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公布《公安機關電子數據取證規則(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安部就《公安機關電子數據取證規則(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作為長期關注法治建設的“前律師”,我在研讀全文后,深感這不僅僅是一份技術規范,更是一道關乎我們每個人數字權利的“分水嶺”。
曾幾何時,“搜查”意味著警察出示證件,打開你家的一個抽屜,尋找特定的贓物。
但在今天,當你交出手機、電腦解鎖密碼的那一刻,執法機關面對的不再是一個抽屜,而是一座儲藏了你數年生活軌跡、親密關系、健康狀況乃至思想表達的“數字倉庫”。
問題是,現有的規則,跟得上技術的腳步嗎?
在實務中,我們常看到一種現象,為了查找一條聊天記錄,警方動輒對整個手機進行“全盤鏡像”——也就是俗稱的“全量拷貝”。
這意味著,你與愛人(戀人)的私密照片、你與醫生的病情溝通、你未完成的書稿、你對工作的吐槽,統統被打包帶走。
這合理嗎?這合法嗎?
手機、電腦、云端,本質上就是當代公民的“數字住宅”。 進入這個空間,應當比進入傳統住宅更加審慎。
基于此,我已向公安部提交了九點正式修改建議,但核心在于四點:
第一,禁止“無差別掃蕩”,確立“最小必要”原則。
電子數據不是垃圾場,不能拿著大鏟子一通亂挖。取證必須精準打擊,明確時間、明確對象、明確關鍵詞。除非極端例外情況,嚴禁對整個設備進行無差別的全量提取。
第二,發放“數字搜查令”,升級審批門檻。
進入物理房屋需要搜查證,進入數字房屋同樣需要專門的《電子數據搜查令》。而且,這張令狀不能只寫“搜查某某手機”,必須寫明要查什么、查多久、為什么查,拒絕模糊不清的“空白支票”。
第三,設置“數據保質期”,建立強制銷毀機制。
很多當事人最擔心的是案子結了,隱私數據卻還在警察的硬盤里怎么辦?
為此,我建議引入“30天銷毀期”——與案件無關的數據,必須在30天內刪除或匿名化。不能因為一次偵查,就把公民的一生都變成“檔案”。
第四,打通“救濟通道”,確立非法證據排除。
如果辦案人員違規亂翻,甚至利用職權窺探隱私、販賣數據,該怎么辦?
除了追究刑事責任,最關鍵的是違法獲取的數據,一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只有讓違規者“竹籃打水一場空”,才能震懾權力的任性。
技術是中性的,但使用技術的人必須有敬畏。
我們支持辦案機關利用科技手段打擊犯罪,但這絕不能成為突破法治底線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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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法者擁有了“上帝視角”的技術能力時,法律必須筑起更高的堤壩,防止權力的洪水淹沒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部好的《電子數據取證規則》,應當是天平,而不是刀鋒。 它既要幫助正義之神找到真相,也要為無辜者擋住無端的侵擾。
目前,該規則的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6年6月21日。
無論你是法律同行還是普通網民,都歡迎關注此次修法,共同守護我們的“數字家園”。
附:
關于《公安機關電子數據取證規則(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建議
公安部:
近日,公安部公布《公安機關電子數據取證規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隨著電子設備和互聯網技術廣泛應用,電子數據已經成為案件偵辦中的重要證據類型,制定統一、規范的電子數據取證規則十分必要。
本人認真研讀文本后認為,電子數據取證工作,既要保障刑事、行政案件偵查辦案效能,更需恪守法治底線,嚴格保護公民法定基本權利。取證行為直接關聯公民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個人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益,也關乎公民人格尊嚴與數字生活安寧。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明確電子數據取證嚴格恪守最小必要原則
電子數據載體存儲內容兼具關聯性與私密性,手機、計算機、電子郵箱、社交賬號內,除涉案線索與證據外,還包含大量無關私人生活、工作資料、社交往來、個人思想表達等非涉案信息。
建議增設條款:公安機關提取、固定、調取電子數據,僅限收集與案件事實存在直接、實質關聯的數據,全程遵循最小必要原則。嚴禁超出辦案實際需求,對電子設備、網絡賬號開展無差別、全覆蓋式批量提取與檢索,杜絕借偵查職權不當侵入公民私人數字空間。
二、獨立設立電子數據專項搜查審批程序
現行法律對人身、住宅、實物搜查均設置法定審批與憑證要求,但電子數據搜查尚未形成獨立規范流程。數字載體承載的信息體量、隱私密度遠超傳統實物,調取登錄個人電子賬號、查閱存儲內容,等同于進入公民私人數字居所,理應適用同等嚴格的審批標準。
