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
黃婷婷與絲芭傳媒解約已三年,法院判決明確合同解除、違約金已付清、案件終結,但絲芭仍向《沙塵暴》劇組發警告函,聲稱用黃婷婷有法律風險,導致她此前多次進組被臨時換人。這種解約后持續干預藝人職業的行為,到底合不合法?今天一次性講清法律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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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諺語:契約終止即權利義務終結,私力救濟不可越界。
第一、合同依法解除后,絲芭無權干預黃婷婷后續職業活動。
根據《民法典》,合同解除后,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本案中法院生效判決已徹底了結雙方經紀合同糾紛,黃婷婷已履行全部判決義務,成為完全自由的職業藝人。絲芭作為前東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對其后續接戲、工作進行干預。
第二、發不實警告函,涉嫌構成商業詆毀。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結合最高法判例:明知侵權不成立,仍向第三方發函暗示有法律風險,誤導交易的,構成商業詆毀。
如果絲芭在警告函中隱瞞合同已解除、判決已履行完畢的關鍵事實,只片面強調“存在法律風險”,導致劇組產生錯誤認知,就屬于典型的誤導性陳述,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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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前公司對藝人的合理影響邊界,法律有明確限定。
前公司僅能在兩種情形下約束藝人:一是合同有效期內的經紀權利;二是合同解除后,有合法有效的競業限制協議且已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既無存續合同,也無競業限制約定,絲芭的持續干預完全超出法律允許的范圍。
第四、《沙塵暴》劇組的應對,給全行業樹立了標桿。
劇組沒有盲目退讓,而是委托專業律師全面評估法律風險,確認無虞后堅持啟用黃婷婷。這一做法既尊重了司法判決,也抵制了行業內的惡意干預風氣,值得所有制片方學習。
最后周兆成想說:契約精神是行業的基石,解約不是恩怨的延續,更不是打壓藝人的工具。任何超越法律邊界的惡意干預,終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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