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掉落火種引燃陽臺可燃物
該住戶將其樓上至頂層的所有業主、
租戶和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各方責任如何認定?
近日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
高空拋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2024年1月22日晚,深圳某大廈A座17B房屋陽臺南側發生火災。消防救援大隊接警后趕往現場將大火撲滅。火災發生時該房屋內無人,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陽臺及客廳部分墻壁及家具被燒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確認,起火原因是高空掉落火種引燃該陽臺可燃物蔓延成災。
事發后,該房屋業主李某搬入酒店居住,并將其樓上的18B、19B、20B房屋業主、租戶及某物業公司均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包括家具、裝修損失、入住酒店費用、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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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發生后消防救援大隊在涉案大廈18B、19B、20B陽臺分別進行現場實驗,結論顯示僅有火源從18B或者19B陽臺拋墜并碰撞18B陽臺外側墻體并墜落至17B陽臺才能引起17B陽臺火災。火災發生時,涉案大樓監控記錄顯示,其余被告關聯樓層均無人員活動跡象,經調查,僅18B房內有租戶蔣某一人,且蔣某有抽煙習慣,同時蔣某未能提交證據證實事發時其不在18B房內。因此法院認定蔣某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某物業公司雖然在業主群中發布了禁止高空拋物的公告并安裝高空攝像頭,但未能有效落實日常巡查、隱患整改等實質性管理措施。業主群聊天記錄顯示,多名業主曾多次反映陽臺被丟棄煙頭等火種,甚至發生火情,但某物業公司未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強監管或清理公共區域易燃物,放任風險持續存在。此次火災發生后,某物業公司雖啟動排查程序,但未能及時發現火源,且其設置的煙霧報警系統存在明顯遲延等現象。此外,某物業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組織消防演練或對住戶進行專項安全教育等。某物業公司在事前預防、事中處置及事后減損環節存在管理疏漏。
綜上,法院判決蔣某作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80%的補償責任,應向李某支付19.3萬余元;
某物業公司存在管理疏漏,對損害后果承擔20%的賠償責任,應向李某支付4.8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蔣某不服,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小煙頭,大隱患
無論是在
日常生活的各個場景
還是山林野外
都請確保煙頭徹底熄滅
切勿因一時疏忽
釀成無法挽回的火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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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如何防患于未“燃”
居家消防安全
日常要做好“三清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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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管理部
▌編輯:王艷
▌校對:楊詩韻
▌審核:貴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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