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一有時間就在給民營企業‘上課’。”深耕職務犯罪案件辯護的律師師青正感受到,“兩高”發布的反腐重磅新規《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在民營企業已經起到了顯著的警示效果。
《解釋(二)》已于5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最值得關注的內容是其第八條規定,明確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第一財經記者從多名律師處了解到,新規發布后,他們接到了十分密集的來自民企的法律咨詢,尤其對醫療、金融、建筑工程領域的企業震懾力十足。不少企業認為,《解釋(二)》帶來的是一場合規方面的“大考”。
但圍繞如何理解第八條規定中的“參照執行”、司法實踐如何做到審慎適用等問題的爭議,始終未歇。
民企的不同反應
《解釋(二)》于4月10日發布、5月1日起實施,師青正告訴第一財經記者,他接到了非常多來自民營企業的法律咨詢,其中以醫療、金融和建筑工程領域的公司居多。
師青正指出,在建工行業,從招投標環節,到工程的實際分包,都可能有利益鏈條,涉及民營企業之間的商業賄賂行為,“在一些建筑行業的老板眼里,他們認為這是一種‘商業邏輯’,對潛藏的刑事風險有僥幸心理”。
不過,互聯網大廠和一些上市公司則“非常歡迎”《解釋(二)》的到來。師青正參與過多家大型企業的反舞弊調查,他指出,從企業管理的角度來看,新規不僅能在公司內部起到警示教育的效果,未來還能實打實地提高公司打擊內部腐敗的效率。
第一財經記者發現,近幾年,騰訊、阿里巴巴、抖音等頭部互聯網大廠持續重拳反腐,反腐正在走向常態化。今年1月,騰訊通報的2025年公司反舞弊調查情況顯示,當年騰訊反舞弊調查部共發現并查處觸犯“騰訊高壓線”案件70余起,90余人因觸犯“騰訊高壓線”被解聘,其中20余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今年4月,抖音集團發布《2025年抖音集團反舞弊通報》,顯示2025年全年共有50余人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3家合作方被列入永不合作主體清單。
爭議在哪兒
各界已經捕捉到《解釋(二)》釋放的信號,即反腐法網越織越密,對民企人員的職務犯罪從嚴懲處。
這符合近年來反腐持續高壓的時代背景,不過,細究《解釋(二)》第八條規定對部分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的改變,法律界還有一些疑問待解。
首先,在如何理解該規定上存在分歧。規定中的“參照執行”是什么意思?在實踐中,這是否意味著將非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與公職人員的完全拉齊?
一種觀點認為,第八條規定是柔性標準,而不是硬性標準,“參照執行”只是具有參考性、指導性。另一種理解則是,“參照執行”不是簡單的技術性調整,而是刑事追訴標準的重大轉變。
這一理解上的爭議,也讓部分律師、學者質疑該司法解釋是否能充分發揮“解釋”的作用。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王才亮告訴第一財經:“司法解釋的目的就是要讓大家理解與適用規則,如果司法解釋還是在作‘似是而非’的原則性規定,它就缺乏出臺的意義了,還會為權力濫用留下空間。”
此外,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教授顏三忠發文提出,在《解釋(二)》出臺前,司法實踐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通常在國家工作人員標準的基礎上有一定上浮(如以2倍計)。新規取消了這種差異化處理,實現了數額標準的完全看齊。
在“兩高”2016年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采取的量刑標準,是倍數折算標準。
不少法學家和律師解讀認為,《解釋(二)》取消了這一倍數折算標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四個罪名的“入罪門檻”較之前將有明顯降低。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為例,按舊司法解釋,“數額較大”的標準起點是六萬元,新規之后將適用受賄罪的三萬元。
師青正預計:“未來和民營企業相關的商業賄賂案件會暴增。”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尹少成擔心,該規定可能會沖擊民營企業經營生態。他在洪范法律與經濟研究所近期舉行的一場研討會上指出,當前民營企業的治理結構仍待完善,一些民營企業的內部管理相對比較粗放。當入罪門檻降低,日常經營中一些原本屬于違規、管理不規范的問題,可能輕易地跨入刑事的門檻。
師青正也強調,民營企業比較少對內部工作人員開展廉潔教育,一些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員工,對于什么是挪用資金、什么是職務侵占等問題,不一定有清晰的認知,“對這些企業及企業人員,要懲罰和教育預防相結合”。
呼吁避免機械司法
值得注意的是,《解釋(二)》第八條特別強調了一款規定: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量刑時,應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和情節,準確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師青正認為這一規定隱含的意思是,雖然本次司法解釋將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量刑標準予以等同,但在實際量刑時,仍然要考慮到兩類犯罪在社會危害性上有所差別,不能因為兩者量刑標準相同,就對相同金額采取同樣的量刑,避免司法機關在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機械適用該條款。
但現實真能如此理想嗎?司法實踐如何審慎適用,備受關注。
智調中心和天平調解中心聯合創始人黃應生在上述研討會上指出,在當前的司法環境和法官的習慣下,很多人可能疏于區分或者不想區分“按照”和“參照”之間有什么區別,仍然唯數額論,簡單套用這個標準,機械執法。“這可能會導致很多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判決。”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呂良彪也在前述研討會上表示,即使司法解釋本身有爭議,但如果在執行過程當中,執法人員、司法人員能夠保持應有的善意與司法的溫度等,那么很多問題都是可以避免的。
顏三忠認為,在司法適用層面,應充分發揮《解釋(二)》本身賦予的裁量空間。司法機關在“參照”數額標準時,必須嚴格、充分地對“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進行綜合考量。對于非公領域犯罪,應更多考慮其侵害法益的特定性、損失挽回的可能性等因素,在量刑上體現從寬立場,實現個案中的實質公正,避免機械司法。
還有不少學者呼吁,公開對《解釋(二)》進一步進行解釋、說明。尹少成認為,這有利于各界討論、認識與認同其規定。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的邱祖芳律師則在前述研討會上預判,針對非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后續最高檢應該與公安部門等推出更詳細的銜接相關文件。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關于《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的文件已在起草,但未知具體的發布時間。
而從更宏觀的理念層面,顏三忠還強調“應始終堅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對非公經濟領域的治理,應構建民事、行政、刑事有序銜接的多元規制體系。刑法保護應是堅實后盾,而非首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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