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公交車緊急剎車摔傷,向誰索要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在公交車緊急剎車摔傷的案件中,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與乘客之間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自乘客刷卡、投幣或者掃碼上車時起,客運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公交公司就負有將乘客安全運輸到目的地的義務。即使緊急剎車是為了避免交通事故,公交公司也不能以此為由免除其對乘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緊急剎車是由于公交司機操作不當、超速行駛、跟車過近等原因造成的,公交公司當然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緊急剎車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比如其他車輛違章變道、行人闖紅燈橫穿馬路等,乘客仍然可以選擇向公交公司主張賠償,公交公司賠償后,有權向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
二、公交公司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公交公司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傷亡是由于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如果乘客本身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在公交車緊急剎車時因自身疾病發作而受傷或者死亡,公交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緊急剎車誘發了乘客的疾病,導致病情加重,公交公司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二,傷亡是由于乘客的故意造成的。如果乘客故意跳車、自殘或者碰瓷,導致自己受傷,公交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傷亡是由于乘客的重大過失造成的。如果乘客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沒有站穩扶好,或者將身體部位伸出窗外,或者在車內追逐打鬧,導致自己在緊急剎車時受傷,公交公司可以減輕賠償責任。第四,如果緊急剎車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比如地震、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公交公司也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第五,如果緊急剎車是為了避免正在發生的危險,屬于緊急避險行為,并且緊急避險措施得當,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那么公交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三、因公交車緊急剎車摔傷,可以主張哪些賠償項目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此外,如果傷者因受傷遭受了嚴重的精神痛苦,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身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填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使受害人的利益恢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上述賠償項目涵蓋了受害人因受傷所遭受的全部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全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法律對各項賠償費用的計算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確保了賠償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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