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揚
全球文化經濟融合持續加深,文化產業已然成為經濟增長與國際競爭的核心賽道。我國文化產業歷經多年轉型發展,政策體系不斷完善,但仍面臨原創薄弱、國際化適配不足、市場活力不足等難題。本文立足國內政策演進脈絡,借鑒日韓及東南亞多國成熟發展模式,結合國情吸收先進經驗、補齊發展短板,為文化產業提質升級與區域協同發展提供實踐參考。
中國文化產業支持政策的演進
中國文化產業支持政策的發展,本質是文化領域從“事業主導”向“產業賦能”的轉型過程。20世紀90年代,文化領域逐步剝離純事業屬性,探索市場化發展路徑。2000年前后,“文化產業”概念在中央文件中逐步明確,并明確區分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這一時期政策以“放活”為核心,允許部分經營性文化單位開展市場化探索,財政支持以直接補貼為主,缺乏專項產業資金。
2003年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啟動,政策重心從“放活”轉向“規范與扶持并重”。2009年《文化產業振興規劃》出臺,首次將文化產業上升為國家戰略性產業。2011年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確立文化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這一時期,體制上推進經營性文化單位轉企改制,打破行政壟斷;資金上設立中央與地方多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市場上構建統一開放的文化市場體系,鼓勵社會資本進入;貿易上啟動文化“走出去”“文化互鑒”戰略。政策呈現“政府主導、項目帶動、園區集聚”特征,有效推動文化產業規模快速擴張。
黨的十八大以來,文化產業政策重心從規模擴張轉向質量提升與融合創新,政策重點集中在五方面:推動科技與文化深度融合,支持新業態發展;優化財稅支持模式,創新專項資金使用方式;推動文化出海升級,培育國際文化IP;促進區域協同發展,推動重點區域文化產業一體化;強化版權保護,構建全鏈條版權治理體系。
東亞、東南亞典型國家文化產業支持政策模式對比
東亞日本、韓國與東南亞新加坡、泰國基于自身國情與文化稟賦,形成各具特色的政策支持模式,通過差異化戰略定位與系統政策設計實現產業快速發展。
日本與韓國均以“文化立國”為核心戰略,構建系統化、全鏈條政策支持體系,注重政府、企業與學界協同發力。日本政策以“產學官”協同為核心,堅持長期主義與法律先行,2001年提出“文化立國”戰略,出臺多部法律法規構建完備法律框架,形成“政府引導、學界支撐、企業主導”的運行機制,政府專注基礎設施完善、版權保護與海外推廣,以“酷日本”為品牌深耕優勢領域。韓國政策以總統推動為特色,先后制定或修訂了《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影像振興基本法》等多部法律,形成了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體系,并構建專項基金矩陣撬動社會資本,提供高比例財政支持與出口補貼,將“韓流”納入經濟外交體系,同時在高校設立相關專業,打造高端創意人才培養體系。
新加坡與泰國立足區位優勢與文化特色,采取精準化、開放型政策模式,通過放寬市場準入、優化營商環境實現產業崛起。新加坡以“全球文化都市”“亞洲創意樞紐”為定位,通過媒體發展管理局(IMDA)設立多項創意產業扶持基金,發放文化消費補貼培育市場,實施“藝術房屋計劃”降低企業運營成本,補貼頂級文化活動推動文旅融合。泰國以“創意經濟”為核心戰略,聚焦影視產業與文旅融合,提出“創意泰國”計劃,對本土與外國影視制作給予資金補貼,對影視制作設備實行關稅減免政策,放寬外資限制、簡化審批流程、推出“創意簽證”,依托本土文化推動文化、旅游與影視產業深度融合,打造區域影視制作中心。
跨國比較下的中國文化產業支持政策
與東亞、東南亞典型國家相比,中國文化產業支持政策在多方面仍有優化提升空間,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產業高質量發展與國際化進程。一是政策協同不足,碎片化問題突出,政策分散于多個部門,缺乏統一頂層統籌機構,制定與執行的系統性、連貫性不足。二是政府與市場邊界不清,國有文化企業存在行政化依賴,民營與中小微企業面臨發展難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未充分發揮。三是原創能力薄弱,IP 全鏈條培育不足,政策資金偏向生產環節與平臺建設,對原創研發、IP 孵化及衍生品開發支持力度不夠,缺乏專項支持體系。四是國際化發展精準度不夠,本土化運營能力不足,文化出海以產品出口為主,缺乏對目標市場的深入研究與系統性區域差異化策略。五是人才體系滯后,高端人才短缺,高校培養與產業需求脫節,人才激勵與保障機制不完善,政策針對性與力度不足。
中國文化產業支持政策的優化路徑
結合東亞、東南亞國家經驗與中國產業發展實際,建設從五大方面進行優化。
第一,構建“頂層統籌+一窗執行”的政策協同體系。設立國家級文化產業統籌協調機構,強化跨部門統籌協調,打破部門壁壘;整合專項資金,探索設立國家級文化產業引導基金,創新資金分配模式;建設全國文化產業政策智能服務平臺,實現全流程線上化。
第二,推動政策從“項目補貼 向“全生命周期生態扶持”轉型。設立原創 IP 種子基金,加大對原創項目前期研發補貼;對技術融合項目給予疊加獎補,推動文化與科技深度融合;對衍生品開發項目給予收入獎補,提升 IP 轉化率。
第三,深化市場改革,激活民營與中小微主體活力。全面放寬文化市場準入,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推廣文化金融產品,設立信用擔保基金,解決融資難問題;對文創小微企業實施租金補助政策,優化稅收優惠政策,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第四,構建“精準本土化”的東亞、東南亞出海體系。實施區域差異化出海策略,針對東亞成熟市場推進高端合作,針對東南亞新興市場聚焦內容本土化與文旅 IP 共建;在東盟設立海外服務中心,提供一站式支持;提高重點項目支持比例。
第五,打造“創意+技術+國際”的復合型人才體系。推進高等教育改革,設立文化產業學院,開設交叉學位,對接產業需求;推行“企業導師制+現代學徒制”,支持龍頭企業建設實訓基地;實施“文化英才計劃”,加大全球引才力度;建立文創人才職稱體系,穩定人才隊伍。
〔作者單位系寧波財經學院藝術設計學院;本文系寧波財經學院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成員國研究中心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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