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根據公開信息,浙江杭州的王女士因急需資金周轉,欲出售名下房產,首先向長期租客李先生提出以190萬元的價格出售,但李先生認為價格過高,未明確表示購買。王女士多次催促后,李先生仍未回應,王女士遂以170萬元的價格將房產出售給他人。李先生得知后,以王女士侵犯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起訴要求賠償20萬元差價。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在出售房產前已履行通知義務,給予李先生合理時間考慮,但李先生未在規定時間內明確表達購買意愿,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王女士以更低價格出售房產未違反法律規定,且房價波動屬市場正常現象,李先生的索賠請求缺乏依據。最終,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此案例提醒,租客的優先購買權需在同等條件下行使,且需及時明確表態;房東在出售房產時應保留通知證據,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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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麓山 二審:文心 三審:流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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