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之地2配置高吗|看真人裸体BBBBB|秋草莓丝瓜黄瓜榴莲色多多|真人強奷112分钟|精品一卡2卡3卡四卡新区|日本成人深夜苍井空|八十年代动画片

網易首頁 > 網易號 > 正文 申請入駐

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0
分享至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強調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抓好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貫徹實施,公正高效審理了一大批涉民營企業案件。

今年5月20日是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一周年,為展現貫徹實施法律的工作成效,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和以案釋法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本次發布的8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特點:

一是紓困賦能,精準破解民營企業發展困境。人民法院立足民營經濟發展痛點、難點問題,摒棄“一判了之”,結合企業經營現狀、行業發展前景定制個性化紓困方案,助力企業擺脫經營危機、實現良性發展。此次發布的某銀行訴某科技公司、孫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量身定制“分期還款+賬戶梯度解封”調解方案,推動形成金融機構與民營企業良性互動、協同發展的良好生態;某電器公司執行轉重整案中,人民法院通過“緩執行+預重整+府院聯動+招商引資”等組合措施,成功引入戰略投資盤活優質資產,充分彰顯司法對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發展支持與紓困賦能。

二是依法護權,全方位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嚴格踐行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精神,聚焦保護民營企業人身權、財產權,依法打擊侵權行為、糾正不當舉措,為民營企業發展筑牢法治屏障。此次發布的某汽車公司訴微博大V劉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人民法院準確界定輿論監督邊界,依法懲處惡意詆毀、侮辱企業的行為,維護民營企業名譽權;某醫藥公司訴某區衛健委、第三人某醫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通過主動函詢、現場調查等司法手段,依法核實認定了送貨單據復印件的真實性,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司法審計,順利解決政府機關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問題,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回款權;某房地產公司訴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允諾案中,人民法院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確立“行政允諾審查—履行不能認定—補償責任量化”的裁判規則,判決政府支付民營企業800余萬元補償款,依法保護企業獲得行政補償的權利;某建設公司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協議案中,人民法院結合案件實際,依法合理補償民營企業信賴利益損失,促推政府守信踐諾。

三是規范引領,推動構建公平誠信營商環境。人民法院通過案件裁判明確行為邊界,引導各類經營主體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為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此次發布的某軟件公司與某科技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背靠背”條款無效,規制大型企業利用市場優勢地位轉嫁付款風險的不當行為,切實緩解了中小軟件企業回籠資金的生存壓力。

四是創新提質,構建多元高效涉企解紛體系。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審判職能,創新解紛模式,整合解紛資源,打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涉企糾紛解決路徑,最大限度降低訴訟對民營企業經營的影響。此次發布的某進出口公司與某外商公司及其出資人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聯合貿促會,運用“商事調解+中立評估+司法確認”模式,高效化解涉外糾紛、節省企業訴訟成本,保護民營企業“出?!焙戏嘁?。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扎扎實實落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是當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重點?!狈ㄖ问亲詈玫臓I商環境,是民營經濟穩預期、強信心、促發展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問題導向,發揚釘釘子精神,認真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舉措落地、落實、落細,為推動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持續注入法治新動能。

國家發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發改民營 〔2026〕 7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宣傳解讀和貫徹實施,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和以案釋法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共同選編8件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典型案例?,F印發給你們,供參考。

國家發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0日

附件

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典型案例

(第一批)

案例一 “分期還款+賬戶梯度解封”,助力民營企業擺脫資金流動性危機——某銀行訴某科技公司、孫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二 準確界定輿論監督邊界, 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名譽權——某汽車公司訴微博大V劉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三 依法進行司法審計,推動政府機關清償拖欠的民營企業賬款——某醫藥公司訴某區衛健委、第三人某醫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 依法認定“背靠背”條款無效,規制大型企業轉嫁付款風險的不當行為——某軟件公司與某科技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

案例五 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獲得行政補償權利,助推誠信政府建設——某房地產公司訴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允諾案

案例六 依法合理補償民營企業信賴利益損失,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某建設公司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協議案

案例七 執破銜接助力被執行人破產重整,賦能民營企業重生——某電器公司執行轉重整案

案例八 “法院+貿促會”聯動解紛,保護民營企業“出?!焙戏嘁?/strong>——某進出口公司與某外商公司及其出資人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一

