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代中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已經實施數年,但在不少偏遠鄉村,收養一事依舊靠一句口頭約定、幾位長輩點頭,就算“成了”。紙面上的程序,像是和他們的生活隔著一層霧。四川廣安市前鋒區東北部的一個村子里,一起后來鬧到法院的收養糾紛,便是在這種環境下埋下了伏筆。
有意思的是,這個案子并不是從爭吵開始的,而是從一位有智力障礙的單身漢,抱回一個女嬰的那天起,就已經注定走在一條模糊不清的界線上。
一、鄉村里的口頭收養
方崇財小時候患過腦膜炎,落下智力障礙的后遺癥,反應慢、記憶差,干活卻不偷懶。家里人都明白,他成家難,四十來歲還守著一間老屋,靠在附近打零工過日子。那時候,村里像他這樣一輩子打光棍的男人并不少見。
一天午后,他在鄰村的小路上遇到一對夫婦。女人懷里抱著一個才出生不久的女嬰,裹在舊被單里,臉上還有沒洗凈的血跡。夫妻倆一邊走一邊商量,聲音壓得不高:“留著,怕以后養不起;送人,又舍不得。”就在這時,方崇財插了一句:“要是你們真不要了,我可以帶回去。”
男人看了看他,又看了看懷里的孩子,遲疑著問:“你一個人,行不行?”方崇財憨憨地答:“我媽在,大哥也在,我會好好養她。”這句話,說不上多有分量,卻恰好踩在了那對夫婦的焦慮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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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嘆了口氣:“那……以后別來找我們要東西。”女人抹了把眼淚,把孩子遞過去:“那就算你家的了,給她找個好名。”這一連串對話,當時沒人記在紙上,也沒有見證人簽字,最多就是一旁的村民回去時說上兩句:“方家撿了個女兒。”
老母親一開始堅決反對,直說家里本就窮,再添一張嘴,怕熬不過去。大哥方崇前也皺著眉:“你自己都顧不好,還要養娃?萬一養不起,人家來找麻煩怎么辦?”方崇財只重復一句:“我喜歡娃,養得起,我去干活。”
“那要不先抱過來看一下?”老母親終究心軟,接過孩子,伸手摸了摸那張皺巴巴的小臉,嘴里念叨:“女娃兒,命苦不苦就看你大叔有沒良心了。”
背景里還有一層東西當時沒人說破。改革開放后,計劃生育政策逐步推進,四川不少農村家庭面對生育壓力、經濟壓力時,送養女嬰的情況客觀存在。送養,既是現實選擇,也是無奈。只不過,這種“送養”在法律上需要嚴格登記,而在村民眼里,一句“算你家的了”就足夠。
孩子在方家留下,被取名“小芳”。從那天起,她在族譜上沒有名字,在法律上也沒有收養登記,卻在村口的茶館閑話里,被默認成了“方崇財的女兒”。
二、貧困之家撫養一個女兒
小芳三四歲時,能蹣跚在院壩里跑,跟著狗后面喊。老母親一邊喂她玉米糊,一邊嘆氣:“這娃兒,怕是要靠你大叔一輩子扛。”方崇財聽見,只笑笑:“她叫我一聲‘爸爸’,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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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幾年,村里小學條件簡陋,幾間瓦房,一塊簡易操場。小芳到了入學年齡,方崇財堅持要給她讀書。家里沒錢,他就去工地撿廢舊塑料瓶,攢了一袋又一袋,賣了幾十塊錢,給女兒買書包、鉛筆盒。有人笑他:“一個智力不好的人,還想著讓娃讀書?”他不辯解,每天照舊在校門外等,風里雨里。
母親去世后,家里更冷清,爐灶上常年只有一口鍋。菜不多,最多的是土豆和蘿卜,偶爾有雞蛋,他會打成荷包蛋,小心翼翼放在女兒的碗里:“多吃點,長高點。”小芳有時會說:“爸爸,你也吃。”他擺手:“我吃這個就夠。”鍋里多半是水煮蘿卜,味道單一,生活也是。
不過,貧困并不妨礙他把父親該做的事盡力做完。小芳上學的路,他陪著走;學校開家長會,他雖然聽不懂老師長篇大論,卻坐在后排認真點頭。大哥方崇前看在眼里,偶爾也會把小芳接去住幾天,幫忙照看。
時間往后推,家庭經濟壓力越來越大,小芳讀書成績平平,到了初中階段便萌生退學的念頭。“讀書又不能馬上掙錢,還不如早點出去打工。”這是那一代農村女孩常見的想法。2000年代開始,四川外出務工人口快速增加,不少女孩子在十五六歲時就跟著村里人去沿海或者縣城工廠,成為流水線上的一員。
小芳很快加入了這股潮流。她輟學后,先在縣城打短工,之后又和同鄉一起去了外地的電子廠。她偶爾寄些錢回來,幾十、一百不等,還會托人帶點衣服給養父。方崇財拿著那幾張皺巴巴的錢,習慣性地放在箱子里,舍不得花:“這是小芳工作掙的,等她回來用。”
有人問他:“你女兒在外面,萬一不回來怎么辦?”他搖搖頭:“她會回來的,她跟我說過。”這句話,他反復說了很多年,幾乎成了信條。
三、打工、戀愛與新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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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前后,沿海工廠里年輕工人之間的戀愛情形已經很常見。小芳在廠里認識了一個同齡男孩,對方家境也一般,父母在鎮上做點小生意。兩人在流水線旁聊天,從工作聊到老家,從工資聊到將來,很快確定了關系。
