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鬧事就有理!”河南羅山,男子住房碰到拆遷,但房屋被認定為違建,因未與政府達成補償協議,男子拒不接受安排,面臨前來拆除的工作人員時,男子將家中液化氣罐搬至二樓樓頂,并聲稱“誰拆房就點燃氣罐同歸于盡”,最終結局令人唏噓!
(案例來源: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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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年,河南省羅山縣大邵洼區域啟動棚戶區改造,村民何小東的房屋因超建被納入拆遷范圍。何小東持有1999年核發的《村鎮建設許可證》,審批面積146平方米,但實際建成面積達613.52平方米,超建467.52平方米。因與政府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雙方矛盾逐漸激化。
同年6月30日,羅山縣住建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認定超建部分為違建,限何小東7日內自行拆除,逾期將強制執行。何小東拒簽文書,亦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8月3日,住建局發布強拆公告;8月4日,再次送達《催告書》,何小東仍拒絕配合。
8月20日下午,羅山縣住建局、國土局等多部門組織200余人,攜帶挖掘機準備對何小東的超建房屋實施強制拆除。此時,何小東將家中液化氣罐搬至二樓樓頂,以“誰拆房就點燃氣罐同歸于盡”相威脅,并多次向樓下扔磚塊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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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他兩次打開氣罐閥門,用打火機點燃液化氣(火焰燃燒片刻后關閉),導致現場工作人員及圍觀群眾陷入恐慌,強拆工作被迫終止。
事后查明,案發時何小東房屋周邊環境復雜:北側13米處為有人居住的蔡宏明家,西側11.3米為世序西路,路西是盛世新村小區,南側為拆遷區,東側35.2米處有未搬遷的田成義家。現場除200余名執法人員外,還有數百名圍觀群眾,最近的施工人員距樓頂僅數米。
11月,何小東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庭審中,何小東辯稱“僅點燃一次”“為保護合法財產”,辯護人提出“強拆違法屬正當防衛”“液化氣罐提取鑒定程序違法”等無罪意見。
法院經審理發現,羅山縣住建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因程序重大違法,已于2018年12月被平橋區法院判決撤銷;公安機關提取液化氣罐時未制作扣押筆錄,送檢程序亦存在瑕疵,相關檢驗報告被排除。
但法院同時認定,液化氣屬危險化學品,何小東在人員密集場所點燃氣罐的行為,已對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安全構成威脅。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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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公民對抗違法強拆”與“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從法律視角看,需厘清4個關鍵問題:
(一)強拆程序違法,能否成為“暴力抗法”的理由?
法院雖認定羅山縣住建局的強拆決定因程序違法被撤銷,強拆行為本身亦被后續判決確認違法,但這僅意味著行政機關需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不能以此否定刑事犯罪的成立。
根據《刑法》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質是“危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安全”,只要行為具有現實危險性,即便維權動機合理,也不能阻卻刑事違法性。
(二)“點燃液化氣罐”為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何小東的行為符合該罪的兩個核心要件:一是行為危險性,液化氣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在人員密集的拆遷現場點燃,可能引發爆炸或大面積燃燒,對周邊居民、執法人員及圍觀群眾構成現實威脅;二是對象不特定性,現場200余名工作人員及數百名群眾均處于危險范圍內,而非針對特定個人。即便氣罐未實際爆炸,只要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構成犯罪(未遂或中止)。
(三)程序違法的證據排除,為何未影響定罪?
辯護人提出液化氣罐提取、鑒定程序違法,法院雖采納該意見并排除檢驗報告,但現場視頻、證人證言已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何小東實施了“點燃液化氣罐”的行為,且現場環境具備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觀條件。程序違法僅影響單個證據的效力,不必然導致全案無罪。
(四)“犯罪中止”如何減輕刑罰?
何小東在樓頂點燃氣罐后,未將其扔向樓下人群,而是自行關閉閥門,法院認定其“自動放棄犯罪”,構成《刑法》第二十四條的“犯罪中止”。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中止”(未將點燃的氣罐扔向人群)、“執法部門程序違法”等情節,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何小東有期徒刑一年。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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