“分期還款+賬戶梯度解封”,助力民營企業擺脫資金流動性危機

——某銀行訴某科技公司、孫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

金融債權 分期還款 賬戶梯度解封 協同解紛

【案例摘要】

在某民營科技公司貸款逾期被某銀行起訴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北京金融法院依托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室,引入營商環境專家協同研判,識別企業的紓困價值,摒棄“一判了之”,量身定制“分期還款+賬戶梯度解封”調解方案,促成各方達成協議,企業分期履約,賬戶同步解封,成功擺脫經營危機。本案處理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五十五條有關規定精神,創新調解方式,推動金融機構提高服務民營企業的水平,增強信貸供給與企業資金需求的適配性。

【具體內容】

2023年,某科技公司與某銀行簽訂《綜合授信合同》,約定銀行向科技公司提供1200萬元綜合授信額度。同年11月6日,雙方簽訂《單位借款憑證(借據)》,科技公司向銀行借款600萬元,約定了借款利率、到期日等核心條款,兩名保證人就案涉借款簽訂《保證合同》,為該筆債務提供擔保。合同簽訂后,銀行依約將600萬元貸款發放至科技公司賬戶。后科技公司因流動資金周轉困難,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銀行遂將科技公司及保證人訴至一審法院。該院經審理判決科技公司償還銀行欠付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及律師費,保證人承擔相應保證責任??萍脊静环粚徟袥Q上訴。

北京金融法院二審全面核查案件背景、精準研判科技公司經營現狀,充分考量企業短期資金周轉困難的現實困境,以及對區域科技創新、綠色轉型、就業穩定的重要意義,遂引入營商環境工作室解紛機制,由法官與營商環境專家協同發力,為雙方量身定制“分期還款+賬戶梯度解封”的個性化調解方案。雙方約定科技公司按約分期履行還款義務,銀行根據還款進度依次解封企業相應賬戶,實現還款履約與企業資金流動性改善的有序銜接。最終,科技公司按調解協議逐步履行還款義務,銀行債權得到穩定保障,企業賬戶逐步解封后恢復正常資金流轉,成功擺脫經營危機,重回發展正軌。

【典型意義】

本案中北京金融法院通過全面核查企業經營現狀、行業發展前景,精準認定某科技公司具有挽救價值,決定開展司法裁判與企業紓困相結合的調解工作。依托北京金融法院與北京市工商聯聯合設立的營商環境工作室,整合法官專業司法能力與營商環境專家行業研判優勢,綜合運用“市場精準評估+企業全力自救+投融資他救”解紛模式,量身定制個性化的“分期還款+賬戶梯度解封”調解方案,既依法保護金融債權,又有效緩解了企業資金周轉壓力。

案例二

準確界定輿論監督邊界,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名譽權

——某汽車公司訴微博大V劉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關鍵詞】

網絡侵權 輿論監督 侮辱性 名譽權

【案例摘要】

某微博大V在微博中發布大量針對某知名新能源車企的負面評價和惡意詆毀、侮辱內容,嚴重侵害車企名譽權,車企依法提起訴訟。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相關博文涉及車企投資人、高管、產品,從整體考量均指向該車企;博文內容缺乏證據證實,帶有強烈侮辱意味,已超出監督評價的合理范圍,構成對車企名譽權的侵犯。據此判令微博大V刪除相關微博,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等。本案深度契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即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傳播渠道,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惡意侵害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

【具體內容】

原告某汽車公司是新能源汽車行業內一家從事汽車及相關零部件技術開發等經營活動的知名企業。被告劉某系新浪微博大V,微博身份認證為:汽車達人、微博汽車視頻博主,擁有大量粉絲。為博取流量等不當目的,被告劉某在一年時間內,持續、密集發布了180余條與原告直接、間接相關的微博,內容包括被告認為原告騙取被告策劃方案、原告車輛存在質量缺陷等,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原告訴至法院,主張被告行為侵犯其名譽權,要求判令被告刪除相關微博、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微博內容涉及原告某汽車公司的高管、投資人、產品等,與原告的產品、服務、整體形象存在緊密聯系,網民閱讀時能直接與原告產生關聯,從整體考量,原告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微博內容雖有少量關于騙取策劃方案、車輛存在質量問題的內容,但被告未就此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博文中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經超出監督、評價的合理范圍,確有侮辱、詆毀原告的故意??剂堪l布言論的密集性、持續性,這一行為整體上已經構成對原告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會綜合評價,導致原告的名譽權受損。被告作為專業車評人,在微博平臺擁有大量粉絲,更應當審慎使用其作為微博大V的影響力,以更專業的方式進行表達。據此,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判令被告刪除相關微博,在微博公開賠禮道歉并置頂90日,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及費用合計40萬余元。

