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師 李晶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親友之間的臨時周轉、鄰里之間的應急相助、小微企業之間的資金調劑,都屬于民間借貸。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在此列。
一個民間借貸行為要想獲得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件。
比如說行為主體,如果借貸雙方都是自然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基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達成借款協議,并且借款用于合法生活消費或生產經營,一般就被認定是合法借貸。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口頭約定也可以構成合法的借貸關系,而且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是簽訂時成立,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再比如資金來源的合法性要求。合法的民間借貸要求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如果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會被認定為無效。
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邊界的核心,是關于利率的約定。法律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個四倍的規則,是合法利率的天花板和法律紅線。當然,如果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會視為沒有利息。
大家都知道,既然是法律紅線,那逾越了就是違法。但是在社會實踐中,事情往往不那么簡單。一些出借人會通過各種名目來規避法律的約束,例如以居間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名義變相收取高額費用,或者以利滾利的方式將利息計入本金重新計算利息。這些隱形高息的手法,同樣為法律所禁止。還有一種更隱蔽的做法,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高額違約金,而利息與違約金合計之后,遠遠超出四倍的司法保護上限,好在法律對這種行為也明確作了禁止性的規定。
除了利率紅線外,法律還明確列舉了若干種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這些情形構成了民間借貸合法性的另一道防線。
借貸行為不合法,帶來的法律后果有時候不僅僅是合同無效,嚴重的可能會觸犯刑法,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高利轉貸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都可能與借貸活動產生交集。
這里要注意,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如果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獨立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這是因為,刑事責任的追究與民事合同效力的判斷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不能簡單地以一方構成犯罪為理由,輕易地否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否有效應當按照民事法律規則來判斷。
當然,合同效力也不是完全獨立于刑事認定。例如,如果民間借貸行為經生效刑事判決認定屬于集資詐騙犯罪的一部分,由于集資詐騙行為違反法律關于國家特許經營的強制性規定,危害金融安全,借款合同會依法認定無效。
所以,在實踐中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說明:本文參考的法律條文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第六百七十九條、第六百八十條;《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九民紀要》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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