括復審時間、復審方式等;第四章為監督管理,包括撤銷稱號并摘牌的情形、監督形式、專家管理等;第五章為附則。
二、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內容是什么?
全國生育友好城市是指以城市為單元,通過完善經濟、時間、服務、文化等方面的支持措施,有效降低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努力實現群眾滿意、家庭幸福、社會和諧,促進人口高質量發展。
全國生育友好單位是指以用人單位為單元,通過落實生育支持政策,為職工生育、養育、教育子女創造良好條件,支持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的關系,努力形成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社會氛圍。
三、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范圍是什么?
全國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級)創建范圍為設區的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縣),也包括不設區的地級市。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縣級)創建范圍為縣(市、區、旗)。
全國生育友好單位創建范圍為黨政機關、群眾團體機關及其基層單位,以及實行獨立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評審標準包括哪些內容?
關于全國生育友好城市,圍繞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生育服務支持、加強育幼服務體系建設、強化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營造生育友好社會氛圍等5個維度,共設置了32條評審標準。
關于全國生育友好單位,圍繞強化生育友好權益保障、建設生育友好工作場所、培育生育友好理念文化等3個維度,共設置了20條評審標準。
五、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如何評審?
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每3年為一個周期,每個周期命名全國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級)不超過10個、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縣級)不超過30個,全國生育友好單位不超過200個。
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全國生育友好單位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委托省級衛生健康委組織評審,國家衛生健康委評估驗收。擬命名的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名單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六、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工作有哪些特點?
全國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單位創建是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促進人口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創建工作有以下特點:一是堅持統籌各方,協同推進。圍繞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設置評審標準和相應指標,樹立正向激勵的鮮明導向,統籌各方資源力量,形成創建工作合力,營造全社會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圍。二是堅持民生為大,基層減負。在創建內容上,聚焦家庭生育養育教育等民生關切,為群眾多辦實事,讓群眾可感可及。在評審方式上,注重日常,主要采用現有統計調查和政府部門公開發布的資料數據,不額外增加基層的工作負擔。三是堅持常態管理,確保質量。加強創建全過程指導監督,發現問題及時通報,督促立行立改。對創建成效顯著的予以表揚,對工作明顯滑波的及時約談、警示或摘牌,確保創建工作質量。
信息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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