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電魚案,從2026年1月23日案發到現在,已經過去了將近四個月。證據確鑿、視頻完整、群眾實名舉報,公安到場抓了人,漁政也做了筆錄——可到今天,等來已處理一個并罰款。但讓人憤怒的是:現場明明還有一個幕后指使的人,至今安然無恙。東臺農業農村局、東臺漁政,你們到底在替誰扛事?
從一月到五月,究竟是幾個月?
我們先算一筆時間賬:1月23日案發,到今天是5月15日。整整3個月零22天,差幾天就滿四個月。原來說“近兩個月”,那是客氣;現在回頭看,將近四個月的時間,一個事實清楚、人贓并獲的“鐵案”,居然還有一個同案犯跟指使人員到今天都查不出來。請問東臺漁政,你們是在查案,還是在替人“捂案”?
為什么只處理了其中一個人?
根據群眾拍攝的視頻和現場多人證言,當天參與電魚的不止一人。其中一名被民警帶走的人員是動手操作的“工具人”,而真正的幕后組織者、指使者當時也在現場,事后卻沒有被帶走,至今也沒有被傳喚、被處罰。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組織、指使者應當認定為主犯,承擔比具體實施者更重的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即便那個“工具人”已經被處理(我們甚至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被處理),幕后指使也絕不能放過。可現在的情況是——一個人可能已經扛下了所有,另一個真正的“主角”卻連筆錄都沒做過。這叫辦案?這叫選擇性執法,甚至叫故意放水。
拖了近四個月,符合辦案程序嗎?
根據《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一般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九十天大約是三個月。現在快四個月了,即便算上復雜情況需要延長,也應當告知當事人和舉報人。更何況,這起案件根本不復雜:有視頻、有工具、有證人、有現場筆錄,屬于最簡單的“現場查獲型”案件。
四個月不出結果,只有三種可能:一是辦案單位嚴重失職,把案卷扔在角落吃灰;二是地方保護,交界水域誰也不愿管;三是有人打了招呼、塞了好處,故意把案子拖黃,讓那個指使的人逃之夭夭。
東臺農業農村局、東臺漁政,請回答這幾個問題
1. 1月23日被帶走的電魚人員,目前是否是真的作出了處罰?如果沒有,理由是什么?
2. 視頻和證言中明確指向的“另一個指使人”,你們是否已經立案調查?是否對其進行過傳喚、詢問?如果至今沒有,請說明原因。
3. 從1月23日到5月17日,將近四個月的時間里,你們到底做了哪些調查工作?能否向舉報人出示案件辦理的階段性記錄?
4. 這起案件中,是否存在辦案人員接受請托、收受好處,故意不對幕后指使者追責的情形?東臺市紀委監委是否應當介入?
沉默不再能掩蓋問題
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你們一直不吭聲,外界只會越來越堅信:那個指使的人“有關系”,你們在替他擋箭。你們收了誰的好處、拿了誰的煙酒、答應了誰的人情,遲早會有人查清楚。
現在,我們要的不是再等“兩個月”或“四個月”,而是一個立即、公開、負責任的答復。告訴所有人:那個從一月份就逍遙至今的指使人,到底姓什么、叫什么、為什么還沒被處理?如果你們給不出答案,那就讓紀委監委來給。
(歡迎轉發,讓更多人看到這起“四個月未結”的非法電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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