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盧霞
關鍵詞: 在職期間競業限制 違約金
一、基本案情
趙某于2006年6月26日入職A公司,雙方簽訂了《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協議明確約定,趙某在職期間及離職后兩年內,非經A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與他人合作、為他人任職、提供咨詢等)從事或參與與A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業務。A公司的業務范圍主要為空氣污染、水污染治理等環境咨詢、設計及技術研發服務。協議同時約定,若趙某違約,A公司有權停止支付補償金,并要求其返還全部收益、賠償損失,并支付相當于約定補償總額兩倍的違約金。
2020年6月24日,在趙某尚未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其配偶注冊成立了B公司。B公司的經營范圍同樣包含大氣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銷售環保設備等,與A公司存在明顯的競爭關系。B公司的聯系電話為趙某的手機號碼。2020年12月26日,趙某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此后,趙某的社會保險由B公司繳納,且有證據顯示其代表B公司對外簽署業務合同。A公司發現后,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趙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及賠償因調查、維權產生的經濟損失。
二、裁判觀點
趙某的行為已構成根本性違約。1.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B公司與A公司在“大氣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等核心業務上完全重合,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所指的“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爭關系。趙某關于“B公司僅是空殼、未實際經營”的抗辯,無法改變兩家公司經營范圍高度一致、存在直接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實。2.違反在職期間的忠實與競業禁止義務。B公司成立于趙某在職期間。勞動者在職期間所負的忠實義務,是比離職后競業限制義務更為嚴格的基礎性義務。趙某在尚未離職、全額領取A公司勞動報酬時,便籌劃并設立競爭性實體,無論該實體以何人名義注冊,均從根本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對單位的忠誠義務。此行為的性質較之離職后的違約更為惡劣。3.B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趙某配偶,具有法定的緊密利害關系。B公司的聯系電話為趙某本人號碼,表明其為公司的實際聯絡人和控制人。趙某代表B公司對外簽署合同,其參與B公司的經營。綜上,仲裁委認定趙某未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事實清楚,依據充分。
關于違約金一節。違約金數額的認定需兼具懲罰性和公平性。首先,A公司為了搜集趙某違約的證據及聘請律師支出的合理費用系因趙某的不誠信行為引發,屬于實際損失的范疇,應在違約金認定中予以考量;其次,A公司除提交了取證公證費及律師費的支出外,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某環保公司還存在業務經營上的實際損失。綜上,法院對趙某所持的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主張予以采信,完全按照《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計算將會導致利益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則。綜合本案的情況,法院酌定趙某向A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100000元。
三、典型意義
用人單位競業限制協議應清晰地列明競爭對手的范圍,并將“通過親屬、朋友等第三方代持股份或名義設立”等變相行為明確列為違約情形。除公證費、律師費外,應注重留存因違約行為導致的客戶流失證明、利潤下滑對比、為彌補損害而額外支付的替代性成本等,為在違約金爭議中主張更高金額提供有力支撐。
員工在職期間對用人單位忠誠,是勞動關系最本質的要求。任何在職期間損害單位利益的行為,都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