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近日公布,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進一步擴大可復議事項范圍,將學校開除學生學籍、對學生退學處理,不授予學位、撤銷學位等行為納入可行政復議的范圍。
這一修訂細節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學籍、學位更是與個人的升學、就業息息相關。過去,學生在對開除、退學或學位相關處理決定不服時,需要經過漫長的維權路徑。以大學生為例,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應先向學校提出申訴,再向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在校內申訴環節,因處理機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多為學校內部人員,偏向于校內自我糾錯,中立性較弱,結果也通常為維持原處分。不少中小學內部申訴機制不健全,有的甚至沒有正式委員會。而教育行政部門處理申訴結果,又因法律未明確為可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不同案由都可能影響到復議的受理與否,最后常常只能走向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雖能維權,但時間與經濟成本對普通學生而言都很高,時長動輒半年以上,另外一般僅針對處分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核,變更范圍有限。在“甘露不服暨南大學開除學籍決定案”中,當事人一路上訴、耗時5年,學校處分結果才被確認為違法,此時撤銷開除學籍決定已無實際意義。
造成這種困境的原因在于,學校作為教育管理的主體,在外部監督機制效率較低的情況下,對相關處分掌握較高的自主權。對學生個體而言,不論處分是否得當,要么被動接受,要么選擇訴訟死磕到底,二者的結果往往都將導致其接受教育、獲得學位的客觀結果大打折扣,對個人前途造成重大影響。
隨著新規的實施,行政復議這條救濟路徑不再模糊。新規第九條明確,有關開除學籍、退學處理、不受理學位申請、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都屬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作為政府自我糾錯機制,行政復議程序便捷、無需繳費且審查全面,也就是說,新規施行后,“學校內部管理行為”“不屬復議范圍”等不再是復議機關駁回的理由,學生能夠以更加清晰、高效、經濟的方式維權。從另一個角度看,這同樣能倒逼學校對重大處分決定更加審慎公正,嚴格遵守程序、審核證據并做到過罰相當。
應該說,如此規定并不意味著縱容學生違紀,而是在訴訟前給予學生一個更便捷的申訴途徑,以確保每一個事關未來的處分都正當合理、經得起法律檢驗,避免在匆忙、片面的處理中對學生人生造成重大影響。
新規施行后,還需輔之以精細化管理。例如,申訴受理機關應加強教育領域專業能力,精準把握爭議焦點,平衡雙方權益;學校與教育部門則應規范處分程序與審查標準,公正裁量,從源頭上減少爭議,節約行政資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