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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是一家私企職工,最近因患病無法上班,需長期在家休息,因與單位就患病期間的工資發放及勞動關系問題產生爭議,咨詢律師,得到答復如下:
一、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34條: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無效合同、經濟性裁員)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二、職工患病期間的工資發放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不過,各地可能有嚴于該標準之上的地方規定,需要到當地社保局咨詢。
此外,公務員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別由組織部和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另行制定標準。
三、醫療期根據工作年限不同為3個月-24個月不等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6條:
......對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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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只有一種情形在醫療期內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五:醫療期滿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給予經濟補償和6個月醫療補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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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2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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