【典型意義】

案例明確當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通過行為人言論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事實,能夠知悉行為指向的是特定的民事主體,受害人有權提起訴訟。行為人通過互聯網傳播渠道,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超出網絡用語合理范圍的邊界,貶損經營主體及其經營者名譽的,應該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責任。本案涉及網絡輿論監督與侵害名譽權的邊界認定問題,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參考意義,有助于加強涉企網絡言論治理,維護網絡空間公共秩序,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案例三

依法進行司法審計,推動政府機關清償拖欠的民營企業賬款

——某醫藥公司訴某區衛健委、第三人某醫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

拖欠賬款 政府審計 司法審計 結算依據

【案例摘要】

某區衛健委與某醫藥公司約定雙方交易以政府審計為結算依據,但后續以原始票據缺失且政府審計未完成為由拖欠貨款。對此,人民法院通過四次發函、現場調查等方式核定票據真實性,并認定案涉政府審計與雙方訴爭事實的關聯性不明確、審計期限亦不明確,在此情形下如仍適用該約定,則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即“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遂準許某醫藥公司申請的司法審計,并據此裁判某區衛健委向某醫藥公司支付貨款2696萬余元,雙方均服判息訴,并已達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協議。

【具體內容】

2023年6月,某醫藥公司與某區衛健委就前期供貨及往來賬款進行對賬,明確某區衛健委欠付賬款金額3540萬余元,某區衛健委在《往來賬對賬函》上加蓋公章并載明“數額證明無誤,最終以某區審計局審計結果為準”。某醫藥公司多次催要貨款無果,遂訴至湖北省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要求某區衛健委支付貨款及利息。

案件審理過程中,某區衛健委以政府審計結果尚未出具故付款條件未成就為由拒絕向某醫藥公司支付貨款,并以某醫藥公司提供送貨單據并非原件為由拒絕認可證據真實性。為查清案件事實,湖北省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四次向政府機關發函,并派員赴外省核實,最終確認某醫藥公司所持送貨單據復印件的真實性。

湖北省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雖然某區衛健委與某醫藥公司約定結算數額以某區審計局審計結果為準,但該區審計局正在進行的審計與本案關聯性不明確、審計期限亦不明確,案涉交易完成已近三年,作為結算條件的政府審計仍未完成。如機械適用雙方結算約定,則無異于變相強制要求民營企業以政府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可能導致貨款處于無限期拖欠狀態,不利于民營企業賬款獲得及時支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七條關于政府機關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規定,故依法準許某醫藥公司提出的司法審計申請。綜合考慮司法審計結果、已付款情況、約定的結算條件等因素,判令某區衛健委向某醫藥公司支付貨款2600余萬元。該案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判決生效后,某醫藥公司與某區衛健委達成分期還款的執行和解協議,首期款項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義】

本案中,某醫藥公司因未持有送貨單據原件舉證困難,某區衛健委則堅持以政府審計結果作為付款依據,雙方各執一詞。為推動糾紛解決,人民法院通過主動函詢、現場調查等司法手段,核實認定了送貨單據復印件的真實性,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司法審計,及時作出裁判,順利解決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問題。案例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關于賬款支付剛性條款,有利于提振經營主體信心,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案例四

依法認定“背靠背”條款無效,規制大型企業轉嫁付款風險的不當行為

——某軟件公司與某科技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

市場優勢地位 “背靠背”條款 拖欠賬款 中小企業

【案例摘要】

某大型上市企業承包軟件開發項目后,分包給某中小企業,約定付款條件為“收到上游企業款項”、“整體項目通過驗收、結算、審計”,并以上述約定付款條件未滿足為由,長期拖欠下游的中小企業款項。人民法院堅持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原則,依法認定上述“背靠背”條款內容作為付款條件無效。案例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八條關于大型企業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民營企業支付賬款條件的規定,嚴格規制企業“以大欺小”,切實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具體內容】

