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企業上市法商研究)
作者:王冕
2026年5月20日,公安部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2025年以來打擊經濟犯罪20起典型案例,金通靈公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欺詐發行證券案位列其中。這也是本次發布的20起典型案例中,唯一由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第二分局部局偵辦的案例。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第二分局局長郎俊義在發布會上明確表示,公安機關始終對此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從嚴懲治涉嫌犯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深挖財務造假背后的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等掏空公司資產的犯罪行為,對參與和配合造假的中介機構及第三方一案雙查。
在金通靈案中,上市公司原董事長季偉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300萬元;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兩名合伙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和2年,另有其他多名相關涉案人員均被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造假鏈條上的每一環都被精準鎖定并追責到底。
第一部分:案件時間線
一、造假實施階段
2017年至2022年:金通靈及其子公司通過偽造工程形象進度確認表、發貨單等調節EPC總承包項目完工進度,虛增或虛減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連續六年對外披露虛假年度報告,其中四年將虧損披露為盈利。其間,金通靈于2019年啟動非公開發行項目,2021年1月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募集8億元,發行文件引用的財務數據均含虛假內容。
二、調查啟動與行政處置階段
2023年6月: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金通靈立案調查。
2023年11月22日:深交所發出《關注函》,表示將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啟動紀律處分程序。
2023年12月25日:江蘇證監局向金通靈及相關責任人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警示函及責令改正措施,認定2017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決定對金通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50萬元罰款;對季偉給予警告并處200萬元罰款;對袁學禮給予警告并處100萬元罰款;對許坤明、冒鑫鵬給予警告并各處6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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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日:深交所就財務報告虛假記載事項下發紀律處分決定書,對季偉給予公開認定十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處分,對袁學禮給予公開認定五年、對許坤明和冒鑫鵬給予公開認定三年不適合擔任董監高的處分。
2024年3月,證監會向公安部移送該案線索,4月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下發查處通知,5月二分局立案偵查,并于12月移送審查起訴。
三、中介機構追責階段
2024年5月10日:江蘇證監局向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大華所對金通靈2017年至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沒收業務收入688.68萬元,處以3443.4萬元罰款(“沒一罰五”),并暫停其從事證券服務業務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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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深交所對大華所及簽字注冊會計師范榮、顏利勝、胡志剛給予紀律處分——大華所六個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證券業務文件,范榮、顏利勝三十六個月不受理,胡志剛十二個月不受理。
2026年2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會計師事務所廣州分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開庭審理并宣判。
四、民事訴訟啟動階段
2024年12月16日:金通靈收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10名自然人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對金通靈、季偉等多名高管以及大華所、華西證券、光大證券、國海證券等中介機構提起民事訴訟。
2024年12月3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接受60名權利人特別授權,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
2025年7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就本案提起公訴。
五、刑事追訴階段
2025年7月17日晚間:金通靈發布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檢察機關《起訴書》,被告單位金通靈及被告人季偉、袁學禮、冒鑫鵬應當以欺詐發行證券罪追究刑事責任;季偉、袁學禮、許坤明、冒鑫鵬等6人應當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2025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被告單位金通靈犯欺詐發行證券罪,判處罰金人民幣800萬元;季偉犯兩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300萬元;袁學禮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8個月,并處罰金120萬元;許坤明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冒鑫鵬犯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60萬元。
六、民事賠償判決階段
2025年12月3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金通靈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作出先行判決,判決金通靈公司賠償43269名投資者投資損失共計774785993.38元(約7.75億元),并給付律師費25萬元;對除金通靈公司以外的其他25名被告(包括董監高及大華所、華西證券、光大證券、國海證券等中介機構)的民事賠償責任繼續審理,另行裁判。
七、公安部點名通報階段
