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大學取消社會公眾進校預約制度的消息引發(fā)廣泛關注。從2026年5月13日起,公眾僅憑身份證即可從珞珈門、弘毅門步行入校,工作日與節(jié)假日均開放,這標志著自2023年7月實施的預約制全面結束。這一舉措被輿論稱贊為高校“拆墻”行動的積極示范,武漢多所高校也已跟進實行公眾刷身份證入校的政策。
然而,開放后的首個周末,問題接踵而至:游客超萬人次涌入校園,部分食堂就餐高峰期學生“無座可坐”;有游客攀爬樹木拍照、在操場直播學生上體育課;共享單車亂停主干道,干擾正常教學秩序。面對這些亂象,校方回應稱,保衛(wèi)部門對不文明行為僅能勸阻,因無執(zhí)法權難以強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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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呼與爭議交織之下,一個根本性的法律問題浮出水面:高校校園開放究竟是不是一項法律義務?游客的不文明行為該如何追責?學生的合法權益又當如何保障?本文將圍繞這三個層次展開分析。
一、高校開放是“鼓勵”而非“強制義務”
關于高校開放的法律依據(jù),規(guī)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也明確,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yǎng)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
這里面有一個極易被誤讀的關鍵問題:“鼓勵和支持”與“必須”在法律上存在本質差異。
從法律規(guī)范的類型來看,法律條文可分為強制性規(guī)范和倡導性規(guī)范。強制性規(guī)范通常使用“應當”“必須”“不得”等措辭,違反將產生法律責任;倡導性規(guī)范則使用“鼓勵”“支持”“提倡”等表述,體現(xiàn)的是立法者的價值導向,但并不設定法定的強制義務。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三十二條恰恰屬于倡導性規(guī)范——“國家鼓勵和支持”的表述,意味著法律提倡和引導高校開放,但并未將開放設定為高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換言之,一所高校選擇不開放,并不構成違法,公眾也無法據(jù)此向法院起訴要求高校強制開放。
“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校園開放、允許公眾自由出入校園或登記入校等是高校的法律義務。但從高校的定位來說,校園開放是高校的題中應有之義,是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
這種“軟法”式的制度設計,有其深層考量。高校的首要法定職能是人才培養(yǎng)和科學研究。《高等教育法》將“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并列,但“社會服務”的履行方式并不限于校園物理空間的開放,還可以包括開放課程資源、科研成果轉化、學者參與公共事務等多種形式。法律沒有也不應當將“敞開校門”簡單等同于“履行社會服務職能”。
此外,“大學校園更好向社會公眾開放具有積極意義,有利于大學更好融入社會、服務社會”,但同時強調要在保障教學秩序的前提下平衡開放與管理。揭示了法律政策層面的基本立場:高校應當在保障正常教學科研秩序的前提下,創(chuàng)造條件向社會開放,而非無條件、無保留地全面“拆墻”。
理解這一點,才能真正讀懂武漢大學取消預約制的真正性質——它并非在履行一項“法律義務”,而是一種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自覺選擇。也正因為如此,這份選擇更值得被尊重,也更需要公眾以文明行為來回饋。
二、無權≠無為:高校管理權的法律邊界與執(zhí)行空間
事件中最讓人感到無奈的一幕,是武漢大學保衛(wèi)部的回應:對于游客攀爬樹木拍照等不文明行為,“受限于無執(zhí)法權,目前只能由巡防人員對個別不文明游客進行勸阻”。這句話道出了許多高校在開放后面臨的共同困境——歡迎社會公眾進入,卻沒有相應的管理權限來約束不文明行為。
這個困境背后的法律邏輯是什么?