案外人某云計算公司將其承包的計算機軟件開發項目的部分項目分包給某軟件公司。2020年1月,某軟件公司又將其承接項目中的一子項目再分包給某科技公司,并與之簽訂涉案軟件開發合同。其中,某軟件公司是大型上市企業,而某科技公司為中小企業。某科技公司完成了該子項目的開發,且于2022年12月通過驗收,但某軟件公司以涉案軟件開發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某云計算公司向某軟件公司支付軟件相關款項”以及“整體項目通過驗收、結算、審計”均未滿足為由,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合同金額25%的預付款。某科技公司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軟件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一審法院判決某軟件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500余萬元合同尾款及相應違約金。某軟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軟件開發合同中關于以某云計算公司向某軟件公司支付相關款項,且整體項目通過驗收、結算、審計為附加付款條件的約定,均屬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的“背靠背”條款,違反了公平、誠信以及合同相對性原則,限制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損害公共利益,應給予否定性評價。本案中將某云計算公司先行向某軟件公司支付款項作為付款前提的約定不能認定為有效的付款條件。整體項目驗收、結算、審計條款與涉案子項目亦無特定關聯,整體項目的驗收、結算、審計超出了單項項目承包人某科技公司所能支配的范圍。在某科技公司負責的項目完成后五年整體項目都未能通過驗收、結算、審計,明顯超過合理期限。在此情形下,某軟件公司應當根據某科技公司完成合同的情況支付相應款項,而非無限期拖延付款。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制“以大欺小”、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對“背靠背”條款作出否定性評價,有效規制了大型企業利用市場優勢地位轉嫁付款風險的不當行為,切實緩解了中小軟件企業回籠資金的生存壓力,為實現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筑起堅實法治屏障。

案例五

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獲得行政補償權利,助推誠信政府建設

——某房地產公司訴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允諾案

【關鍵詞】

營商環境 行政允諾 行政補償 誠信政府

【案例摘要】

某市政府會議紀要同意某房地產公司就征地補償問題與群眾達成協議,由某房地產公司增加補償,額外增加的補償費用、經濟損失由政府部門在土地出讓、容積率等政策上給予該公司優惠、補償。某房地產公司據此方案向群眾支付增加的補償費用,但政府允諾的補償未能全部“兌現”。某房地產公司以政府未履行會議紀要允諾的補償義務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法院均未支持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審中首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政府向房地產公司支付800余萬元補償。

【具體內容】

2010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2010〕49號會議紀要,同意某房地產公司就案涉地塊補償問題與被征地群眾達成協議,由某房地產公司在原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補償。某房地產公司額外增加的補償費用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某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土地出讓、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補償。2012年4月,某房地產公司和被征地群眾達成調解協議,某市政府在調解協議上加蓋印章。后某房地產公司以某市政府未履行會議紀要允諾的補償義務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某市政府支付其墊付的征地補償款、青苗補償費和占用資金成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培育誠信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行政機關應當守信踐諾,營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本案中,某市政府在〔2010〕49號會議紀要作出后,積極創造條件,努力兌現出讓40畝土地、調整容積率等行政允諾,值得充分肯定。但在〔2010〕49號會議紀要允諾的“在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補償”這一內容,事實上無法履行的情況下,某市政府未能從更好樹立法治政府、誠信政府與服務型政府形象、進一步推進本地區法治環境、營商環境建設的角度出發,積極與某房地產公司協商溝通,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就某房地產公司受到的損失承擔一定補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民營經濟組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案涉損失形成的背景、原因、雙方責任大小等因素并結合案涉房地產項目的利潤等情況,判令某市政府一方承擔案涉1682萬元損失的一半,即841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個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進行裁判的行政案件。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從維護政府誠信、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行政機關未能履行行政允諾、又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行為進行評價和規制,確立“行政允諾審查—履行不能認定—補償責任量化”的裁判規則,充分體現法院以司法審判踐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讓廣大民營企業吃下定心丸、安心謀發展。

案例六

依法合理補償民營企業信賴利益損失,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某建設公司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協議案

【關鍵詞】

部分條款無效 信賴利益 守信踐諾 依法合理補償

【案例摘要】

某地方政府和某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設置的利益分配條款依法被認定無效,但合作協議的其他條款未違反法律規定,且已實際履行。合作項目因政策原因終止后,雙方未就企業簽訂及履行《合作協議書》產生的信賴利益補償達成一致意見,政府亦未按照一審法院生效判決要求對企業作出賠償或補償決定,企業為此訴諸法院。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十八條、第七十條規定精神,綜合具體案情,酌定政府應當依法合理補償企業信賴利益損失,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促推政府守信踐諾。

【具體內容】

2007年4月某區政府與某建設公司就合作開發建設某項目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雙方按照“政府主導、企業經營、市場運作、利益分享、實現雙贏”的合作原則,政府將開發建設項目的土地前期開發工作委托給某建設公司負責投資建設;在完成前期開發工作后,政府按照雙方約定的利潤分配辦法從土地出讓收入中給予回報。《合作協議書》簽訂后,某建設公司按協議開展了前期土地開發工作。

