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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江蘇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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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一些曾與知名品牌合作過的商家利用自身優勢,打起了“走捷徑”的歪腦筋——通過偷梁換柱貼牌原廠商標來傍名牌、搭便車。近日,蘇州市中級法院審結了一起阿某海電氣(蘇州)有限公司訴寧波某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決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140萬元。
阿某海公司從事電氣設備生產銷售十余年,其“阿某海”字號及紅色三角形標識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系國家電網相關產品的合格供應商。2022年,阿某海公司與寧波某公司簽訂協議,授權后者為前者的區域代理商。一年后協議到期,雙方未續約。2024年底,阿某海公司在市場調研中發現,寧波一個在建小區配電房內安裝的34臺標有“阿某海”字號的高壓環網開關柜并非其生產,都是假冒產品,于是引發訴訟。
經查明,涉訴34臺設備實為寧波某公司從其他渠道采購后,自行拆除設備上原有品牌,并換上其自制的標注有阿某海公司企業名稱的銘牌。
法院認為,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該案中,寧波某公司作為阿某海公司原代理商,其接觸并知悉阿某海公司的企業字號、標識等各項知識產權或權益,也清楚了解阿某海公司關于知識產權等問題的管控要求,在雙方合作結束后,理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停止使用阿某海公司的企業名稱、標識、特有產品型號等各項歸屬于阿某海公司的知識產權和合法權益,但寧波某公司不僅不停止使用,而且采取了最簡單粗暴的原樣仿冒的行為,直接將產品上原有的銘牌拆除,重新安裝自制的銘牌,從企業字號、產品型號到紅色三角形等標識標注的方式、位置均與阿某海公司的銘牌幾乎相同,并且將這批產品用于阿某海公司的中標項目。上述行為足以引人誤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來源于阿某海公司或者系經該公司授權的合法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被訴侵權產品價格、數量、阿某海公司可能遭受的損失及被訴侵權行為性質、規模、持續時間等,著重考量寧波某公司主觀惡意明顯、侵權后果嚴重、侵權獲利空間大以及案涉行業特殊性等因素,依法判決侵權方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阿某海公司經濟損失13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
法官說法
該案系有在先合作關系的主體間發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與無在先合作關系的普通社會公眾間的侵權糾紛有差異。首先,寧波某公司利用在先合作關系獲取信息,有預謀地實施仿冒,意圖“搭便車”獲取不當利益,主觀故意嚴重;其次,寧波某公司以較低價格采購其他品牌產品,自行更換貼牌后以接近阿某海產品的價格銷售,賺取高額差價,非法獲利明顯;再次,侵權行為直接截取了阿某海公司在特定項目中的交易機會,可能導致阿某海公司客戶資源流失,損害其商業信譽;最后,需考慮行業特殊性,該案所涉產品是電力行業中的高壓環網柜,用于城市配電系統,基于電力行業對于產品安全和可靠性的特殊要求,所有這類產品的供應商必須符合國家電網特定的資質要求,并且只有經過資質審核進入到供應商名錄后才有可能承接到相應的項目,而寧波某公司明顯不具有該資質,其獲得涉案項目交易機會就是仿冒阿某海公司而取得。基于以上因素考量,法院在確定損害賠償金額時加大判賠力度,以強化體現司法對于不誠信經營行為的明確否定和對惡意侵權行為的規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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