過年時,男孩隨她回到老家拜訪。村里人看見這位未來女婿,議論紛紛:“方家的女兒要出嫁了?”有人還打趣:“看吧,當年抱回來的,真當親閨女養大咯。”方崇財因為緊張,提前好幾天就去鎮上買煙酒,甚至借錢買了點肉,想讓女婿吃好一點。
飯桌上,方崇前壓低聲音跟弟弟說:“她才十七八歲,結婚是不是太早?再熬兩年,讓她多學點東西。”方崇財有點拿不定主意,小聲問小芳:“你想好沒有?”小芳說得很干脆:“我想成家了,外面也不想一直打工。”
桌上的男孩接話:“叔,我會對她好,我們會一起掙。”這一句“叔”,讓方崇財愣了一下,然后笑了,嘴角抖了抖:“那以后,就多照顧她。”
婚禮辦得簡單,在村里擺了幾桌。小芳穿上婚紗,對著鏡子笑。誰也沒意識到,今后這個家庭關系會變得多么復雜。
結婚之后,小芳跟著丈夫在鎮上、小城市輾轉。方崇財則被邀請去女兒公婆家住了一陣,說是“幫著看店、干點活”。他在女兒婆家院里掃地、挑水、幫忙看店門,偶爾看看電視,坐在角落里抽煙。婆家人表面上待他不薄,但心里多半在算賬:多一個人吃飯,多一份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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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養老的問題被擺上桌面。小芳已婚,公婆和丈夫都在,方崇財也在。大家圍坐在桌前,商量他的后半生該怎么安排。公婆提出:“我們可以幫他養老,但也要有個說法。”于是,一紙關于“養老費”的協議被寫了出來。
四、那張存單與一紙協議
這份協議的核心內容,是由小芳、公婆一家湊出3萬元,以存單形式存入銀行,名字寫小芳,約定這筆錢用于方崇財的日后生活。協議上還寫著:中途不得掛失取款,如需支取,需雙方到場。字不多,卻給了雙方一種“事情已經安排妥當”的錯覺。
當時的想法很簡單:3萬元對一個農村老人來說不算少,足夠應急;對小芳夫婦來說,又勉強能承受。方崇前在一旁表示認同:“有紙作證,總比空口白話好。”大家在紙上寫上名字,按上手印,以為已經按規矩辦事。
從法律視角看,這只是一份民間協議,與規范收養程序并不相連。《收養法》明確要求,收養須有書面協議,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無配偶的男性收養非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需要年滿35周歲等條件。方崇財當年抱回小芳時,既沒有書面協議,也沒有去民政部門登記,且當時未必符合年齡要求。這些隱性的程序缺陷,被日常生活的瑣事遮蓋了多年。
2015年左右,方崇財離開了女兒婆家,回到自己那間舊屋。有人說,是因為兩代人相處久了難免有摩擦;也有人說,是經濟壓力讓小家庭開始盤算成本。無論原因如何,結果是他重新一個人生活,靠零工過日子。
變化發生在2016年春節之后。那張記載著3萬元的存單,被人掛失后取出了錢。錢到哪里去了,存單在誰手里,各方說法不一。小芳一方認為,是養父擅自掛失取款,違背了當初協議的約定;方崇財一方則反駁,稱自己不識字、不懂掛失流程,不可能單獨完成這一系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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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回,方崇前問弟弟:“你到底取沒取那筆錢?”方崇財扳著手指算:“銀行我不熟,我也沒去,卡不在我手里,我去哪兒取?”兄弟之間這一番對話,沒人錄音,只有親屬在場。真相如何,只能由各自的回憶去補,這恰恰是民間糾紛里最常見的困境。
可以確定的是,這筆錢的去向成了導火索。小芳覺得,原本約定的養老安排被養父破壞,她不愿再承擔責任;公婆也不想繼續背負這種不清不楚的經濟負擔。于是,矛盾從家庭內部的爭執,升級為一場訴訟。
五、法院的視角:收養關系是否成立
2016年5月,廣安市前鋒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原告是小芳,被告是她一直叫“爸爸”的方崇財。案件的訴訟請求,是希望法院確認雙方之間的收養關系無效,并解除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
庭審現場,法官重點審查的,并不是誰在情感上付出最多,而是收養關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依據當時生效的《收養法》,收養需具備幾項基本條件:一是有書面收養協議;二是到有權機關登記;三是收養人需符合年齡、婚姻狀況等前提。對于無配偶男性收養非近親子女,法律要求其年滿35周歲,而且收養人數受限。
方崇財當年收養小芳的過程,顯然與這些條款相去甚遠。沒有書面協議,也沒有登記,更談不上履行任何審批程序。法庭上,雙方都承認,這個孩子當年確實是經親生父母口頭同意后送養,但沒有任何行政機關介入。