2016年因政策變化等因素,各方協議對合作項目提前清盤結算,成立項目開發成本清算審核小組進行審核,出具《建設項目開發成本審核查證報告》,并簽訂《協議書》,審核確認開發綜合成本。同時,《協議書》約定:除《合作協議書》中的利益分配條款由法院依法審判外,《合作協議書》的其他內容自動終止。2021年1月,某建設公司就《協議書》所涉利益分配問題提起訴訟。

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合作協議書》利益分配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和國家財政制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被確認為無效條款,某建設公司不存在依該條款計算而享有的履行利益。某建設公司主張參照該條款計算其損失予以補償缺乏法律依據,但雙方于2007年4月簽訂的《合作協議書》除利益分配條款無效外,其余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且已實際履行,民營企業在簽訂合同并履行時的合理利益預期應予保護。2016年6月簽訂的《協議書》及《建設項目開發成本審核查證報告》未涉及原告利益補償。故,一審法院結合《合作協議書》的內容,原告開展的主要工作,參照合作協議終止時建筑企業實際運營情況,酌定某區政府向某建設公司支付補償款人民幣4300余萬元,駁回某建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區政府對合作協議部分條款無效具有主要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或合理的補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規定精神,政府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石,政府的承諾是法治化營商環境中最硬的“軟實力”,行政機關相較于普通經營主體,理應具備更高的法律認知與審慎義務。涉案合作協議的利益分配條款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被認定無效,某建設公司負有一定責任,但某區政府作為行政主體,明知法律禁止仍簽訂上述條款,對利益分配條款無效負有主要責任,其后,又未能依照生效行政判決要求,妥善處理合作協議無效后的相關事宜,依法應合理補償某建設公司基于合作協議履行產生的信賴利益損失。原審法院綜合考量本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的補償金額并無不當,遂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行政協議部分條款無效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未簡單止步于合法性審查,而是根據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規定精神,深入考量企業基于對政府誠信和協議履行產生的信賴利益。在確認政府對行政協議部分條款無效具有主要過錯的前提下,結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簽訂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依法合理補償企業的信賴利益損失。本案向社會昭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權必須恪守誠實信用,不得損害經營主體基于政府承諾形成的合理信賴利益,應積極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七

執破銜接助力被執行人破產重整,賦能民營企業重生

——某電器公司執行轉重整案

【關鍵詞】

投資融資促進 盤活資產 執破銜接 重整價值識別

【案例摘要】

某電器公司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實際控制人于2024年1月意外離世,企業陷入債務危機,負債7000余萬元,資產被輪候查封、資金鏈斷裂、企業停產。江蘇省宿遷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積極推動司法判決執行與破產制度有機銜接,對有重整價值的“有產可破”企業依法重整、保留企業核心資產,依法建議并引導企業啟動預重整程序,通過“緩執行+預重整+府院聯動+招商引資”等組合措施,成功引入戰略投資盤活資產,企業全面復產。該案重整成功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十八條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多種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的立法宗旨。

【具體內容】

某電器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總投資2億元,占地近百畝,主營家用電器及配件生產銷售,擁有完整的生產線、穩定的銷售渠道與成熟的品牌,系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連續多年入選“中國洗衣機十大品牌”,具備良好的市場基礎與發展潛力。2024年1月,企業實際控制人意外離世,迅速引發債務、經營、信用三重危機,企業負債7000余萬元,土地廠房、機器設備、銀行賬戶被多家法院輪候查封凍結,供應商集中起訴、債權人上門催債并引發集體信訪,資金鏈徹底斷裂,企業被迫全面停產,220余名職工面臨失業,優質產能瀕臨閑置。

江蘇省宿遷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在辦理該企業系列執行案件時,貫徹規范文明執行理念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平等保護精神,經全面研判確認,企業危機由偶發事件導致,核心資產完好、市場渠道穩定,具備顯著重整價值與挽救可行性。法院及時向企業、債權人釋明重整制度優勢與法律政策,主動建議并引導企業依法啟動預重整程序,為危困民營企業爭取寶貴重生窗口期。

