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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有關部門計劃在廣東茂名建設某垃圾焚燒廠。在征詢公眾意見期間,當地村民董某于2018年11月8日晚,通過手機在“湖某村”(本村部分村民組成的微信群)和“如意順利一家親”(家庭群)中轉發了題為《7個真相》等文章,并附帶發表“本人堅決反對建設”的言論。這些文章來源于網絡,包含類似項目技術不成熟等內容。董某在轉發前未核實內容真實性。
兩天后,當地公安局以董某的行為屬于尋釁滋事為由,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董某被送進拘留所執行完畢。他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被維持;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均敗訴。直到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才獲得改判:撤銷原一、二審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公安局賠償董某被限制人身自由15天的賠償金6140.10元。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和大家一起討論:在微信群發表對具體政府行為的反對意見,是不是尋釁滋事?
我們先來看一下尋釁滋事的法律認定。根據當時生效適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條,尋釁滋事行為包括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等,還有一個兜底項: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但司法實踐中,認定尋釁滋事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主觀上具有擾亂公共秩序的故意,即無事生非、借故生非、尋求刺激、發泄情緒等;
客觀上造成了現實社會公共秩序混亂,或者對公共秩序的安定產生了實際危害。
廣東省高院再審認為,董某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主觀上沒有擾亂公共秩序的故意。董某是在本村村民群和家庭群中轉發,范圍相對封閉;他發表“堅決反對”的言論,是在市政項目征詢公眾意見期間,屬于正常的意見表達。他沒有虛構事實、煽動群眾、制造社會對立的故意。
第二,客觀上沒有造成現實社會公共秩序混亂。雖然文章內容未經核實,但沒有證據證明董某的轉發行為引發了線下集會、鬧事、堵塞交通等實際危害后果。
第三,公民言論自由應當受到合理保護。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民生項目討論中,公眾有權表達反對意見,只要沒有超出合理限度(如造謠、煽動暴力等),就不應動用行政處罰手段。
因此,高院認定公安局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予以撤銷。
如果你因為在網上發言被處罰,可以從哪些角度維權?
1.無主觀故意:證明自己沒有擾亂秩序的意圖
收集證據證明你是在特定事件(如政府征求意見、小區維權等)背景下發言,屬于正常民意表達,而非無事生非;證明發言范圍相對封閉(如家庭群、業主群、村民群),沒有向不特定公眾擴散;證明你沒有編造虛假信息,或者雖有部分未經核實,但并非惡意捏造。
2.無危害后果:證明沒有造成現實和網絡的社會秩序混亂
如果僅僅是引發有限范圍內的討論、轉發,沒有造成現實社會或網絡空間的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應主張不構成尋釁滋事。即便被轉發量較大,但若內容系真實意見表達或理性討論,亦不宜認定為違法。
3.審查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檢查公安機關是否履行了告知、聽證等程序義務;審查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載明了違法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4.積極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要放棄救濟
本案中,董某申請行政復議、一審、二審均敗訴,但他堅持申請再審,最終翻盤。維權需要耐心和策略,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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