建議增設條款:針對個人手機、臺式及便攜計算機、電子郵箱、云存儲、社交賬號等電子數據載體開展搜查、提取、整體復制操作的,必須履行單獨專項審批手續,出具制式電子數據搜查法律文書,清晰載明搜查主體、對象、調取范圍、辦案目的、起止時間及事實依據,不得以通用辦案措施規避電子取證專屬審批流程。
三、嚴格限定電子數據提取范圍、留存時限
實務中存在直接全盤拷貝電子設備全部數據的操作模式,海量無關照片、影音文件、私人文檔、日常閑聊記錄一并被留存,大幅侵害公民隱私權益。同時數據留存期限無明確約束,易造成信息長期擱置存檔。
建議增設條款:取證階段應當預先劃定調取數據類別、時間區間、關聯事項邊界。因案情特殊確需整體封存復制載體數據的,必須書面說明正當理由;數據篩查核驗過程中,第一時間甄別、隔離無關信息。嚴格設定電子數據留存最長時限,案件辦結、證據固定完畢后,不得無期限留存、歸檔無關電子數據。
四、建立無關數據分級刪除銷毀、數據脫敏與臺賬管理制度
辦案調取的電子數據中,大量內容經核查與案件無任何關聯,若長期存儲保管、全員可見、隨意流轉,存在嚴重的信息泄露、隱私濫用風險。在無關數據徹底刪除銷毀前,應當建立辦案全程數據脫敏機制,嚴控非涉案隱私的知悉范圍。
建議增設條款:公安機關在電子數據篩查、審核、內部流轉、集體研判全過程中,應當對已甄別確認的非涉案隱私內容、無關個人信息、私密通信記錄采取強制脫敏處理,采取屏蔽、隱藏、局部加密方式,嚴禁辦案人員隨意查閱、截圖、傳播、留存無關私密數據,防止批量取證帶來的隱私擴散風險。經審查確認與案件無關,或是案件法定程序終結后不再具備留存價值的電子數據,辦案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統一刪除、徹底銷毀,同步制作完整處置臺賬,留存操作人員、處置時間、數據范圍等備案記錄。案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依規申請查詢自身相關電子數據的調取、保管、處置情況。
五、強化公民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專項程序保護
我國憲法明確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一對一社交聊天、往來郵件、私密語音視頻等通信信息,屬于核心受保護權利范疇,不能等同于普通電子數據處理。
建議增設條款:調取公民各類私密通信數據,僅限滿足案件偵查必要限度;辦案人員僅可核查涉案關聯通信內容,嚴禁翻閱、查閱、復制、留存、利用無關私密通信信息。非因法定重罪偵查需要,不得批量調取普通公民日常通信記錄。
六、新增網絡平臺云端數據調取約束條款
當下多數數據存儲于第三方網絡服務器,辦案機關常態化向平臺調取賬號數據、瀏覽記錄、軌跡信息,該類遠程取證同樣需要劃定權力邊界。
建議增設條款:向互聯網服務運營商、云服務平臺調取公民存儲數據、賬號行為信息時,應當出具合法辦案文書,明確調取條目,禁止籠統要求提交用戶全部后臺數據;平臺亦有權拒絕超出法定范圍的數據調取申請。
七、增設當事人異議與權利救濟途徑
取證過程中當事人對調取范圍、取證程序存有異議的,應當賦予合法申辯渠道,保障當事人能夠主張自身合法權益。
建議增設條款:電子數據取證實施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取證行為超出法定范圍、違反程序規定的,可以當場提出書面異議。辦案機關應當對異議內容予以登記核查,核查結果及時向當事人反饋。
八、完善違法取證追責與非法證據排除機制
取證權力必須劃定約束紅線,程序違法獲取的數據,不應具備證據法律效力,同時追責違規辦案行為。
建議增設條款:辦案人員違反規則規定,超范圍提取、違規留存、私自查閱泄露無關隱私數據,或是違規濫用電子數據的,依規給予政務、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電子數據,無法補正且影響公正辦案的,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依據;取證程序存在輕微瑕疵的,需限期完成補正說明。
九、區分主體實行差異化審慎取證標準
針對未成年人、普通民眾、公職人員等不同主體,結合權益保護優先級設置取證尺度,側重保護弱勢群體數字隱私。
建議增設條款:調取未成年人電子數據時,秉持最高審慎標準,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與隱私權益;針對公職人員履職相關取證,嚴格依照管轄權限與法定程序開展,杜絕隨意擴大取證邊界。
綜上,電子設備與網絡空間已是當代公民人格、生活、社交、思想表達的重要載體,數字空間的權利保護,應當不低于傳統物理空間保護標準。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的修訂,既要支撐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辦案需求,也必須守住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底線。平衡偵查實效與權利邊界,方能構建合法合規、公平公正的電子取證法治體系。
建議人:劉曉原
202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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