2026年5月20日:公安部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2025年以來打擊經濟犯罪20起典型案例,金通靈公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欺詐發行證券案位列其中。這也是本次發布的20起典型案例中,唯一由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第二分局(部局級別)偵辦的案例,標志其作為財務造假全鏈條追責標桿案件的定位。
至此形成“行政處罰→中介追責→刑事追訴→民事賠償→國家級通報”的全鏈條閉環。
第二部分:基本案情解析
一、造假手法剖析
手法一:偽造工程進度表——玩轉EPC項目的“乾坤大挪移”
金通靈及其兩家全資子公司(上海運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蘇運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業務里,EPC總承包項目(即工程總承包,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是大頭。這類項目的收入確認,關鍵要看完工進度(也就是會計準則里說的履約進度)。進度算多了,收入就做多了;進度算少了,收入就做少了。
金通靈的做法是:偽造工程形象進度確認表和發貨單,人為調節完工進度,從而憑空調節收入。
江蘇證監局查明,金通靈通過這種方式虛增或虛減了對大名縣草根新能源熱電有限公司、凱賽(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換句話說,12個項目的財務報表數據都被動過手腳,這已經不是“個別項目有瑕疵”的級別了。
手法二:未發貨先確認收入——“空手套白狼”的極致
金通靈的控股子公司泰州鋒陵特種電站裝備有限公司,玩的是另一種套路。這家子公司的操作手法更直接——未發貨就先確認收入、銷售退回了也不沖減收入。
會計上確認收入有最基本的原則:風險和報酬轉移了,才能確認收入。貨都沒發,商品所有權都還在自己手里,憑什么確認收入?這就好比你去4S店訂了一輛車,車還在廠家生產線上,4S店就已經把你這筆“收入”記在賬上、把“利潤”算出來了,這不是會計處理的“靈活”,而是造假。
寫到此,不禁讓人想到前段時間沸沸揚揚的五糧液那個事情。
手法三:為什么還要“虛減”利潤?——四個字:平滑業績
值得玩味的是,金通靈不只是“虛增”利潤,有時還要“虛減”。2019年,金通靈做了“反向操作”,當年虛減營業收入1.97億元,虛減利潤總額3852.77萬元;2020年又虛減營業收入537.68萬元,同時虛增利潤總額5730.08萬元。
為什么既要虛增、又要虛減?因為三年業績不能波動太大,否則容易招致問詢和質疑。造假的核心邏輯是“讓財務數據看起來漂亮”,不是單純地年年往上虛增。適當下調一兩年,再把后面的數值坐實,整個財務曲線看起來更順滑,這就是所謂的“洗大澡”后“填窟窿”,用一年大虧來消化歷史包袱,為后續年份的“增長”留出空間。這種做法在金通靈2019年、2020年的造假手法中體現得淋漓盡致:2019年先“洗大澡”把利潤做低,2020年再“填坑”把利潤拉高,讓投資者以為公司業績走出了V型反轉。
二、造假金額
先看虛增數據:2017年至2022年這六年里,四年虛增利潤、兩年虛減利潤,整體累計虛增利潤總額接近8.2億元。公安部通報的數據顯示,虛增利潤總額近8.2億元。
而江蘇證監局逐年的數字更值得細品。2017年虛增利潤1.46億元,占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103.06%——也就是說,公司當年真實情況是虧損的,通過虛增把虧損變成了盈利,而且虛增的部分比真實虧損數額還大,。2021年更夸張:虛增利潤7398.71萬元,但占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比例高達5774.38%。什么意思?因為真實利潤基數太小,哪怕虛增幾千萬,占比都直接被放大到5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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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六年里金通靈有四年的利潤都是靠造假編出來的,真實情況應該是虧損。投資者看到的漂亮的報表數字,實際上是季偉等人在辦公室里拍腦袋拍出來的。
第三部分:審計的“助攻”
一、審計干了啥?
執行本項目審計的是大華廣州分所。
2018年審計中,大華所對大名項目發現了重大異常,但沒有結合上年審計的情況重新評估管理層誠信和財務舞弊風險,同時沒有實施現場走訪程序。連年報審計最基本的現場走訪都沒做,連一個最簡單的回函異常都沒去追查。
——這是未“勤勉盡責”的失職。
2019年審計中,在項目組提出對大名項目進行現場走訪的情況下,簽字注冊會計師未安排實施現場監盤、走訪等審計程序,仍采用不可信的供應商回函作為主要審計證據,未重新評估管理層誠信及財務舞弊風險,,未實施有效的審計措施應對財務舞弊風險。
——一個會計師在發現了審計證據不可靠之后,依然堅持用它作為審計依據。這就不是失職了,有點故意了。
2020年審計中,大華所審計人員親自去現場訪談客戶的陜西略陽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略鋼項目,訪談記錄顯示土建完成60%、安裝完成60%。可大華所在最終審定的報表里,直接給土建進度寫了個78.30%,安裝進度寫成了100%。現場的進度和審定的進度完全對不上,訪談得到的第一手信息是被扔到一邊?會計師在客戶面前“聽而不聞”,反而是憑借自己的主觀意志“編審定進度”。
——這是自己上手了??
上述審計失敗的行為,不僅僅是個別環節的疏漏,而是從風險評估到實質性程序的全鏈路系統性缺陷。從2017年到2022年,大華所在六年期間在每個審計環節幾乎都呈現出同樣的“低質量”甚至“無效”執行——缺少內部控制測試,關鍵監盤程序漏洞百出,年度審計報告卻是年年都蓋“標準無保留意見”的章。這不是審計質量不高的問題,這是審計職能的系統性崩壞。
二、審計失敗的后果
江蘇證監局的定性是“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處罰也是沒收大華所審計業務收入688.68萬元,處以3443.4萬元罰款(沒一罰五),罰沒金額合計4402.08萬元。同時,暫停大華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6個月。三位簽字注冊會計師也被追責:范榮罰款150萬元,顏利勝罰款80萬元,胡志剛罰款40萬元。
同日,深交所對范榮、顏利勝分別作出公開認定10年和5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處分——這是來自交易所的“資格罰”。
但最關鍵的還是刑事追責。公安機關查辦金通靈案時,同步啟動了對審計人員的刑事追責程序。大華所廣州分所所長范榮和副所長胡志剛,在明知金通靈業務收入成本缺乏依據、與項目組在收入確認方法上存在重大分歧的情況下,連續多年為金通靈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最終被認定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對事務所廣州分所判處單位犯罪,分別對范榮、胡志剛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和兩年。
這個事實告訴我們,對審計機構而言,“未勤勉盡責”是有多個層次的:第一層是行政罰款,第二層是資格罰,第三層——“明知還簽字”,就直接入刑。大華所的范榮和胡志剛,就是第三層定性的實際例證。
其實除了大華所,華西證券、光大證券、國海證券、東吳證券也均因與金通靈保薦督導業務相關的原因接到了罰單。其中,華西證券作為金通靈2019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因盡調不勤勉盡責、發行文件保薦書存在不實記載,被江蘇證監局暫停保薦業務資格6個月,保代劉靜芳、張然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職務。
(素材來源:公司公告、IPO合規智庫等網絡公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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