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今天),人社部等5部門聯合發布《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這是我國首個專門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的規定,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規填補了現行勞動法律在超齡用工方面的空白,明確了用人單位和超齡勞動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簡稱超齡勞動者),只要這些勞動者接受單位管理、從事單位安排的有報酬勞動,就適用本規定。單位應根據超齡勞動者的知識、技能和經驗,提供適合他們的崗位,雙方要本著合法、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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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必須保障超齡勞動者在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方面的基本權益。要依照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節假日的規定,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
在工資方面,超齡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發放,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能拿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也不能克扣或無故拖欠。
另外,按照國家規定彈性延遲退休的勞動者,在延遲期間依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總的來說,這部新規讓超齡勞動者的權益有了更清晰的法律保障,干活拿錢、休息安全都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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