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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廣東廣播電視臺”消息,廣州法院發布2026年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引發廣泛關注:一名工程師在長期加班至深夜的情況下,拒絕了公司凌晨布置的加班要求,隨后被公司以“兩次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開除。該員工認為解除事由不成立,訴至法院。最終,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支付賠償金。
這一事件迅速登上熱搜,網友紛紛熱議:“拒絕不合理加班,也算不服從管理嗎?”“公司能不能以‘不服從安排’為由隨意開除員工?”針對其中涉及的法律定性、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邊界、勞動者權益保障等問題,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品宣部專訪了本所主任朱現領律師,請他從專業角度進行解讀。
一、從“不服從安排”到“違法解除”
根據已披露的信息,本案當事人韋某系某公司工程師,入職后長期接受公司安排的加班,經常工作到較晚時間。2025年3月18日20時44分、3月20日0時45分,公司先后兩次通過微信工作群要求韋某繼續加班處理技術問題,而此時韋某已經持續加班至深夜,且次日仍需正常上班。韋某認為該加班不具備緊迫性和必要性,予以拒絕。公司遂以“兩次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
“在法律層面,判斷解除行為是否合法,核心在于勞動者拒絕加班是否構成‘不服從工作安排’。”朱現領律師指出,“加班并非用人單位的絕對權力。根據法律規定,加班需要滿足法定條件,勞動者對不合理的加班安排有權拒絕。如果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就必須證明其加班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否則就可能構成違法解除。”
他強調,案件的定性完全取決于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本案中,法院經審理查明,韋某長期加班,且在案涉兩天內已持續加班至較晚時間,而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要求勞動者繼續加班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也未調整韋某次日的出勤時間。因此,韋某拒絕繼續加班不構成不服從工作安排,公司解除行為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朱現領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定事由和程序。常見的合法解除情形包括: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等。而如果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即構成違法解除。
“本案中,公司援引的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這一事由,具體表現為‘不服從工作安排’。”他進一步解釋說,“但‘不服從工作安排’并不是一個可以隨意解釋的概念。它要求工作安排本身是合法、合理、與勞動者崗位職責相關的。如果公司安排的是不合理的加班,勞動者拒絕,就不屬于‘不服從工作安排’。”
他介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標準為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應得工資平均數額。
“此外,如果公司解除行為被認定為違法,勞動者還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者不愿繼續履行或者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才直接適用賠償金。”朱律師補充道。
三、合法用工管理與違法解除的界限
近年來,隨著“996”“007”等超時加班現象引發社會熱議,勞動者對休息權的關注度日益提高。但與此同時,部分用人單位仍存在以“服從管理”為名,隨意安排加班、甚至以開除相威脅的做法。
“法律堅定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用工管理權。”朱現領律師強調,“但管理權的行使必須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加班安排是否合法,主要看三點:一是是否符合法定加班情形,如生產經營需要;二是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強制加班;三是否支付了法定的加班費。如果公司安排的加班不具備緊迫性和必要性,特別是勞動者已經長期加班、次日還要正常上班的情況下,這種加班安排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勞動者完全有權拒絕。”
他補充道,此類案件中,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勞動者此前的工作強度、加班頻率、拒絕加班的理由、公司的緊急程度、是否調整后續出勤時間等。本案中,公司既未證明加班的緊迫性,也未調整韋某次日的出勤時間,這成為法院認定違法解除的關鍵依據。
四、司法審查的重點與社會意義
對于此類“拒絕加班被開除”的案件,司法機關如何進行審查和認定?朱現領律師認為,關鍵在于判斷工作安排的“合理性”。
“首先,要看加班是否具備緊迫性。”他分析道,“例如,是否出現了突發的技術故障、重大安全隱患、不可延誤的生產任務等。如果是常規性工作,完全可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就不具備緊迫性。其次,要看加班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則,即是否無法通過其他方式解決,比如調整工作順序、增加人手等。再次,要審查勞動者此前的工作負荷——如果員工已經連續多日加班至深夜,身心處于極度疲勞狀態,此時再要求凌晨加班,顯然缺乏合理性。”
他指出,現代司法實踐注重保護勞動者的基本休息權。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公司的加班安排明顯違反上述規定,勞動者拒絕就不應被認定為違紀。
朱現領律師也談及此類案例更深層的社會意義。
“其一,它明確了拒絕不合理加班不構成不服從工作安排。”他表示,“這一判決向社會傳遞了清晰的信號:勞動者的休息權是受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不能以‘開除’相威脅,強迫員工無條件接受一切加班安排。其二,它約束了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邊界。企業的經營需求固然重要,但不能以犧牲勞動者基本權益為代價。其三,它有助于引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依法行事,明確各自的權責邊界,才能減少糾紛,實現雙贏。”
他特別提醒用人單位,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解除合同,必須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公司需要證明工作安排本身合法合理,勞動者拒絕無正當理由,且該行為達到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如果公司拿不出充分證據,或者安排本身就不合理,解除行為就很可能被認定為違法,最終得不償失。”
五、律師建議
通過對該案例的解讀,朱現領律師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提出建議。
對于勞動者,當遇到公司要求不合理加班時,不要輕易妥協,也不要采取過激行為。首先,可以明確向公司表達拒絕,并說明理由(如加班不具備緊迫性、已超過法定時長、影響次日工作等)。其次,注意保留證據,包括加班安排的聊天記錄、考勤記錄、工作群通知等。如果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解除違法并主張賠償金。
“但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拒絕加班要有合法合理的依據。”朱律師強調,“如果公司安排的加班符合法定情形(如突發事故、緊急搶修等),或者已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支付了加班費,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則可能真的構成不服從工作安排,公司有權依法處理。判斷的關鍵在于‘合理性’三個字。”
對于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規范加班管理。確需安排加班的,應與勞動者協商,并支付相應加班費。對于員工拒絕加班的行為,不能簡單等同于不服從管理,而應審查加班安排本身是否合理。建立完善的加班審批制度,避免通過工作群臨時、隨意地布置深夜加班任務。更重要的是,要尊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和休息權,合理安排工作強度,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業長遠發展的基礎。
“法律的實施,始終圍繞公平與合理展開;用工管理的邊界,永遠以合法為前提。”朱現領律師總結道,“這起案件的判決,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勞動者休息權的重視,也提醒用人單位:以‘不服從安排’為由開除員工,不能成為規避加班管理義務的借口。”
他強調,在法治社會中,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當在法律框架內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勞動者依法拒絕不合理加班,不是“不服從管理”,而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維護。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將持續關注勞動關系領域的熱點問題,為公眾提供專業分析與解答,助力構建和諧、公平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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