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一部名為《監獄來的媽媽》的電影尚未正式上映,便已引發軒然大波。影片宣稱根據主演趙簫泓真實經歷改編,講述一位因反抗家暴意外殺夫入獄的女性,在服刑十年后出獄,通過自立獲得婆婆諒解并與兒子修復親情紐帶的故事。引人矚目的是,女主角由當事人本色出演——而這位當事人,是一名曾被判處十余年有期徒刑、犯有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刑滿釋放人員。
這起事件引發了一個法律問題:一名服刑期間甚至刑滿釋放后的殺人犯,能否出演電影并在院線上映?
一、服刑期間參與商業拍攝:法律明確禁止
關于罪犯服刑期間能否參與商業電影拍攝,法律層面給出了相當明確的答案。
早在1988年,廣播電影電視部與司法部就聯合發布通知,明確規定“嚴格禁止正在服刑的罪犯公開在社會上進行營業性演出,包括為電影制片廠、電視臺、電臺當演員和為音像出版單位錄音錄像”。該通知還進一步要求,各音像出版單位和電影制片廠不得將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表演制成音像出版物和影視片出版發行,違者將被沒收出版物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條確立了“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規定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術教育。監獄內所有活動必須服務于教育改造目的,不得用于商業盈利。
在《監獄來的媽媽》事件中,有媒體報道主演在服刑期間參與拍攝。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對此指出,服刑人員參與商業電影拍攝并擔任主演,“明顯超出法律允許范圍”,涉嫌違反前述相關規定。
![]()
![]()
此外,更有信息顯示,制作方最初以“拍攝監獄教育改造紀錄片”名義申請司法部審批進入監獄拍攝,實際卻將素材用于商業故事片制作,這既違背了審批的公益目的,也違反了監獄管理的強制性規定,擾亂了正常監管秩序。
除了服刑人員參演的實體性問題,電影制作的程序合規性同樣不容忽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十三條規定,擬攝制電影的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將電影劇本梗概向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省級電影主管部門備案。該法明確規定,劇本備案是攝制前的法定前置程序,不得倒置。
而據媒體報道,《監獄來的媽媽》于2019年開機拍攝,2021年才完成備案立項,屬于典型的“先拍后備”。對于這種違法行為,法律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由電影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電影片和違法所得及專用工具;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且影片將無法獲得合法公映許可證。
三、劣跡藝人政策:制度尚存的模糊地帶
2014年,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總局正式下發“封殺劣跡藝人”的通知,要求不得邀請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參與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暫停播出上述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制作的電影、電視劇和各類節目。城市電影院線、電影院也暫停放映此類影片。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一通知明確點名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吸毒”“嫖娼”,而非所有犯罪類型。殺人罪作為一種嚴重的暴力犯罪,其社會危害性遠超吸毒嫖娼,反倒未在該通知中被直接提及。這在實際操作中引發了一個棘手的法律問題:該通知的邏輯是否有意將嚴重暴力犯罪排除在外?還是僅僅因其當時尚未成為突出的行業現象而未被寫入?
有評論指出,將殺人犯拍成勵志電影,本質上是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也在傳遞極為錯誤的價值觀。但僅憑“社會影響惡劣”的觀感,是否足以支撐暫停上映的法律依據,確實值得進一步審視。
四、刑滿釋放后:復出仍面臨系統限制
如果電影中的原型人物是在刑滿釋放之后才參演,情況是否完全不同?答案依然復雜。
一方面,出獄后有前科人員的職業選擇受到一定法律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就業時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某些特定行業,如法官、檢察官、公務員、律師等職業,對受過刑事處罰者設有明確禁入規定。就普通演藝行業而言,目前并無明確法律條文禁止刑滿釋放人員從事演藝工作。
另一方面,廣電總局的“劣跡藝人”政策雖然主要針對的是當紅藝人出現劣跡的情形——即先成為藝人,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而該案是先有犯罪行為,服刑或刑滿釋放后才成為演員。這種“先犯罪后從業”的情形能否完全類比適用劣跡藝人封殺令,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處于灰色地帶,尚未形成明確的法律共識。
此外,電影本身也可能因為內容失實而面臨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以“反抗家暴”作為電影核心敘事線索,而實際判決書并未認定家暴情節,則電影的敘事本身可能構成虛假陳述,這又涉及到另外的法律問題。
總結
殺人犯能否演電影并在院線上映,并沒有一個簡單的“能”或“不能”的答案。從法律層面審視,服刑期間參與拍攝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劇本備案程序存在前置審查要求;刑滿釋放后的從業雖無明確禁止,但劣跡藝人政策的法律適用邊界仍存在模糊之處。
透過《監獄來的媽媽》這起事件,可以看到,法律與行業的規則交叉處往往存在更多需要明確的空間。每一次爭議,本質上都在推動規則完善、厘清法治邊界。而在這起爭議中,通過司法途徑對犯罪行為的再評價,遠比重構敘事、自我表白更具法律上的分量。(本文由AI生成,觀點僅供參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