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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作品中流傳著這樣一句話:“江湖不是打打殺殺,江湖是人情世故。”正是因為所謂“人情社會”的影響,有些人在遇到問題的時候,第一時間就是想“托關系辦事”。尤其是在升學、落戶、安排工作、處理刑事案件等方面希望能“找關系、走捷徑”,并且相信只要對方肯收錢,就相當于承諾能辦成事,即使辦不成,錢也能退回來。而現實中,隨著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辦事”的難度越來越大,有些人遇到困難時,不思索通過正當手段解決而總想著找捷徑解決,成為了詐騙分子的狩獵目標。:一些人打著“幫忙辦事”的旗號去詐騙金錢,名為有關系,實為渾水摸魚,即使事情有進展,無非是順水人情,若事情無進展,可能會一拖再拖,被害人反而錯過了最佳時機,這便是“請托型”詐騙多年來高發的原因。
一、“請托型”詐騙的概念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請托型詐騙是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是指請托人為了實現某種目的(如落戶、工作調動、子女升學、刑事案件撈人、行政審批等合法或非法目的),請托他人找關系辦事。而受托人往往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如謊稱認識領導、虛構自身職務職權、虛構辦事能力、虛假承諾等)、隱瞞真相等方法,使請托人陷入錯誤認識,請托人基于這種錯誤認識處分財物(如支付的“辦事費”“運作費”),最終導致請托人遭受財產損失的行為。
二、如何認定“請托型”詐騙
行為人是否存在虛假承諾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請托型”詐騙案件審查的重點和難點。
1、是否虛構身份、能力
該類犯罪嫌疑人往往通過編造虛假的特殊身份,虛構自己的能力,表明自己有渠道有辦法辦理相關事項。比如虛構自己是某領導的親友、虛構自己有特定職務等,來獲取請托人的信任并收取財物。如果行為人在沒有任何可能性的情況下,對被害人虛假承諾可以能夠通過特殊關系渠道達成某些目的,并且明知自己無法履行這些承諾,那么這種行為就具有欺騙性。
2、是否推進事項進展
該類犯罪嫌疑人自己并無能力辦理請托事項,卻虛構正在為請托人辦事,請托人追問就以事情難辦、正在找關系、等待審批等各種理由敷衍推脫。如果行為人收錢后沒有其他任何動作,能夠認定其以虛構的承諾的方式騙取請托人的錢財。但如果行為人只是做一些程序性工作,不斷地找借口拖延、敷衍請托人,并未實際推進請托事項或進度推進緩慢,其采取的行動明顯不足以實現承諾的目標,行為人具有刑事“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性較大。
3、資金流向問題
對于請托人交付的財物,受托人應當用于與請托事項相關的活動,如果財物并沒有用于辦事上,而是用于個人消費、償還債務、投資其他與請托事項無關的項目,或者資金流向不明,無法證明其用于請托事項,則其具有刑事“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性較大,進一步證明了行為人的詐騙本質。
三、請托人被騙后能否通過民事訴訟追回損失
請托他人辦事往往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請托人一般會以不當得利糾紛或委托合同無效為由要求返還款項,人民法院很可能不會支持,因為請托人與被請托人之間的行為不合法,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違背公序良俗和公平秩序,且基于不法原因的給付,給付人沒有返還請求權。
例如,在(2023)遼民申9815號案中,法院指出:“本院經審查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盤山縣公安局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所作的詢問筆錄可知,案涉款項系申請人為其子因刑事犯罪通過關系尋求非正常減少刑期的部分活動經費。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花錢找關系辦事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法律所禁止的,應從源頭杜絕。基于該違法請托行為所產生的糾紛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故原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
在(2018)京0105民初15117號案中,法院認為:“本案中張某向高某山、馮某明支付的款項均系張某為尋求減輕親屬刑事處罰而請托關系時主動支付,并非誤操作所致。張某付款請托的事項違反法律,因該行為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張某據此要求二被告返還290萬元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請托他人辦事,雙方一般可形成委托合同關系,實踐中也有一些法院會支持請托人的訴請。
例如,在(2023)粵1971民初5635號案中,法院認為:“原告委托被告劉某君辦理案涉事宜的實際目的在于通過托關系等非正常途徑辦理其弟弟劉某林翻案一事,雙方雖有委托的行為,但因雙方委托事項實際屬于違法請托事項,該委托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該委托合同因違反法律而自始無效,各方無論是否對《協議書》的內容進行確認,各方之間都不能因該《協議書》而形成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案涉委托合同關系無效,被告劉某君應將收取的請托款項返還給原告,除已經返還的90萬元,被告劉某君還應向原告返還20萬元。”
在(2020)魯06民終4111號案中,被上訴人請托上訴人在刑事案件中“撈人”,法院認為:“上訴人王某偉與被上訴人馮某民、馮某某之間的委托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的事實清楚,被上訴人馮某民、馮某某給付款項不法,上訴人王某偉收取款項并實施不法行為,更屬不當。故應認定雙方均存在過錯。一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判令上訴人王某偉返還被上訴人馮某民、馮某某24萬元,并無不當。”
結語
詐騙方式與手段與時俱進、層出不窮,請托型詐騙的特殊之處在于行為人虛構了自己的身份或者虛增了自己的能量,進而使得被害人相信自己可以辦成請托事項,進而交付財物。往往找關系的結果都是“人財兩空”,更有甚者可能構成行賄罪。劉律師提醒朋友們在尋求幫助時要提高警惕,避免因輕信他人的虛假承諾而遭受經濟損失,如果遭受損失,盡快找專業律師咨詢,通過民事訴訟、刑事控告等多種方式及時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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