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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8日,河南省新鄉市應急管理局發布《新鄉縣河南心連心化工新材料建設項目“2·4”較大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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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4日13時46分許,位于新鄉縣新鄉經濟開發區的河南心連心化學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材料項目(一期)氨壓縮工段發生一起較大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31.54萬元。
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氨壓縮機單機試車過程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施工單位違規用工、未履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未進行安全交底、未落實安全技術措施,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盲目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造成作業人員窒息死亡,因盲目施救導致傷亡擴大,屬地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不清、失察漏管,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事故調查組通過詢問談話、調閱資料和視頻分析等,還原了事故經過。
2月4日13時,劉某功安排班組工長史某永帶領丁某忠、張某城、李某社、荊某振、曹某富、婁某景一行7人架乘農用三輪前往氨壓縮工段施工現場。7人未按規定從施工區域專用門禁進入,而是從西側生產區大門進入,沿生產區與施工區通道于13時20分 許到達現場,從3。 在2,并于13時26分電話聯系河南安裝公司施工員劉某征,詢問腳手架拆除事宜。劉某征未明確表示要求作業人員暫停作業等待安排,也未到場。
13 時30分許,史某永、丁某忠、張某城三人在未進行氣體成分分析、未佩戴個體防護裝備的情況下,先后進入分離器內開展腳手架拆除作業。荊某振在分離器人孔下方搭設腳踏板,隨后坐在踏板上等候接遞拆除的腳手架管材及配件;李某社、曹某富、 婁某景三人則站在平臺上等待接遞相關管材與配件。
13 時45分,荊某振通過人孔發現罐內3人呈暈倒狀態,遂喊踏板下方的李某社上來查看。李某社查看確認情況后,于13時46分撥打電話向劉某功報告并大聲呼救。在2 業的李某良聽見呼救后,立即跑到1,并給 位于框架西側平臺的心連心集團員工李某打電話(未接通),隨 即向其招手示意,李某邊跑向1,邊通過電話告訴正在 和其通話的心連心集團員工張某平送長管呼吸器過來。
13 時48分,李某社未佩戴任何防護器材進入1 救援,在拖拽救人時缺氧暈倒。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原因調查
經調查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氨壓縮機停機后,干氣密封氮氣持續通入,通過壓縮機腔體竄入1,造成分離器內氧氣含量不足,形成缺氧環境。3名作業人員在未進行氣體檢測分析、未采取通風措施、未佩戴任何有效防護器材的情況下,違規盲目進入1,因吸入高濃度氮氣導致缺氧窒息。另一名作業人員在未采取任何有效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盲目進入施救,導致傷亡擴大。
具體情況為:
1.缺氧環境形成。在氨壓縮機單機調試試車停機后,干氣密封氮氣保持持續通入狀態(壓力0.5MPa),密封氮氣壓力高于氨壓縮機腔體內壓力,通過密封系統進入壓縮機腔體,并沿工藝管道竄入1#、2。導致分離器內形成氮氣富集、嚴重缺氧的環境。
2.違規盲目進入有限空間。3名臨時用工人員,在未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員未對其進行安全交底,未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未進行氣體檢測分析、未采取強制通風措施、未佩戴氧氣呼吸器等任何有效防護器材的情況下,僅憑個人經驗違規盲目進入分離器作業,直接暴露于缺氧環境中。
3.盲目施救擴大傷亡。現場另一名作業人員發現罐內人員暈倒后,在不具備安全條件、未采取任何有效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盲目進入危險區域施救,同樣因缺氧暈倒,造成傷亡擴大。
事故問責處理
調查組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3人)
1.劉某功,男,豫工建筑經營者,未依法有效履行安全生產 第一責任人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新鄉縣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轉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張某峰,男,河南安裝公司項目技術負責人,對項目部管理人員及分包單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將氫氣泄漏風險納入技術交底內容,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新鄉縣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轉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劉某征,男,河南安裝公司項目施工員兼技術員,未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接到拆除作業人員到現場的詢問電話后未有效制止違章作業,未到場監護,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新鄉縣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轉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1人)
姜某宏,男,心連心集團工程管理部設備工藝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有關公職人員和單位
對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屬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公職人員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等線索及相關材料,移交紀檢監察部門。
建議開發區建設局、開發區應急局向開發區管委會作出深刻檢查。
建議開發區管委會、縣建設和城管局向新鄉縣委、縣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建議新鄉縣委、縣政府向新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10人)
(1)潘某軍,男,河南安裝公司項目經理,對合同范圍內作業內容把控失準,現場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對分包單位實施有效管理,未督促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新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由河南安裝公司依據內部規定處理。
(2)郭某安,男,河南安裝公司項目安全部長,未建立施工現場危險源及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臺賬,安全檢查流于形式,未發現長期存在的有限空間作業違規行為,存在系統性管理缺陷。建議由新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由河南安裝公司依據內部規定處理。
(3)朱某峰,男,河南安裝公司化工事業部常務副總經理,對項目安全管理失察,建議由新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由河南安裝公司依據內部規定處理。
(4)廖某盈,男,河南安裝公司副總裁、工業設備安裝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失察,建議由新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
(5)姜某宏,男,心連心集團工程管理部設備工藝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由新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
(6)王某令,男,心連心集團工程部經理,對項目安全管理不力,對監理、施工單位履職情況監督缺位,未組織專項安全檢查,對事故負管理責任。建議由新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由心連心集團依據內部規定處理。
(7)李某鵬,男,心連心集團工程管理部安全科科長,對項目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建議由新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由心連心集團依據內部規定處理。
(8)王某彪,男,心連心集團項目負責人、副總經理,對項目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建議由新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并由心連心集團依據內部規定處理。
(9)時某恒,男,正大監理公司總監理工程師,項目安全監理制度不健全,對專職安全監理員管理不到位,未對施工單位試車方案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進行嚴格審查,未督促整改現場管理漏洞,對事故負監理領導責任。建議由新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
(10)韓某興,男,正大監理公司專職安全監理員,日常巡檢未發現1,對施工單位違規作業未盡監理巡視責任,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有限空間作業違規行為,對事故負監理直接責任。建議由新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
2.對事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2人)
(1)王某鵬,男,河南安裝公司項目部安全員,事故當天下午未到崗履職,導致現場安全監管缺失。建議由河南安裝公司依據內部規定處理。
(2)李某良,男,心連心集團工程部操作工,發現臨時用工人員到現場后,雖電話聯系施工員,事故發生后也參與救援,但未有效制止違規作業行為。建議由心連心集團依據內部規定給予處理。
3.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建議由新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對豫工建筑、河南安裝公司、心連心集團3家企業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建議由新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依規對正大監理公司給予處理。
建議由新鄉縣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對豫工建筑給予處理。
(五)其他事項
在事故調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線索移交有關部門依紀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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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鄉市應急管理局、中安在線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小編:路小暢 審核:舒克 監制: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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