從法律技術角度看,這樣的收養行為在《收養法》框架內屬于“未依法登記”的民間收養,原則上不產生合法的收養關系。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該收養行為不符合《收養法》關于登記、條件等規定,收養關系依法不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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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法院明確指出:收養行為因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認定為合法有效的收養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養父女身份。小芳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不過,判決也沒有忽略一個事實:小芳自嬰幼兒時期起,一直在方崇財家庭生活,養父為其成長付出大量勞動與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在認定收養無效的同時,保留了另一個可能性——方崇財有權依法主張其在撫養、教育小芳過程中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以通過另案訴訟的方式提出。
隨后,小芳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這意味著,從法律層面,雙方之間的“父女”身份被徹底歸零,只剩下可能存在的撫養費爭議。
六、情感落空與村莊輿論
判決后,村莊里議論不斷。有人替方崇財抱不平:“養了二十多年,說斷就斷?”也有人覺得,小芳也有苦衷:“她有自己的家庭要顧,誰知道那3萬塊到底咋回事。”各種聲音交織在一起,沒有哪一種足以覆蓋全部情形。
有一次,方崇前拿著判決書,坐在堂屋里翻來翻去,看不太懂,就嘆氣:“當年要是去辦個登記,哪還會有今天這些事。”旁邊的鄰居附和:“那個時候,誰曉得要登記?娃抱回來了就是自家的。”這種說法在村里并不少見,折射出基層對法律程序的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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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類似的民間收養案例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二十一世紀初期的西南農村并非個案。很多家庭出于互助、養老、避免“絕后”的考慮,通過親戚介紹、熟人轉托等方式收養孩子,卻很少有人意識到需要到民政部門登記,更不用說考量收養人是否符合年齡、婚姻條件。
這類口頭收養在當時看來“順理成章”,可一旦涉及財產、養老、繼承問題,矛盾便會集中爆發。情感投入多年,最終回到法條審視時,難免產生強烈的落差感。
對他來說,法院判決只是一個結果;對村里許多人來說,這個結果卻像一面鏡子,照出他們熟悉而又忽略的一段歷史——用口頭契約維系的親情關系,在制度面前可能是如此脆弱。
七、制度、現實與一代人的困局
從收養到撫養,再到訴訟,這個故事折射出幾個層面的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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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農村地區的收養實踐長期依賴宗族關系和村莊習俗。送養、收養多在親友之間完成,靠的是“信得過”三字。民政登記在多數人眼中只是城市里的事,既麻煩,又似乎“沒必要”。這種觀念與現代法律制度存在明顯錯位。
另一方面,外出務工潮改變了傳統家庭結構。小芳這一代人,從十幾歲起便在城市打工,情感的重心逐漸轉向夫妻、小家庭。老一代人仍停留在“養兒防老”的觀念中,把早年投入視為未來贍養的保障;但在新一代人那里,贍養責任與情感認同已經不完全重合。經濟壓力、居住條件、家庭角色,都在重塑他們對“該不該、能不能”的判斷。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層面,是智力障礙者在農村社會中的處境。方崇財這樣的群體,本就處于社會保障網絡的邊緣。他寄希望于收養一個孩子來彌補自己的孤獨和養老不足,這種做法在當時看來也并非特例。當這一切與法律制度發生碰撞時,他們往往處于信息最不對稱的位置,既不懂程序,也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只能在親情和制度之間反復拉扯。
至于方崇財是否真的另案起訴,要求小芳支付撫養費,公開報道并沒有詳細后續。可以肯定的是,這種追償即便在法律上有空間,在現實操作中也極其困難。一方面需要證據支持,證明多年的實際支出;另一方面,親情關系一旦破裂,再擺上法庭,很難避免二次傷害。
在這個意義上,這起“現實版《搭錯車》”故事,與其說是個人悲歡,不如說是一個時代、一個區域內制度與習俗交錯的產物。收養本是為了給無依無靠的孩子提供一個家,也給孤單的成年人一點依靠。但當這些善意沒有被放進法律框架內,就可能在多年后轉化為復雜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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