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次續簽合同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明確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體來說,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是否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同時滿足三個前提條件:第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過錯性辭退情形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非過錯性辭退情形;第三,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用人單位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主動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明確規定,在滿足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下,"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勞動者享有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普遍認為,只要勞動者是在完全自愿、沒有受到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有書面證據證明的,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勞動者事后反悔,主張該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首先,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其次,如果用人單位不僅拒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的行為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后,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改正,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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