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有一種比“包辦婚姻”更邪惡的現象。
那就是,“典妻”制度。
所謂“典妻”,就是將自己的妻子租借給別的男人,用以給別的男人生孩子傳宗接代。
這一現象,無論從法律上還是道德上來講,都十分不合理。但在古代,它竟非常流行,老百姓也習以為常,甚至朝廷也不會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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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制度的歷史發展
典妻制度是人類買賣婚姻的一種,在我國歷史上流傳已久。
最早見于戰國時期思想家韓非子的《六反篇》:“天璣歲荒,嫁妻賣子者,必是家也。”其中,“嫁妻”就是典妻的意思,是我國關于“典妻”的最早記載。
到了漢朝,戰爭頻發,賦稅徭役深重,大量民眾無法自活,“典妻”現象時有發生。
《漢書·賈捐之傳》中記載,“嫁妻賣子,法不能禁,義不能止。”因為貧寒,民間典妻賣子的現象時有發生,即便有法律也不能禁止,所謂的禮儀道德更不能制止。
到了南北朝時期,典妻開始快速發展,只是那時并不叫“典妻”,而叫做“質妻”或“雇妻”。其實意思都是一樣的。
到了宋朝,經濟快速發展,典妻制度也更加普遍和嚴重;元世祖年間,有大臣為了革除此陋習,曾上奏太祖予以禁止。太祖雖下令禁止,但并未真正革除,明朝時依然盛行。
到了清朝,典妻制度風靡達到巔峰。一方面因為清兵入關,肆意搶奪了很多女性,致使民間稀缺;另一方面,清朝在典妻量刑上十分寬松,由此滋生和壯大了典妻現象。
典妻制度,是對女性的極大摧殘。不僅是身體上,對心靈亦有創傷。典妻,赤裸裸地將女性作為商品進行交易,是男權社會下的一種畸形和病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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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每個人生活或生存在某個社會階段,都很難做到自我選擇,更多的是被裹挾著向前和生存的。
正如這典妻制度,也是社會發展局限性的一種產物。
1、傳宗接代的需求。
古代的生產力低下,社會資源少,由此通常會出現窮人。這些窮人沒有經濟實力娶妻生子,又被“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的倫理制約,由此只能選擇“租妻”。
2、生存壓力的影響。
古代生產力低下,對抗自然災害的能力極小,這時候一有災害,通常顆粒無收,很多家庭都難以生存。
為此,很普遍的出現了“典妻賣子”的現象,官府又沒有資源來賑災,由此對于系列現象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時候“典妻”,成為了生存的必需。
文獻記載,在當時典妻也是有媒證和契約的。契約上通常要寫上出典的價格、年限,以及在出租期間內不得與原夫同居,所生子女歸受典者等關鍵條款。
一般典妻時間有一二年,也有三五年者,視租金的多少而定。契約一式兩份,一份交給出資者,一份交給出人者。
典妻入住受典者家中時,一般都要擇吉日行迎娶之禮。迎娶常在夜間,由受典者出花轎迎典妻到家中。
江浙一帶,典妻入家后還有繁文縟禮,或者要備薄酒宴請親朋;而山西雁北一帶,通常沒有儀式,典妻抬進家后便同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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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制度的歷史糟粕
關于“典妻”的流程,一般是這樣的:
如果某個家庭沒有子嗣,在經得長輩同意后,可請中間人四處尋訪,看誰家因為生活困難,有無典妻的可能。
同時還要考察女子的年齡、長相、身材、健康與否、能否操持家務等。還有當前丈夫是否忠厚,親戚是不是好打交道,生過幾個孩子,男多還是女多等。
這中間人和媒婆一樣,物色好“典妻”對象后告于主家,主家同意后,中間人就過去出典人家里當說客。
與之相對的,有妻方也會對典妻者進行考察,打聽對方的性情,是否會虐待妻妾等,主要的一點還要看其家里是否真的有錢。雙方都摸清楚了,一般才能成功。
但在實際過程中,因雙方的各自需求,所談的條件大多是為了自己,很少為女性考慮。由此典妻后,很多女性生活的非常艱難。
典妻對妻子而言,是無比扎心和痛苦的一件事。因生活所迫養活不了自己的孩子,本就失落自責,這時候還要被賣給別人,內心的那份絕望可想而知了。
還有一種情況,當丈夫發現自己的妻子出軌,這時候丈夫出于報復,常常會將妻子“典”出去。雖說是對女性的懲罰,其實更多的是對妻子尊嚴的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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