首先,進入學校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學校的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治安”。學校也應當加強校園管理,采取措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校園內的違法違規(guī)活動。這一部門規(guī)章賦予了高校校園管理的制度依據(jù)。
但關鍵在于,高校保衛(wèi)部門的“管理權”與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權”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高校保衛(wèi)部門可以對違反校規(guī)的入校人員進行勸阻、警告,甚至將其列入禁入名單,這是基于校園財產管理權的自主行為,屬于民事主體行使“場所管理權”的范疇。而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拘留等——則必須由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如公安機關)依法作出,高校無權越位。
“高校沒有直接的執(zhí)法權,不能對游客直接進行罰款。”但同時也指出,如果游客的行為造成了校方財產損失,“校方可以報警,由公安機關來調解賠償,也可以針對花的價值直接跟游客進行協(xié)商賠償”。
武漢大學實際采取的應對措施,恰恰印證了這種“管理權”的具體運用空間:食堂一樓對外開放,允許游客使用線上支付且與學生同價;二樓則嚴格限定僅面向本校師生,以保障其享受國家補貼的優(yōu)惠就餐權益。面對游客直播學生上體育課的現(xiàn)象,保衛(wèi)部建議學生第一時間撥打保衛(wèi)部電話求助,由學校出面解決,而非與直播人員發(fā)生直接爭執(zhí)。
這些措施說明,“沒有執(zhí)法權”并不意味著“什么都不能做”。高校完全可以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內,通過制定校園管理規(guī)定、設置分區(qū)管理、建立不文明行為記錄和禁入機制等方式,積極行使場所管理權。
三、游客在校園內的不當行為,可能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開放校園不是法外之地。進入校園的社會公眾,如果實施了擾亂秩序、損害財產或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同樣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層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二條,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如果游客的行為達到“擾亂教學秩序”的程度——例如在操場直播體育課造成教學活動無法正常進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介入處理。
民事責任層面。 高校作為校園財產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對校園內的設施和秩序負有管理責任。從民法的角度看,高校向公眾開放校園后,其對進入校園的公眾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即需在合理管理限度內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如果游客在校園內發(fā)生人身損害,校方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將成為責任認定的關鍵。
而對于游客破壞校園財產的行為,根據(jù)《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guī)定,校方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實踐中,校方可以選擇直接與游客協(xié)商賠償,也可以通過公安機關調解或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入校游客與學生之間的沖突,可能使雙方都面臨法律風險。 武漢大學就曾發(fā)生一起因游客違規(guī)駕車入校并多次鳴笛而引發(fā)的肢體沖突事件。即便游客違規(guī)在先,“學生也可以優(yōu)先選擇報警或者向校方反映”,發(fā)生互毆行為不僅于理有虧,甚至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因此,無論在哪種場景下,依法維權、理性處置都是對自身權益最好的保護。
四、“邊界”二字:高校開放的法律平衡之道
武漢大學的此次“拆墻”行動,確實值得肯定。公立高校依托公共財政建設,本質上應是服務社會的公共文化場所,開放校園是大學精神的內在要求,也是法律所鼓勵的方向。但開放的前提是秩序,包容的底線是規(guī)則。“開放’不等于‘放任’。大學的首要職責,在于教書育人、潛心治學。”
從法律角度出發(fā),一套清晰、可執(zhí)行的規(guī)則體系,是保障高校開放可持續(xù)的關鍵:
其一,高校應在開放前制定明確的入校管理規(guī)定并對外公示,讓每一位入校者知曉行為邊界。管理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可以包括:可進入區(qū)域與限制區(qū)域的劃分、禁止行為清單、違規(guī)處理方式(如勸離、禁入等),以及投訴舉報渠道。規(guī)則越透明,執(zhí)行越有力。
其二,建立不文明行為記錄與分級處理機制。對于輕微不文明行為,以勸阻和教育為主;對于反復違規(guī)或造成實際損害的行為,可將其列入禁入名單;對于涉嫌違法的行為,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形成“校內管理—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的分層追責體系。武漢大學保衛(wèi)部建議學生發(fā)現(xiàn)直播等不當行為時“第一時間撥打保衛(wèi)部電話”的做法,正是這一機制的雛形,值得進一步制度化。
其三,推動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當前法律對高校開放更多是“鼓勵”而非“要求”,對入校人員的行為規(guī)范也缺乏專門、細化的規(guī)定。長遠來看,可以通過地方立法或部門規(guī)章的形式,進一步明確高校在開放條件下的管理權限、入校者的權利義務以及違規(guī)行為的法律后果,為高校“開門辦學”提供更堅實的法治保障。
結語
武漢大學的“拆墻”之舉,是高校回歸公共屬性、踐行社會服務職能的積極探索。但開放不是單向的讓渡——它需要校方拿出更精細的管理方案,也需要每一位入校者以文明自覺守住行為的邊界。
法律鼓勵高校開放,但并不要求無條件、無保留地“敞開門來”。這份開放的選擇,是大學的自信與善意。善意需要被珍惜,邊界需要被尊重。
開放之門已然打開,但門內門外,都應有法可依、有規(guī)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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