為確保重整順利推進,江蘇省宿遷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統籌運用法治化、市場化手段打出組合拳:一是依法暫緩強制執行,協調解除不必要的查封凍結,防止資產低價處置導致企業價值貶損,保留完整生產要素;二是搭建債權人、債務人、投資人三方溝通平臺,規范預重整流程,制定合理償債方案,凝聚各方重整共識;三是強化府院聯動機制,聯合屬地政府、招商、信訪等部門,統籌債務協調、信用修復、要素保障與風險穩控;四是公開招募戰略投資人,成功引入外部資金,優化企業治理與債務結構,在保留企業主體、品牌與職工隊伍基礎上實現輕裝重啟。

2025年6月,某電器公司全面恢復生產,月產值超兩千萬元;普通債權人受償率高達93%,債權得到高效保障;220余名職工全部返崗就業,企業信用與供應鏈合作關系得到有效修復,實現從停產危困到良性運營的實質性重生,有效維護了市場秩序、職工權益與社會穩定。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貫徹民營經濟促進法,通過司法程序保護民營經濟的典型樣本。執行法院把穩就業、穩企業、穩市場、穩預期作為執破銜接機制的重要出發點和落腳點,主動識別重整價值,在保留企業核心資產的情況下引導啟動預重整。通過府院聯動與市場化招商引資,有效盤活優質資產、促進投資融資、穩定就業崗位,實現企業重生、債權清償、職工穩崗、產業鏈安全等多重效果,充分彰顯司法對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發展支持與紓困賦能,為人民法院服務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可復制的實踐經驗。

案例八

“法院+貿促會”聯動解紛,保護民營企業“出?!焙戏嘁?/strong>

——某進出口公司與某外商公司及其出資人買賣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

服務保障 海外權益保護 涉外商事調解 “法院+貿促會”聯動

【案例摘要】

在某進出口公司與某外商公司及其出資人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聯合嘉興貿促會,依托“商事調解+中立評估+司法確認”涉外商事多元解紛機制,法官與中立調解員協同發力,破除語言不通、跨國交易等難題,僅用時3天便妥善化解糾紛,并經司法確認賦予強制執行力,為當事人節省訴訟成本10萬余元,讓中外當事人同享中國司法服務的效率與溫度。該案的成功化解充分體現了涉外商事糾紛專業型訴調對接機制的獨特價值,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七條關于完善民營企業海外利益保障機制提供了案例注解。

【具體內容】

某埃及商人獨資設立了某外商公司,常年向浙江桐鄉市某進出口公司采購沙發布。雙方對賬確認尚有15萬余美元未結清,某外商公司向某進出口公司出具欠條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付清。然而其付款期限屆滿,仍未清償貨款。溝通未果后,某進出口公司遂將某外商公司及其獨資股東起訴至桐鄉市法院,要求付清貨款。

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經調查發現,當事雙方已建立長期穩定的業務關系,有較好的合作基礎,除該筆貨款外,其他交易并無爭議。且某外商公司系因臨時出現資金周轉困難,并非有意拖欠貨款,存在良好的調解基礎。若采用調解方式,既能免去聘請翻譯人員的高額費用,又能避免涉外糾紛訴訟流程過長等問題,最大限度減少訴訟對雙方經營產生的影響,也有利于修復商業友誼,為雙方后續合作創造更大可能。

在征得雙方同意后,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聯合嘉興市貿促會,迅速啟用涉外商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選定具有10余年外貿工作經驗且英語流利的調解員參與調解,并第一時間組建調解微信群為三方溝通搭建橋梁。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從中立的角度評估案件的優勢、劣勢,協助作出專業的中立評估意見,引導雙方深度考慮后續的貿易合作;法官從法律角度進行指導、補充、釋明,最終推動雙方就具體償付金額、還款期限達成調解合意:某進出口公司同意減讓部分貨款,某外商公司承諾在4個月內分三期支付貨款。針對某進出口公司對外商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的擔憂,調解協議中也增設了履行制約條款,并申請通過法院的司法確認程序賦予強制執行力。雙方握手言和,表示未來將繼續密切合作。當日,外商公司即按約支付了首期貨款。

【典型意義】

國際貿易中,合同糾紛屢見不鮮。該案件依托“法院+貿促會”聯動機制,通過“商事調解+中立評估+司法確認”模式,高效化解涉外商事糾紛,不僅為企業節省了成本、減輕了訴累,也促進了企業的共商共贏,更體現了涉外商事糾紛專業型訴調對接機制的獨特價值,為解決類似糾紛提供了可借鑒的途徑。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incentive-icons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法院重要司法信息
2095文章數 533關注度
往期回顧 全部

專題推薦

洞天福地 花海畢節 山水饋贈里的“詩與遠方

無障礙瀏覽 進入關懷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